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規定是環境保護當中包含空氣、廢(污)水、廢棄物、毒化物、環藥,專責人員設置的規定是在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工作時間,應該要常駐在公私場所,包含事業、下水道系統、設施機構、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的部分,或者是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