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的主持團隊就是有主持人我本人,在下午的時候,我們分組討論的時候,會有兩位PO來擔任。
今天是共識營,今天整個會議的流程跟我們平常在做協作會議的流程是一樣的,會有相關的流程,都是一模一樣的,等一下也會有議題,讓大家討論,所以我們等於是把今天當作是一個平常我們的協作會議來進行。
各位PO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大場主持人,我先自我介紹一下,我是交通部的PO的Ghost,我是今天第一次擔任這樣的工作,如果表現不好,還請大家包涵。
像有一些比較複雜的議題,有主責機關兩個以上的,我們再列入協作,是否這樣子對國發會或其他部會來說,是不是會降低大家工作上的負擔?謝謝。
我的想法是,是否有沒有必要每個禮拜都一定要有協作會議?如果要的話,是不是以成案的為主?也尊重業務單位,如果覺得他們自己部會裡面就可以處理好的,就自己部會裡面處理,也不需要再拉到院的層級來作協作?
這個對業務單位滿造成他們工作上的負擔,因為還沒有成案的話,其實不需要太大的動作,如果列入協作,變成要開始進行後續如何找提案人、相關的人一起來開會,因此會造成他們業務上的負擔。
我有一個想法,從最近這幾個月以來都會有協作會議,國發會覺得為了協作會議,所以拉一些未成案的議題。
我也有請路政司再確實要求所轄的宅配業者,也就是確實執行第118條的規定。
再來,FB詐騙案的部分,其實這一個案子,公路總局在8月22日的時候,已經有發函到各監理所,請他們再發下去宅配業者,依照第118條執行,上次開完協作會議之後,因為這一個案子看起來應該會成案,沒有什麼問題,成案之後會請路政司再依據成案後SOP再作相關的回應。
首先關於ARTC的部分,目前的進度是在8月15日的時候,有安排車安中心到部內作規劃報告,之後我們會再找個時間去進行第二場的座談會來取得共識。
交通部報告,我們有兩個案子,我一起報告。
關於第41案,目前本部在去年12月28日的時候,已經在平台上做正式回應,目前本部的運研所正在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隨里程徵收之可行性研究,因為收費制度涉及層面滿廣泛,後續將會依技術社會、政府法令及財務面向進行可行性分析及探討,並針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衝擊、評估,因此這一個我們建議是否解除列管?
我們已經在4月27日開過協作會議,目前開完之後,因為上個禮拜都在忙今天是開放大客車通行,所以上禮拜他們就在忙這一件事,他們的訴求可能主要是針對機車的部分,公路總局內部還在研議,還沒有什麼比較具體的進度,謝謝。
我擔任PO一年了,當初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會主動報名參加這個,剛好遇到次長也滿願意給我這個機會,因此我就擔任PO到今天,去年第一次也是在這個地方開會,其實那時我有一個想法,我好像上錯車了,可是我沒有辦法下車了,一直做到現在,還要一直做下去。這一年來學習到滿多東西,希望可以多學習到一些不一樣的東西,謝謝。
交通部還有另外一位PO,因為科長早上有要事,所以下午才會過來。
以上是交通部對於一些負責的領域,也就是如果調整時區的話,可能會造成一些影響。
有關電信的業務,像調整時區會重新設定系統,會影響到一些帳務計算的相關問題。
像國際郵件作業,因為我們如果要調整的話,變成必須要跟相關的國家去通知並配合調整。目前有一個問題是,臺灣並沒有加入國際性的郵務組織,如果我們要調整的話,必須要個別通知個別國家,會影響到國際郵件處理及遞送。
對郵務跟電信的部分,像目前中華郵政的設備,也必須要配合調整設定,除費時、費力外,也會有中斷郵務、儲匯、壽險及業務性服務之風險性。
在氣象作業上,因為是屬於國際性的,必須跟國際氣象組織接軌,所以多以格林威治時間為準,進行氣象測報作業和下游預報產品應用時,再換算成地方時。跟前面一樣,如果要調整時區的話,相關的系統都會必須要配合調整,也會衍生相關的成本,在調整初期可能會有一些混亂或風險存在。
對觀光的影響,剛剛提案人有提到因為日照時間的關係,所以會影響開園時間,但是對觀光的風景區來說,開園的時間並不會因為時區調整而延長,因為會有固定的開園時間跟關園時間。如果因為調整時區而延後關園,這樣會衍生出後面加班費的問題,所以對於旅遊受益人的幫助並沒有很大。
再來,因為調整時區並不影響日照長度跟季節變化,所以對於現行的航機操作不會衝擊,主要的衝擊在於相關系統,必須配合調整,會增加系統轉換的風險跟成本。
像有一些旅客已經訂好飯店或是機票,也可能因為調整時區,航空公司通知所有的機場、旅行社、飯店及旅客,對他們來說,這也是一些額外的成本。
再者,有關於空運的部分,原本就是有國際性的,所以對他們來說操作航機並沒有影響,他的系統因為有牽涉到一些時區的設定,因此在調整的時候,相關的系統也必須要配合作修訂或變更,因此會衍生相關的成本。
其實以海運來說,其實調整時區對他們的營運跟作業,其實也不會多增加他們的利益,調整初期也會增加他們的許多困擾與額外增加的成本。
對海運運輸的影響,因為海運是具高度國際化的產業,船期、船舶安排及相關的系統城市都有牽涉到時區的設定,如果調整時區的話,勢必要改變原本的工作生態跟作息,以及相關的系統跟程式也必須要調整,轉換期間可能會導致一些業者的損失。
