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高興來開這次的月會,各位上次投票的體驗希望還不錯,事前應該都有提供這次投票的網址,我們今天就請致翔開始。

  • 我們從第 89 案往後走,第 89 案有關基地台,目前進行到第 8 次的工作會議;第 93 案有關車安中心,本週召開會前會,預計在 10 月 22 日召開協作會議,這場會開放給 PO 來旁聽,10 月 6 日的會前會開完之後再通知大家,有意願旁聽的可以告訴我。

  • 接下來從 96 案到 102 案都還在工作會議的階段。101 案有關心理諮商跟心理治療能否納入健保,將在明天召開座談會。105 案有關遊戲轉蛋,也是在明天開會。目前辦理中協作會議,大概是上述的狀態。

  • 藉著這次機會再預告一下,下次的提案部會是原能會跟通傳會,請提早準備。之後的輪值小桌長,則是輪到文化部、海委會跟金管會,以上提醒大家,謝謝。

  • 謝謝,可以看到隨著明天防疫又要繼續放寬,慢慢可以回來處理之前協作會議的案子,我們再往下。

  • 接下來的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請主計總處報告序號 104,關於企業財務資料調查。

  • 這個案子經過會議之後,我們認為不具有效益,所以沒有後續協作程序的需要。當時會提這個案子是因為廠商可以運用營所稅的資料,減輕他們受查核的負擔,當然我們也很期待可以作一些整合。

  • 在上個月這個議題獲選了之後,非常感謝財政部配合本總處進行小規模的試做,我們挑了 15 個行業、35 家營收比較大的廠商試作之後,發現真的有檢附我們所需要明細附表的比例並不高,大概只有 25%左右,而且都是紙本,需要各區的國稅局在這些文件當中進行在翻查,這個模式是很難大規模運作,所以經過工作會議討論之後,我們認為不具有這個效益,所以不需要進行後續政府協作的程序。

  • 不過雖然是這樣,經過這個過程,我們還是釐清了整個廠商意見的可行性,有助於我們未來作適切的回應。

  • 謝謝。本來想像中有個企業財務資料,其實是資訊的形式,所以即使拿過來的附件,也還是只能用掃描檔的方式,沒有辦法像主計總處想的,可以機器對機器的方式來處理,所以如果要真的解決這個問題,要回到上游去解決。

  • 不過有小規模的試做,讓大家編一個很大的案子,先瞭解到這個限制,我覺得也是不錯,所以謝謝主計總處的報告,也謝謝財政部的配合。

  • 接下來的議程進入到討論與協作,首先是這個月的部會自提案,總共有三案,分別是內政部、工程會及陸委會,首先請內政部說明,有關於強化選舉經費透明化機制。

  • 內政部代表報告,這次會提強化選舉經費透明化的的提案,主要是因為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有列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的提案,我們承諾事項是預計在明年會就強化選舉經費透明化的機制來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的意見。想說協作會議也可以提出這個議題,聽聽有關公私部門對這個議題有沒有什麼相關的建議、建言,我們可以持續來蒐集各方的意見,作為未來研修法制的一些參考,先作以上的報告。

  • 中選會有沒有補充?

  • 這部分我們會帶回去跟業務單位討論一下。

  • 謝謝。接下來是第二個案子,有關於工程會提案,精進公共工程履歷查詢,請工程會。

  • 政委、各部會代表大家好,工程會提案是精進公共工程履歷查詢,這個主要是政府採購對於施工廠商過去的履約狀況,是選商很重要的參考指標,我們工程會也在思考這個問題,所以把既有的資料,也就是施工廠商這五年來相關的情形,目前已經有提供給全國各個機關來參考使用,目前所提供的資訊,像廠商這五年來的施工件數、查核件數、被查核的人力,像品質的情形、得金質獎的次數,另外有廠商過去曾經發生過重大職災的相關件數,還有因為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停權的一些相關內容,以上說明。

