所以我剛剛的詢問,我們就把它叫做《數據公益條例》徵詢,然後裡面第 1 條、第 2 條就寫說「本法所稱『數據』…」,是 non-personal data,也就是非關個資的資料,這個範圍,像幾位委員提到這個是第一步,也就是不要放在《個資法》修法裡。因為我們碰到很具體的困難,因為目前並沒有碰到個資法的主管機關,只有法制主管機關、分別的個資主管機關、行政院的個資聯繫會議等等。如果《個資法》獨立監督機制沒有完備,這邊就要全部收攏進《資料治理法》是不太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