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可能。
政委的腦筋轉得很快。
比如家庭的清潔需求,買受人就不是投保單位。
勞務承攬有很多的狀況,講的例子是所謂公開招標的方式,如果不是呢?他去承攬的部分,轉嫁不出去都是社員去承擔,不管是稅的問題或是其他的問題,都是社員要自己承擔這一塊。
一個很完美的例子是公務機關,他沒有問題,但在市場上是很難轉嫁,我們在看這個條文的時候,他並不是僱用關係,如何轉嫁給別人?如果是家庭僱用的話,那個部分怎麼講得清楚?如何跟勞務買受人要這一筆錢,一定是自己吸收,因為轉嫁不出去。
謝謝政委釐清。我們的困難是,剛剛政委有提到合作社並不是勞務買受人,是從勞務買受人那邊拿到錢轉給社員,所以理論上要付的是勞務買受人。
這樣的問題是,以投保單位來看,勞動合作有行政人員,他是僱用關係,所以超過5個就是變成投保單位,也就是變成兩種狀況,他就是一個投保單位,也就是就會進到第34條的投保認定,如果不是投保單位就不是,所以同樣的狀況底下,也就是無一定雇主的社員所組織的,但是有僱用行政人員的時候,結果是不一樣的,因此結果差異滿大的,負擔滿重的,我們希望有一個統一的、通用的一般解釋方式來處理。
剛剛衛福部的長官有提到「不拘發放形式,不論發放對象」,這個是對應哪一個條文?第二個,第34條來看,我們的爭點在於受僱這一件事,因為社員不是雇主,如何來定義「受僱」?因為跟勞動部的僱用關係的解釋是不是不一樣?因為我們應該是以勞動部的僱用關係來看受僱的定義。
是。所以在這裡會繞不出來,覺得明明寫得這麼清楚,怎麼彼此兩個部會的落差這麼多,我想這裡應該是處理第34條就足夠了。
因為我們在解讀上很清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的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果前面是成立的,然後是屬於第2類的。
我想兩次的文都有看到,衛福部對於勞動合作社原則無一定雇主部分是沒有爭執,所以我們解讀應該在第二類的部分沒有問題,那個爭點是在第34條解釋的部分。
政委及各位代表大家午安,首先真的要感謝政委願意對這樣的問題專程撥出一個時間來,真的非常感謝,全部的勞動合作社都很關注。
這邊是內政部,剛剛有提到內政部,青年就業不是我們設定好的方向,可能想要自己自主做,我的建議的是,勞動部這個方案,是不是滾動式來檢討時,未來可以考慮不只架構在僱傭關係上,而是就業上,也就是很多就業方式或者是就業方法,我覺得可以更廣來思考這一件事,是不是可以將自主式的就業納入,這個也是就業,並不是僱傭,我們提建議,是不是可以納到未來在檢討時放入,以上。
可以。
請看到(三)「2」,目前這邊寫「農業合作社法」,目前沒有這一部法,看是要直接將「農業」去掉,或者是歸到前面的「合作社」就可以。
而且這個合約是承攬性的勞務合約,並不是派遣性的,應該是多少的錢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應該是這樣子,如果這樣的合約部分,有一些新的狀況出來了,很不好意思,我們一直不斷拋問題,希望大家一起來解決,以上先報告到這裡。
我在想是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們要保障的應該不是業主,而是應該保障勞工。
另外,有一個新的陳請案件是,新的合約上就已經在上面註明了,雖然都符合現在這樣子,但是新增扣款條件,也就是沒有稅的話,要把營業稅扣掉,沒有具有僱傭關係,你的勞健保給付,像勞退也要扣掉,經過計算之後,合作社拿到的價金真的都扣完之後,拿到的只比基本工資23,100元,多了240幾元,連合作社的行政操作費用都沒有。
大家一直在努力,前面先感謝,但是要跟大家報告新的狀況,像舊的合約在走的部分,有廠商看到沒有僱傭關係,所以有一些扣款價金的部分,合作社因為沒有錢,提出來的訴訟金額很小,事實上承攬了好幾年的工作,總計金額很大,有好幾千萬,卻只能提出50幾萬的訴訟。
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午安,內政部報告,我們這一次真的要感謝主席的協助,還有經濟部、勞動部、工程會及衛福部的協助,我在這裡真的要跟大家懇切報告,我們要爭取並不是合作社的特權,而是在合作社法的框架下應該要有合理公平競爭的環境。
價值培育的部分,我們很樂意來做,但是做的比較屬於我們自己主管現有的價值培育,我們希望更擴大範圍,我們也期待所有的部會有這樣的團體或者是機會能夠pass給我們,我們願意做價值培育。
補充說明,文字上是內政部主辦的部分,另外我們有補助辦理的部分,那個量更多,我們會後再補充上去。
我們文過去給工程會,未來他們在修正契約範本時,就要把它放進來,也就是要排除勞工權益切結書這一塊,是不是就業服務許可證的部分也可以。
我們再請教一下,不知道在契約範本,是不是會把這樣的文字放進來,因為上次討論的契約範本裡面,是不是會把這樣的文字放進來?上次提到的契約範本是承攬契約,我們在前提上作排除,是不是有可能的?以上。
公共工程委員會,因為第三次補充的辦理情形,剛剛才拿到。我不知道就業許可證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在共識底下,也就是廠商為合作社時提供的勞務社員之僱傭關係時不再要求範圍,這部分是不是也在函釋當中一起排除?