  • 接下來第三個案子,請陸委會說明有關強化國家科研成果保護,先請陸委會。

  • 主席、各位與會代表好,陸委會的提案名稱是強化國家關鍵科研的成果保護,本次提案主要考量中國大陸近年以經濟誘因,加速吸納海外跟歐美各國的產學研技術與人才,希望獲取關鍵科研技術與人才,以強化陸方科研技術實力並發展高新產業,已引起各國警覺並採取防範措施。

  • 有鑒兩岸科技交流與合作的研究行之有年,為避免中國大陸伺機竊取我國家核心科技研究成果或挖角我方科研人才,產官學研各界人才宜先期集思廣義,研商我學校或研究機構具體可行之防範作為,提供各相關機關政策參考,以上報告。

  • 被提到的有關機關,包含經濟部、科技部與教育部,有沒有補充?

  • 經濟部報告,因為提案的內容提到有關於防止對案進行人才挖角的部分,我們看過資料是有關於立法院在國會的委員在關心是不是有提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修正的部分,經濟部在這個議題當中,目前我們盤點出來大概有兩個部分跟這個案子有關,第一個是有關如果陸方的公司是透過中資公司來台審查的部分,是不是有違法行使人才挖角的業務。

  • 第二個,因為科研人才涉及營業秘密法,因為有想到這兩個相關的業務範圍裡面,其中一個原因是有關於母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部分,所以想請教陸委會在主、協辦機關的安排基於怎麼樣的思考。

  • 接下來請科技部。

  • 此案先前陸委會並未與本部聯繫,陸委會的提案涉及其他業務單位,後續再與相關業務單位聯繫及評估實際狀況的可行措施,以上。

  • 教育部補充說明,行政院其實在 107 年 3 月 19 日記者會的時候,就有明確宣示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跟大專校院的現職專任教師跟相關人員,未經許可是不可以參加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跟國家重點研究計畫,如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等,所以教育部分別在 107 年、108 年就兩次通函提醒各大專校院要配合辦理。

  • 此外,教育部在審查國內各大學跟中國大陸的校際合作書約時,如果書約內容有涉及科研補助計畫成果的運用、智慧財產權等等的內容,都會函請相關部會來協助審查,也會在函覆學校時,再次提醒學校應有防範的機制跟措施,並提醒在跟大陸方面進行科研合作的時候,勿涉及我國機敏科技、政府資助科研計畫成果的內容,以避免這些資料的外流,所以有關這個議題,其實教育部已經在持續因應處理了,以上補充說明。

  • 有關於主協辦機關的部分,如果這個案子經票選獲選,我們會在第一次的工作會議來處理主協辦機關的分工。陸委會這邊不曉得有沒有要補充的?

  • 補充說明一下,本會 9 月 29 日通過兩岸條例第 9 條及第 91 條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修正草案增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許可;違反赴中應經許可之特定人員,可處 2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本會希望透過本案提升跨部會合作能量,強化國家核心科技研究成果所涉相關人員赴陸管制、科研成果保護等相應安全管理措施,以上。

  • 我想意思是,好比返台公告義務等等,跟你的提案討論中間的關係。

  • 除上述兩岸條例修法外,亦希望政府相關主政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思考如何防範陸方伺機對我學術科研成果竊密,確保我產業核心關鍵技術等議題,提出整體因應之政策措施。

  • 所以在 9 月 29 日這個修正案是其中一部分,但是想從這邊再集思廣益,再想更多,不一定是扣合別的方向的想法?

  • 以上是有關部會自提票選案的部分,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往下走。接下來是「Join」平台的票選議題,先請國發會。

  • 「Join」平台 10 月份協作議題建議,共有兩個,均為民眾提案,第一個是加重動保法中的虐待動物刑責,權責機關為農委會,為單一的權責機關。第二個嚴懲 5 萬名逃逸外勞,縮短逃逸造成的照顧空窗期、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保障失能、失智者的受照權。

