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的意思是,以數據公益,也就是非關個人資料的資料先稱為「數據」,然後對於包含公共治理方面的這種公益應用,把這當作法制發展藍圖,去進行剛剛委員所說的徵詢等等,如果可以接受這個範圍限縮,就比較跟個資獨立監督機制那邊的立法程序,是可以稍微分開。如果可以稍微分開,這部分的法制徵詢,我們可以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