這個主要是調整的初期,像我們是一次性的調整,也就是說,我們在調整初期,以國外的研究顯示,的確會提高交通事故的機率。
還有一些科學研究發現,因為把時間調快了一個小時,大家睡覺少睡了一個小時,會增加心臟病和中風的發生率。在2016年芬蘭也做過研究顯示,實施日光節約後的兩天,中風發生的機率會多8%。
美國柯羅拉多大學的一項研究顯示,也就是實施日光節約之後的那個禮拜,死亡車禍發生率多了6%;反而當秋收來臨日光節約時間結束,因為大家可以多睡一小時,所以交通事故的發生率就沒有上升。
我有找一些有國外實施日光節約時間國家的研究,像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在數年前有一個研究發現,每一年日光節約時間是實施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因為他們都是利用禮拜天作調整,所以調整後的隔天即星期一,加拿大全國交通事故平均都增加7%。
因為目前只是我們預期的,並不一定真的會有運輸問題。
在調整初期,倘若部分旅客未能即時調整,會影響其預定行程恐遭致民怨。部分運輸的從業人員,如果生理時鐘若未能配合調整,恐怕會有班車誤點的情事。就運輸方面,不會調整時區至GMT+9而產生一些利益,反而可能會有一些可預期的負面影響。
首先對陸運的運輸的影響,時區調整會影響到日出、日落的時間,會導致民眾或學生通勤時間跟生活習慣的改變。因為這個是一次性的調整,所以在調整的初期可能會對道路交通流量、秩序、事故與安全產生一些衝擊。
我們交通部的主管全國交通行政、交通事業,涵蓋運輸、觀光、氣象、通信四個領域,我報告的部分會針對運輸、觀光、氣象、通信之四個部分來說明如果調整時區對這四個部分會有什麼影響。
我們今天主要討論的協作議題是「我國應調整時區至GMT+9」、「我國應維持GMT+8,反對調整時區GMT+9」。
大家好,我是交通部的PO,謝謝。
我們在10月18日的時候發布新聞稿,及在「Join」平台上回應,這個案子建議解除列管。
因此我們以目前國內的條件與政府預算的情形,比較難成立一個專責機構進行車輛瑕疵的鑑定工作,我們目前的做法因為考量到民眾有車輛瑕疵鑑定的需求,所以我們目前部裡面一樣是請車安中心來協助調查國內有意願辦理車輛瑕疵檢測機構或專家,如果民眾有鑑定需求的話,也可以給車安中心提供相關的彙整名單供參考。
像英國、日本、美國、澳洲、韓國及中國大陸的國家,也沒有由政府部門建置或評鑑任何的第三方單位來進行車輛瑕疵鑑定,大部分都是具備相關能量的單位,再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車輛瑕疵的鑑定作業。
另外,我們還有一個案子,也就是有關於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對車輛的缺陷負責,那時在協作會議時有提到希望有一個第三方公正建議的機關,我們部裡面帶回去研究之後,其實第三方建立機關的部分,因為車輛個案瑕疵鑑定工作主要是透過相關事證的釐清,還有確定車廠的整車跟瑕疵情形如何產生的,因為這個是屬於高度技術與專業性的工作,必須要有豐富的知識、經驗,並具備相關的鑑定能量,但因為車廠、廠牌不同等的多元化,跨了許多不同的領域,所以使得車輛瑕疵鑑定的工作,比較難以單一機構執行。
在這一個案子,我們已經在11月3日時已經有發布新聞稿,及在「Join」平台上回應,因此這一個案子我們建議解除列管。
如果有遇到貨到付款消費爭議的案件,也必須協助消費者向託運人辦理退貨及退款的事宜,同時也加強過濾信譽不佳的託運人,落實從源頭的管理,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交通部這邊報告,臉書詐騙案,公路總局在10月10日已經有邀集相關提案人及業者,就對於貨運業者應配合之相關防治作為及建立協助處理機制的事宜進行研商,在會議上有獲致一個共識,後續會要求貨運業者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的規定,確實記載貨物配送的相關資料。
因此我們想到的克服方式就是會先作一個市場調查,以瞭解這一個市場的規模到底是大或者是小,然後再制定多少家數之類的,可能的負責單位就是交通部這邊負責,以上是第一組的報告。
再來是評鑑鑑定單位的費用該如何負擔?接著是鑑定機構要如何生存下去?
最後一個是會成立一個類似第三方的驗證機構,假設有這一個機構的話,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好比鑑定的市場到底大不大,因為鑑定的機構也是要生存,如果市場不大、他們沒有生意,撐不了多久。
好比我是因為這一個瑕疵維修之後,造成另外一個瑕疵的部分,想出來的部分也是會有一個同樣是第三方的機構去判斷,看是不是衍生出來的瑕疵。
同瑕疵的屢修不復,可能就會依據定型化契約的部分,也就是新修訂的部分會有一個維修四次以上或一百二十天之中,有三十天無法使用的部分, 會判斷成同瑕疵的屢修不復。
重大瑕疵的部分,我們這一組討論出來的是,我們可能會需要有一個由政府組成一個委員會,而委員會下面會再成立一個類似鑑定的機構,鑑定機構會去驗證第三方的公正機構。第三方的機構主要會判斷何謂重大瑕疵,也就是是否符合重大瑕疵。
各位好,第一組剛剛討論出來的,第一個是新車之重大瑕疵標準,然後還有剛剛提到的屢修不復的部分,我們分成相同瑕疵的屢修不復跟不同瑕疵的屢修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