  • 本題為跨部會的議題,權責機關為勞動部,協辦機關是內政部、衛福部,以上報告。

  • 第一個議題有關加重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的刑責,先請農委會。

  • 主席、各部會的代表大家好,有關於這個案子是民眾提出,希望能夠加重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的刑責,他也舉出國外幾個案例來比較,臺灣對於虐待動物的刑責確實是比較輕的,這個案子在 9 月 10 日、11 日,分別兩次跟原始提案人來確認與釐清提案的內容,針對相關的內容,因為考慮到第一個是跟農委會目前要針對動物保護法的修正方向是一致的。另外近期也有相關的立法委員來作提案,我們會依照相關的內容來作研議,後續進行動物保護法的修正,預計在 10 月 27 日之前,可以在平台正式回應,以上報告。

  • 接著是有關於逃逸外勞的部分,先請內政部。

  • 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大家好,首先內政部針對失聯移工的議題來說明,有關於民眾提議的相關意見,其實主要多數是涉及到移工管理的政策面、源頭管理的問題,我們會配合勞動部的權責規劃來辦理。

  • 另外,建議積極取締失聯移工的部分,因為 109 年爆發疫情迄今,所以現階段的查處工作是以防疫任務為優先的重點,目前是採取柔性的措施,主要是以鼓勵失聯移工自行到案為主,現階段也有推動安心採檢的專案,鼓勵這些失聯移工、其他的外來人口可以出面接受採檢,未來視疫情比較緩解,而且各國的邊境解封,且恢復正常之後,也會規劃推動、擴大查緝的專案。再者,內政部將持續協調勞政主管機關從源頭的管理面來強化相關的作為,降低移工的失聯率。

  • 另外,有關於民眾建議外籍移工失聯尋獲或者是自首之後,應該要面臨罰款或者是刑責的部分,內政部也已經參採立法委員的建議及其他國家的做法,目前正在推動移民法的修法作為,朝向提高逾期居留的罰鍰,增訂容留或隱避外來人口罰鍰等相關罰責,目前已經召開了五次的修法會議,正在進行法制作業中。

  • 另外,內政部也有協調勞動部推動修法、提高非法工作外國人、非法雇主仲介的罰責,這部分也由勞動部推動修法作業中,以上報告。

  • 接下來請衛福部。

  • 衛福部這邊說明,針對如果是家庭看護工相關的一些管理,或是工廠廠工,或是家庭看護工的一些轉換議題,甚至逃跑的這些移工、空窗期遞補的規定,衛福部會配合勞動部相關的管理措施來作協助,因為這部分前端的管理還是在勞動部這邊。

  • 不過因為民眾有提到看護工,因為也許逃跑的過程中,有一些照顧的空窗期,先前也跟勞動部作過討論,針對在這個期間照顧上有空窗的部分,我們跟勞動部也持續推動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使用喘息服務的一些限制,所以現在這個部分的限制都已經放寬,不需要有相關的空窗期才能使用喘息服務,只要外籍看護工沒有辦法協助照顧的時候,這些聘外籍看護工的家庭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都可以來申請使用長照的喘息服務,以上說明。

  • 接下來請勞動部。

  • 勞動部對於這個案子已經在 10 月 1 日已經有初步跟提案者的協會來確認提案的內容,提案的內容總共有八項,其中內政部已經就六的部分來說明,衛福部也有就二的部分也有提。

  • 涉及勞動部的部分,有關於聘僱轉換雇主管理、遣返失聯通報、裁處相關的通報機制及法規,我想在現行的法規裡面,我們都可以一一回應提案人的一些訴求,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會依限按照我們的規劃,先跟提案人再進一步釐清相關的內容之後,我們會在期限裡面再回覆相關的訴求,以上。

  • 這個月的票選議題都已經說明完畢,我們請選務人員開啟投票的連結。現在是 2 點 19 分,我們投 3 分鐘到 2 點 22 分。

  • (投票中)

  • (開票結果:「強化選舉經費透明化機制」、「『懲罰五萬名逃逸外勞,縮短逃逸造成的照護空窗期,將家庭看護納入衛福部,保障失能、失智者的受照護權及人權』連署案」)

