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採用之前的函示公文;因為全國學校數多,有的在都會地區、有的在偏鄉地區,有各自不同的樣態,所以會規範各校依學校狀況訂定相關規定。
1.若有反映皆會依個案狀況做處理。 2.之前是公文函示,屬於行政指導;此次草案會要求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指定校內專責單位負責相關事宜。
目前草案有納入教育部性平會專家學者的建議;因為目前爭議大多發生在國中小校園,後續預計找國中小教學現場的人員。
教育部性平會曾就這個議題開會,草案有納入性平會建議事項。
全國跟地方都有教師會。
理想上希望學校運用的都是依志願服務法完成培訓的志工,但是因為培訓場次、名額有限,或志工本身無參加培訓的意願,例如有些住在學校附近的社區人士有意願協助學校站導護、或協助學校活動,不在乎有沒有取得志願服務法的志工證,以致於一部分學校志工團的志工未完成基礎或特殊訓練。
校外人士若為志願服務者(志工),依據的《志願服務法》屬於衛福部的規範。
這邊主要指學校發的志工證。
志工完成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後,可以取得志願服務法規範的志工證;另,學校通常會製作學校志工證,方便學校志工進出校園或志工在校園協助活動時使用。
有關學校依照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的志工部分,我們在目前的草案中有納入;另,以學校晨光時間說故事為例,有些故事媽媽非屬於學校志工團的志工,有些則是由學校志工團的志工進行,這些就依志願服務法做規範。
他們是民間團體,可能向衛福部立案登記,也可能是別種性質的團體,向其他主管機關登記。
他講的校園志工,看起來類似校外人士的概念。
現在訂的草案都會規範。
校外人士。
可能同時兼具志工身份;有些是學校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的志工(通常學校會給予學校志工證),有些非屬學校志工團成員,單純進校協助教學或活動。
以學校來講,校內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或僱用之教職員工,現在有爭議的部分是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志願服務法提到的志工算是特定名詞,指運用單位(學校)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的志工;但實務上家長或一般民眾會認為只要進到學校協助的人都是志工。
我們也預計跟衛福部聯絡,提案有提到志工,我們草案是校外人士,包含志工,範圍更大;以志工來講主要的法令規範是衛福部主政的志願服務法,學校算是運用單位。
我們這一科第一次遇到,對這模式真的不太熟,雖然玉琪的資料我有在看,實際操作面還是希望問一下。
邀約出席是十個人嗎?
提案人可以推薦出席的人嗎?
這層級還沒拉到預告。
第一順位還是17,第二順位我明天問看看他二月的行程。
我電話跟他聯絡兩次,聽起來是可以調,他本來有行程,因為目前日期還沒確定,假設討論完第一優先是17號我再跟他確認是否可以?
我們副組長。
14、15這兩天他OK,13、16確定不行,17的話要再調行程。
另外是提案人推薦的專家原本預估也是三個。附議人五個,提案人一個。
有列在建議名單上。另,性平團體預計五個,會參考提案人的建議名單。
家長團體預計四個。以全國性的家長協會為主。
回去會再追蹤;學校人員預計五個,大部分是國小階段。
有分幾個類別,教育部國教署人員、地方政府、學校人員、家長團體、性平團體、提案人推薦的學者專家。
應該差不多,以這部分來說,可能改成校外人士「協助」有哪些樣態,因為有教學也有活動,例如打飯菜、站導護…。這些樣態其實很多元,通常協助活動的樣態比較沒有爭議,有爭議的大多是在協助教學那部分,尤其是長期性或者類似受訪者提到的帶狀課程;但我們的注意事項無法只單純針對長期性協助教學部分,所以,要規範到什麼程度也是我們在訂草案時一直思考的重點;不過,主要內容還是會放在協助教學部分。
國教署希望以草案為主。
這議題已經蒐整意見好幾個月,希望能夠趕快定案、盡快發佈,讓學校端執行;後續若有什麼狀況,之後也可再修改注意事項。
協作會議完我們內部會再開會討論,視協作會議討論狀況,有些內容可能會再微調。
不確定提案人會準備幾分鐘的簡報內容,上次工作會議提到簡報十到十五分鐘。
這部分草案第十一條有提到。
教材一定要對外公開,至於公開的方式有很多種;可能是放在學校某個空間,或者放在網站,或採其他方式。至於提到的「智財權疑慮」,因為有些教材有版權問題,或者是對外販售,若將內容放在網站提供瀏覽或下載,可能會有些疑慮。注意事項草案會把這個納進去。教材就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輔導如果是指課業輔導,實務上有可能;如果是指學生心理輔導,這種有規範輔導者的資格,不會由一般的校外人士進行輔導。
以學校實際狀況,班級中如果有一二個課業程度較落後,有時會請校外人士(志工)於課餘時間(例如晨光時間)進行課業輔導,類似家教。
都是協助教學,正式課程一定有老師,他只是來旁邊協助,主要教學者還是正式老師。
簡報就會把定義說出來。
這次我們提供給訪談者的資料沒有草案內容,所以他們還沒有看到我們定義的文字,才會提這個意見。
建議寫定義就好,校外人士沒有法律定義。「釐清志工與校外人士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