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部分的規定有下列幾個,第一個是針對「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至少一人」,第二個人以上就可以兼任。在第二個部分,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針對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未達 500 立方公尺,是要設一個乙級的專責人員,他可以做一些非專職的職安人員或者是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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