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相關機關間的溝通有不同法規的衝突,牽涉到消防、職安主管部門的部分,這邊提到我們應該要先行溝通跟修法,不同的法規有一些衝突,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 條的規定,針對第一類的人數在 100 人以上,第二類的部分在 300 人以上,這部分至少業務的主管或者是管理人員應該要一人為專職,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