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內政部經過兩次發函跟勞動部已經取得共識。另外,我們也專函給公共工程委員會,希望工程會本來是說要在原有97年的函釋裡面備註,但我們希望能夠用專函的方式來做解釋,因為那個理由我們也有講,原來的函釋針對的是「派遣」,接著是97年的函釋,我們在決議當中有兩個希望可以排除的部分也沒有納入,所以我們也希望工程會能夠就決議的事項專函來解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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