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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提案人時間有點困難,比較可以的是時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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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這兩天他OK,13、16確定不行,17的話要再調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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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在月會結束後本來說10號,部內說希望選後再開,有這件事嗎?是誰去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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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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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是要稱讚這件事,如果我是承辦組長或PO,我認為想到這件事是滿重要的,最好每一案承辦業務同仁或PO都能做到這一點。現在我們的情況是這樣,14、15那兩天唐鳳不在國內,協作會議目前快六十場,基本上都是找唐鳳在的時候,因為一場有時候短的兩、三小時,長的五、六小時,唐鳳出席一段時間,這是政治上的用意,說政委有參與的會議,可以幫大家講話、背書。14、15我們辦公室同仁可以,但唐鳳就不在,選後第一天13他不行,16不行,17聽起來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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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電話跟他聯絡兩次,聽起來是可以調,他本來有行程,因為目前日期還沒確定,假設討論完第一優先是17號我再跟他確認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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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我們有同事不在,過年前一天也不太好,收假回來30、31是我猜很多人會請假,所以三個選項,一個就是14、15唐鳳不在,一個是17號請提案人去調,年後就是二月初了,各有好壞,這跟你們內部程序上拖到二月初,還是你們覺得沒什麼不好,我們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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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委員在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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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還是17,第二順位我明天問看看他二月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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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七號可以嗎?1月17、2月6或7日,三個時間讓他選。17不要太勉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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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有什麼時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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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層級還沒拉到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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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注意事項,就是用函知各縣市政府就好,可能單純一點,這我們也不能訂太死,不然沒辦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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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之後再跟玉琪說。場地你們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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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要什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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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使用過師大附中的場地,提供你們參考,基本上要可移動的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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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出席人員聽起來預計是縣市政府跟學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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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是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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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端可能實際執行有困難。我提這個是因為參與的是全台灣的人,沒有一定要在台北,如果台中比較方便也可以在台中,你想場地可以彈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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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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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可以推薦出席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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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聯絡或訪談時可以問有沒有推薦的NGO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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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建議權,你們若覺得不妥下次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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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約出席是十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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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跟你們場數限制有關,通常我們大概二三十人,看你覺得怎麼樣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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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一科第一次遇到,對這模式真的不太熟,雖然玉琪的資料我有在看,實際操作面還是希望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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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來學習,我們這一科沒有touch過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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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碰過這個案子的人的屬性能不能整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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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通常發生在國中、國小,未來執行是縣市政府代表,剛提到校長、學務主任、班導師是滿重要,是第一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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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預計跟衛福部聯絡,提案有提到志工,我們草案是校外人士,包含志工,範圍更大;以志工來講主要的法令規範是衛福部主政的志願服務法,學校算是運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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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照副組長說法,他是說大部分不是志工,不知道是什麼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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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校來講,校內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或僱用之教職員工,現在有爭議的部分是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志願服務法提到的志工算是特定名詞,指運用單位(學校)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的志工;但實務上家長或一般民眾會認為只要進到學校協助的人都是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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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校外人士進到學校從事協助教學、活動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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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同時兼具志工身份;有些是學校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的志工(通常學校會給予學校志工證),有些非屬學校志工團成員,單純進校協助教學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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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拿到志工證的是真的志工,一種是沒有,所以不能說是志工。沒志工證的怎麼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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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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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討論的重點是志工還是校外人士?要把討論主題明確化,如果有志工證的人都處理很好,衛福部的人就不用進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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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訂的草案都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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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有說現在志工服務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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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講的校園志工,看起來類似校外人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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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衛福部找來,他會很困惑說這些拿到志工證的人有什麼問題嗎?如果單純處理沒志工證的人的話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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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例子,可能有個團體當初有跟衛福部立案,也有受過訓練,但團體到了學校在晨間授課,但是授課內容跟教育的目的或許有些落差,我不敢保證說他沒有志工證,他一定也是某團體的志工證,他是這樣來接洽來服務。