  • 有關部會麻煩等一下會後留下來討論第一次工作會議,另外今天的會議還有一個臨時提案,麻煩幫我切農委會的臨時提案,麻煩農委會幫我們初步說明。

  • 主席、各部會的代表,農委會這次提的臨時提案,主要是針對目前開放政府聯絡人機制興革方案第一點第三款的部分,針對部會不必提出票選議題的規定,我們建議能夠增列其他的但書。

  • 大家都可以明確感受到 PDIS 在幫我們協助召開協作會議時,針對很多民眾關切的公共議題,事實上真的是可以幫助部會來避免一些盲點,產生對業務不必要的扞格部分,所以以農委會為例,我們召開幾次協作會議,不管是對於動保議題或是民眾關切的主題,其實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改善方向。

  • 目前現行規定,整個協作會議的票選,除了「Join」平台「提點子」相關的提案,還有各部會所自行研提的提案。另外,在興革方案裡面,也有提到如果各部會當年已經有主辦兩次以上的協作會議,可以不用再自提提案,有這樣的但書。

  • 以農委會為例,我們在 110 年截止目前為止在「Join」平台上有四項議題已經成案了,包含像嚴禁販售山豬吊、禁止餵養流浪動物與反禁止餵養流浪動物,在 9 月份的「提點子」有一個加重虐待動物刑責等等,所以四案事實上都已經有成案。目前這四案並沒有被票選來跟 PDIS 團隊合作辦理協作會議,但是農委會事實上是依照相關的回應流程來辦理,包含跟提案人來溝通、舉辦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相關的座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團體),我們都也有進行完整的討論其訴求與爭點,我們也有以及詳細的紀錄、座談會的影片來公開,並供閱覽。

  • 所以這樣的做法,雖然沒有正式的提案來進行協作會議,但是處理的方式事實上跟協作會議也是滿接近的,我們也希望能夠契合開放政府的理念。因此我們希望為了鼓勵各部會,雖然沒有真正有被票選提協作會議的點子,但是我們針對整個「提點子」成案的議題,如果各部會能夠切實依照開放政府的理念原則辦理回應的流程,包含幾個工作的規範,例如:要跟利害相關人或者是提案人進行訪談、溝通,並且蒐整歸納整個脈絡;也邀請相關的人員,以座談會的方式完整討論相關的訴求與爭點;此外,相關的討論過程跟結論的文字或者是影像也可以公開讓大家檢閱,如果能夠符合這些原則的案子,是不是也可以視同已經提協作會議,等於興革方案排除的但書當中列入,以上補充報告。

  • 我想問一下,在前面跟原民會或環保署的 PO,或者是他們的相關同仁有參與整個籌備的過程嗎?

  • 我跟主席報告,這次四個成案,包含第一個是禁售山豬吊的案子,我們在今年 2 月的時候,已經有跟提案者來進行說明,在 3 月的時候提案人再重新提出完整的訴求,9 月 10 日我們由林務局的副局長召開提案的座談會,並且邀請提案人、協辦的機關,包含原民會的副處長、政委辦公室詹壹雯及相關的產業團體,至少有 50 位的利害關係人一起出席,針對相關的議題有進行討論,也有達到程度的共識,所以這個案子我們預計在 10 月中旬前可以在平台正式回應,以上補充。

  • 所以這樣聽起來就算沒有票選通過,可是你們是當成很像部會自提免票選案或者是有通過一樣來辦,意思是這樣。但是在院這邊,2016 年設計這個機制的重點是希望能夠讓其他部會的 PO,如果對這個議題也有興趣的話,不一定是擔任桌長,但是可以在先期的議程設定時,也就是參與過程設定的時候,也知道有這件事,並且有參與的機會。

  • 我的想法不是一定要受到大家投票所限制,總是要是跨部會的性質,還有如果其他的 PO 或是 PDIS 的同仁要列席,就很像有票選進來的一樣是可以列席。

  • 第三個,像你在月會報告,我覺得這個很棒,因為讓我們知道後面處理的過程,其他相關的部會,如果有什麼想法也可以提出這樣的想法,很像也是月會列管、結案。

  • 所以剛剛提到的三個,聽起來是第一個是跨部會性質,你們去邀請去列席,你們已經做這個程度,這個很好。

  • 第二個,就很像你自己提的案子,一直到列管結束的部分,我覺得這應該也可以做得到。

  • 這樣跨機關有列席、到月會報告到結案,我不知道大家覺得怎麼樣?致翔之前有想過這件事嗎?

