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針對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員工人數 500 人以上之事業或指定地區或者是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針對廢(污)水採行全量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設置乙級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非專職的職安管理人員或消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