目前是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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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民間團體,可能向衛福部立案登記,也可能是別種性質的團體,向其他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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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衛福部找來一定要講清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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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可以找他來,讓他們知道他當時立案的團體在協助學校晨間的教學,所以我們會定位在校外人士是也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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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草案框架是應該包含有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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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依照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的志工部分,我們在目前的草案中有納入;另,以學校晨光時間說故事為例,有些故事媽媽非屬於學校志工團的志工,有些則是由學校志工團的志工進行,這些就依志願服務法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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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會取得志工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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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完成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後,可以取得志願服務法規範的志工證;另,學校通常會製作學校志工證,方便學校志工進出校園或志工在校園協助活動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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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這邊講的志工證是衛福部發的還是學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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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主要指學校發的志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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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整個草案都不會跟衛福部有關係?這邊涵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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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士若為志願服務者(志工),依據的《志願服務法》屬於衛福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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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釐清,不是因為他是志願服務法主管機關就要他進來。你只是要他來說明嗎?除此之外還要他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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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來參與服務的裡面一定會有拿到志工證的,學校的法規是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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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上希望學校運用的都是依志願服務法完成培訓的志工,但是因為培訓場次、名額有限,或志工本身無參加培訓的意願,例如有些住在學校附近的社區人士有意願協助學校站導護、或協助學校活動,不在乎有沒有取得志願服務法的志工證,以致於一部分學校志工團的志工未完成基礎或特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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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找衛福部進來,可能會討論回去志願服務法,這有沒有必要?還是這件事跟志願服務法沒關係?有問題的是注意事項的理解跟實際的落實,校外人士要進到學校從事輔助教學,依據這要點,讓各校行政人員班導師有一個審查依據,只是這個注意事項的說明跟有沒有缺漏而已,再把志願服務法納入有點畫蛇添足。但你可以回去跟副組長討論,看有沒有必要。人員除了縣市政府、學校端,有沒有家長團體、教師團體、學者專家有沒有接觸過覺得討論會有關係,或者他的意見會有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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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團體可能要加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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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要全國性,也可以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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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跟地方都有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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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要把整個過程找出來。從國教署,到各縣市教育局,找了很多教師的話,教師會的代表就不需要,把跟這件事有關的找齊,但疊床架屋也沒有必要。學者專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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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平會曾就這個議題開會,草案有納入性平會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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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裡性平會,因為這個討論到性平議題,針對那議題有請專家學者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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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再找這些專家學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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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草案有納入教育部性平會專家學者的建議;因為目前爭議大多發生在國中小校園,後續預計找國中小教學現場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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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寫這些都不難,但第一線執行的人才是重點,上次副組長提到很多老師不會陪課,一個是進來前的把關,一個是進來後有老師現場把關,但很多班導師不在現場,這很實際需求,班導師時間就這麼多,行政會議跟陪課時間常常衝突,這很現實,這不是理論派可以解決,協作會議希望多聽到這種,這問題不解決,寫再多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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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之前發的公文每一個都會強調原授課教師應隨班,如果沒做到會有什麼處罰或勸導?因為這從104年就發過三次,既然規定都在,或是未來草案沒做到回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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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反映皆會依個案狀況做處理。 2.之前是公文函示,屬於行政指導;此次草案會要求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指定校內專責單位負責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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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些學校已經有所謂相關規定?讓校外人士進來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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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採用之前的函示公文;因為全國學校數多,有的在都會地區、有的在偏鄉地區,有各自不同的樣態,所以會規範各校依學校狀況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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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邀請代表時要兼顧城鄉差異以及大小,假設最後有個建議是導師要強制隨班,不要去開行政會議,大學校或許做的到,小學校可能兼行政職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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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針對這一塊也沒有訂那麼細。同仁也提到個案我們是個案處理、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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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會議是有機會讓他們講,或者有些特殊的。這些列上去就請你們盤點出席人員,之後會前會就要把他列出來。討論主題聽起來還是以你們那張為核心,今天討論都先以1月17日為準,往後總是比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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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邀請部會做訪談。剛剛所盤的那些人,是不是你們可以先去做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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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有沒有什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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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訪優先,電訪次之。就像你們剛請你們盤點角色,協作會議我們最在意的是意見要多元,從制訂制度的人到第一線的人都可以表達意見跟立場,但協作會議只有五個小時,我們通常會在事前做資料收集,很多人無法參與當天的會議,可以透過訪談方式把意見收進來,協作會議當天會用一些工具把資料綜整完,當天展示給大家看,行前有這些基礎,再進一步在當場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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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名單就看你們覺得剛剛盤的哪些有代表性的組成,到時候去訪談時不一定很多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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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內部開會挑幾個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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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可以很彈性,可以面訪、電訪或是把人一次找來也可以。你決定。訪談完之後記錄要給我們,我們會放到議題手冊,就是會議資料,會前會寄給與會者,大家看一看知道協作會議當天要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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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設定有兩波訪談時間,訪談第一批人可能會推薦說還有哪些人可以去訪的人,或者問提案人有哪些推薦的團體,會保留一個禮拜的第二波訪談時間,結束後資料就是三天內把重點記錄交給我們。但也有些部會在第一週就把訪談工作做完,但我們會先把時間排下來。這裡部會繳交補充資料就是有沒有其他可以納入,讓與會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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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