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俊雄我想要提的是,我們現在還是在公聽會的階段,有時大家認為對我們的說辭不表贊同或怎麼樣,但我們還是尊重大家的意見,後續的部分,其實我們還會再作討論、修正,我們在公聽會就是要會同專家的意見,以上說明。
邱俊雄我剛剛一直提到這次的修法,主要是針對勞安衛的部分,要針對他們的法規要切齊,所以有針對他們的法規來作一些調合,這是我們大概的回應,以上說明。
剛剛提到人數的部分⋯⋯
邱俊雄剛剛委員辦公室有指教我們沒有回覆臺灣看守協會的問題,同質性很高的部分,我們覺得現在很多的一些事業機構,其實都把勞安、消防、環保都放在一件事來管理,其實很多事業都把這幾個工作合在一起,為何會合在一起?因為同質性很高,互相有一些關聯性,我們覺得是這樣子。
這次修正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得兼任職安衛、消防及相關人員的部分,是針對公司場所、事業、下水道、設施機構及運作廠商業務的推動,還有預防污染的發生,而且現在跟職安衛的消防人員兼職的規定要一致,但相關的環保專責人員,兼任的前提還是必須要常在駐事業單位,而且要專任執法法定的任務,而且相關的證照還是要取得資格之後才可以兼任。這次研商會議是廣徵各單位的意見,取得共識之後,後續再辦理相關的修正發布事宜,以上說明。
針對廢棄物的部分是第 3 條的部分,也是針對相關不得兼任的部分。接著是針對毒化物的相關修正,是在第 6 條的部分,請各位詳參。還有第 9、14 條的部分,針對環境用藥的部分是修正第 9 條的部分。
後續一些詳細的法規,請各位詳參,這是空污相關的修正條文。有修正第 5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部分,針對廢(污)水的部分修正第 15 條,請各位詳參。
針對「毒化物」的部分,針對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是不得兼職,可以兼職的人是專業技術人員。
針對「環藥」的部分,用藥的製造業、專責人員的部分,也是針對環境用藥販賣業者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兼任農藥管理人員,病媒防治業及相關農藥代噴。
針對「廢」的部分,專責、不得兼任是在甲級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兼任是針對乙級或丙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部分。
第五,三年內有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且經處以停工(業),申請復工(業)之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乙級對象得兼任非專職之職安人員及消防管理人員。
第四,針對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員工人數 500 人以上之事業或指定地區或者是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針對廢(污)水採行全量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設置乙級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非專職的職安管理人員或消防人員。
再來,服務戶數達 2,000 戶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的部分,應該設計乙級的對象,得設置非專職的職安管理人員與消防人員。
水部分的規定有下列幾個,第一個是針對「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至少一人」,第二個人以上就可以兼任。在第二個部分,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針對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未達 500 立方公尺,是要設一個乙級的專責人員,他可以做一些非專職的職安人員或者是消防人員。
我們整理一下空、水、廢、毒、環藥專責人員兼職環安及防火管理人員之條件比較表,空氣的部分,專責人員的專責有 2 位甲級、1 位乙級,原則上乙級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
目前修正是針對環保專責人員的部分,也就是配合勞安衛來作修正,在 300 人以上是不得兼任,在 300 人以下是得以兼任。
這是所謂乙級專責人員可兼任職安、防火人員的部分,針對職安衛的部分有分第一類、第二類的部分,第一類是在 100 人以上,是一定要專職,100 人以下可以兼職。第二類,300 人以下可以兼任,300 人以上的話,至少 1 人要專職,第二人以上要可兼任,第三類是全部都可以兼職,防火管理人的部分是都可以兼職。
針對各界的意見,我們有開會進行一些修正,現在目前考量環保、職業安全衛生、防火專(任)責人員部分業務,其實是具同性質,在實務運作上也有上下游的關聯性,所以還是規劃修正相關的管理辦法,使環保專責人員兼任職安衛及防火的部分,可以更利於業務推動、污染防制的發生。原則上我們署裡面參採各界的意見,我們修正預告草案的部分,原則上有稍微作一些統一,針對乙級(含)以上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職安衛法規所訂的非專職的管理人員、消防法規所訂的防火相關人員,讓現在的規定跟職安衛與消防的兼任規定要達成一致。
再來,針對兼職影響的部分,目前專職很忙碌,無法兼顧其他的業務;第二個部分,術業有專攻,職安、環保及消防是不同的領域,很多面向是不同的部分,一人身兼數職,工作的品質會下降。近年來針對環保、消防、工安的意外多,兼任會有很多人離開這個行業,讓環保、職安、消防事故再創高峰,這是相關各界意見的彙整。
針對相關機關間的溝通有不同法規的衝突,牽涉到消防、職安主管部門的部分,這邊提到我們應該要先行溝通跟修法,不同的法規有一些衝突,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 條的規定,針對第一類的人數在 100 人以上,第二類的部分在 300 人以上,這部分至少業務的主管或者是管理人員應該要一人為專職,不得兼任。
第一,修法目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的部分,像身兼人員多職,與原立法專責、專職的目的相違背。第二,中小企業如果違法,要求員工兼職,政府機關不加強稽查,反而修法為他們解套,就地合法,涉及圖利企業。
署裡面陸續在 111 年 5 月陸續公告空氣、廢(污)水、廢棄物、毒化物、環藥之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相關辦法,有彙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民眾電子信箱與首長的留言,整個彙整的意見如下:
勞動部又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在第 3 條條文並未禁止一定規模以下之事業單位設置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相關法規,消防法規的部分也是沒有禁止防火管理人兼任其他法規的相關規定。
現行的規定是環境保護當中包含空氣、廢(污)水、廢棄物、毒化物、環藥,專責人員設置的規定是在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工作時間,應該要常駐在公私場所,包含事業、下水道系統、設施機構、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的部分,或者是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的工作。
邱俊雄主席、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現在由我這邊針對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相關辦法修正草案來進行說明,這是我的提綱請各位詳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