  • 這個條款是部會主辦兩項以上的協作議題,文字上並沒有強調必須是經票選,所以興革方案的文字,我初步認為是可以不用更動。

  • 另外,如果要循著剛剛農委會提到的三點跟剛剛主席提到三點之外,請想要適用這個條款的部會,請明確告訴我們是哪兩個案子,之後要走這個模式進入 PO 月會的列管,如同其他經票選的案子走完程序,我想是沒有問題的。

  • 理想的狀況,好比像當月,像剛剛才投完票,如果沒有中選的,如果趕快要循這個方式,這時候對致翔的負擔是最輕的,因為立刻給編號,其實就完成了。

  • 但如果是事後想要追認,這個就變得比較困難,因為變成致翔要回去問其他部會的 PO 是不是知道這件事,是不是真的有參與議程設定,甚至還要確認提案人看到的紀錄真的是你們覺得有公開的紀錄等等,以致翔的能力這也不是什麼問題,但是要追認到多久以前,這個可能要想一想。

  • 報告主席,也回應致翔,農委會這邊像我剛剛提到山豬吊的案子,事實上應該是符合剛剛所講的六個原則。

  • 另外 2 加 3,有關於禁止餵食動物跟反禁止餵食流浪動物的這兩個案子,我們會一併依照這樣的原則來進行,以上補充。

  • 意思是在整年之內,只要一年還沒有結束,事實上有符合這個條件,可以回溯到年初的案子,意思是這樣。

  • 實際上也是你處理的案子。我們的作業上?

  • 沒有問題。另外,山豬吊的部分,因為 PDIS 有同仁壹雯有去列席,我們聽一下壹雯列席的感受。

  • 我的感受,確實剛剛農委會已經報告得很完整,我沒有什麼要補充。雖然沒有進入到月會投票,也沒有跟我們合作,但是其實 PDIS 角色的淡化其實才是部會內部升化的成果,所以我們很樂見這個結果。

  • 其實也不只是 9 月 10 日參加的這場,農委會找了原民會協辦、8 個動保團體、3 位農民、3 位獵人一起來為這個議題提供更多不同面向、實務上的一些觀點之外,其實在 2020 年林務局局長也主持了「防止誤捕瀕危動物座談會」,甚至 2019 年的時候農委會有委託吳宗憲教授辦了一系列的流浪犬隻管理政策的動物審議,其實農委會在開放政府這一條路上已經走得很扎實,所以我的感想就是非常感謝農委會。

  • 也很感謝 PDIS。

  • 充滿正能量。我想其實概念上,當初 2016 年要弄這一套制度,很大的部分是對於同樣的題目,從網友的角度來看,政府是單一的,但是等於大家都各自辦各自的時候,彼此都沒有聯絡,這是為何「PO」當時叫做「聯絡人」。

  • 現在我想大家在每個部會裡面 call 別的部會,橫向來做類似橫向協作性質的會議,是越來越純熟,確實我們這邊如果追認大家在行政上都沒有困難的話,是滿好的,進一步讓跨機關的協作,不一定要等到月會、經過怎麼樣的程序等等隨時都可以辦理。

  • 辦理完之後,也真的有回應到大家訴求的時候,就給它「第幾案」的編號,只要給了編號,就算在興革方案裡面,概念上是這樣子,我們就持續月會管考到有充分的公開會議,跟所有其他案子的管考方法一樣。這樣 ok 嗎?我們就這樣處理,謝謝。

  • 其他部會有沒有要提出討論的案子?

  • (與會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今天會議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