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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佳容
因為我們在解讀上很清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的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果前面是成立的,然後是屬於第2類的。
2019-11-29 勞動合作社繳納雇主健保補充保費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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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兩次的文都有看到,衛福部對於勞動合作社原則無一定雇主部分...
第34條就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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