是不是可以再補充?
再來,如果工會跟商會反對的話,我不知道公共工程委員會要如何處理?是不是要再從頭再走一次,我們希望在這裡比較明確瞭解後續的處理情形。
我想請教工程會,為何還要再徵詢公會及商會?這個目的是什麼?
另外一塊,因為內政部對於勞動合作社的組織特性解釋,是基於主管機關合作社的立場跟協商,這個共識是經過行政院唐政委裁示下做的。
我們看到工程會要就97年那個函釋來補充說明,這個是我們想就教的。
是。
內政部說明,內政部經過兩次發函跟勞動部已經取得共識。另外,我們也專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希望工程會本來是說要在原有97年的函釋裡面備註,但我們希望能夠用專函的方式來做解釋,因為那個理由我們也有講,原來的函釋針對的是「派遣」,接著是97年的函釋,我們在決議當中有兩個希望可以排除的部分也沒有納入,所以我們也希望工程會能夠就決議的事項專函來解釋,以上。
剛剛所處理的是定型化契約範本的修正,另外是招標文件當中,我們常常發現有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我們建議機關能夠考量合作社跟社員間的法律關係,不應該有不當的限制,比如剛剛主任有提到的,像勞工權益切結書或者是就業服務許可證的相當類似文字。
第二次發言,抱歉,歡樂氛圍底下之後要回到嚴肅的議題,案由一的說明四還沒有處理。
最主要是因為所有勞動合作社或者是外部採購時,常常當作是雇傭關係,因此合約上的限制,門檻很高,沒有辦法跨進去,如果跨進去就認定是雇傭關係存在。存在有什麼問題?事實上沒有雇主,所以必須自己百分之百自己要承受成本無法轉嫁,所以對勞動合作社來講沒有辦法經營,對於定型化契約也就是非屬雇傭關係,大家可以提出來跟特別考慮它的特性,我們先說明到這裡,也感謝政委的協助,謝謝。
比較大的問題是勞動合作社,參加合作社就是為了要參加勞務去得到工作、就業機會或者是獲得更好的勞動報酬,因此在勞動合作社跟合作社間到底有無雇傭關係可能很多外界不太清楚,因此感謝政委釐清。
我還是要在這邊借這個機會跟大家報告,合作社的社員及關係,我想在座可能有參加主婦聯盟為合作社社員,但是合作社社員是什麼樣的地位?因為他有出資,所以是一個所有者,因此可以投票、決議,所以是一個經營者,當然是使用合作社的業務,所以是一個利用者、使用者,包括合作社的結餘是按照每一個社員的貢獻度去處理,所以有四個身分,經營者、所有者、使用者及分配者,所以我們一定不會認為跟主婦聯盟合作社有雇傭關係,一般的合作社是沒有這樣的概念。
首先,我要感謝唐政委的主導,真的有長足跨了一大步,這個在我合作行政三十年來第一次有這樣的突破,也要感謝中小企業處在前面會前會召開了兩次,包含剛剛小型的會前會。
大家一起往前走,獨立書店是小型的組合,真的很辛苦,更需要大家集思廣益來做這一件事,未來在社務上有什麼困難,我們都很樂意協助。
我想你們可以自己設分區的共識會議,但是那並不是法定會議,什麼叫做「法定會議」?那個法上訂得很清楚。現在三百人以上的召集會議滿多的,尤其我們在看社團的部分,因此這一個部分還是加油一下。
剛剛提到除了選代表之外,還有一個是用代理的方式,也就是社員可以代理一人社員的方式,因此這個部分事實上也等於一百七十六人的話,八十幾人就夠了,二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達到開會的部分。
(兩百人訂)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當中,事實上兩百人的門檻是比較低的,人團法關於社員代表的部分是三百人以上。
但是社員大會的部分,我們認為目前還不適宜,因為也牽涉到其他的選舉與共同決議的這一個部分,大概就開放到理事、監事及社務會議的部分。
是只有選社員代表。選理監事是在大會選舉,所以我們是說社員代表選舉是可以電子投票,但是法定會議的部分,目前傾向於理事會、監事會的社務會議,我們主動來作函釋,看要用什麼樣的方式,我們會研議之後主動函釋。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當中,針對社員代表選舉,像主婦聯盟已經超過7萬人,社員代表選舉可能很困難,我們開放用電子投票的方式,只要內部訂定相關的規則、規章去做電子投票、開票及爭議如何處理,這個部分我們已經開放,以上報告。
除了理監事會議之外,剛剛提到的社員大會的部分,我們認為現階段還是不適宜,因為一年才一次,尤其社員大會有很多的處理方式,像可以用社員代表的方式,也可以代理的方式,最多代理一人的方式,可以有很多配套的措施,因此我們認為合作社一年才一次,我們在講合作社是休戚與共的連結,這樣子就更應該要有面對面的溝通與共識,所以我們認為一年一度的社員大會,目前還不適宜。對於理監事會議,我們會來作函釋開放。
理事、監事社務會議的法定會議,既然有提出來,我們內部會討論,由部裡面主動來提函釋;像剛剛政委有提到尤其是選舉與罷免時不適用視訊會議。
現在科技發達,今天也是視訊會議,雖然有點……
我們可以會後傳上去。
我們希望透過這一次,是不是可以跟今天沒有教育部的夥伴來,我們可以跟國教署或者是教育部從這一塊再來啟動,我們的方案已經有了,只是如何啟動的問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