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高興看到大家,我們準時開始。

  • 先請尚在列管的這一些協作會議事項,還是按照部會的時間,請序號9跟序號44,請法務部先簡報一下。

  • 羅柏PO臨時有事,所以請我代理。

  • 有關第9號的部分,表格裡是我們之前提供的後續推動規劃文字,我們希望最後可以解除列管。

  • 另外,第44號的部分,上次會議有提到關於好像是通報員保護的部分,要做一些更多的說明,這個部分我們也有提供。

  • 其中法務部已經研擬刑法第286條的修正草案,盡可能補足法律對於虐童行為人的處罰過輕,以及保護機制尚有不足的部分,但我們這邊發現事實上有關於通報人保護的業務,應該是屬於衛福部的權責,這個部分我們後面也有提供一些參考的法條,這些法條也顯示跟衛福部比較相關,因此這個部分希望衛福部協助幫忙。

  • 因為我基本上月會講的是,你的這一段文字能不能在「Join」平台上再次回覆給當初提案的這一些朋友們知道,如果可以的話,你實際上有回覆的話,我們這邊當然就可以解除列管。

  • 我們這邊先擬這一段文字,假如政委這邊確定可以的話,我們之後會針對這個文字回覆,在這個平台上。

  • 我的具體建議是可能要有一個期程會稍微好一點,但是那個期程不一定是要幾月幾日,可能是今年下半年或什麼之類的,還是要給大家說某一個時間點之後,什麼事都沒有發生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再說一下的感覺。

  • 接下來請序號37的新一代健保卡規劃案,衛福部請。

  • 有關健保卡目前的規劃,在今年5月9日承蒙政委指導後,相關的採購招標規範有做一些修正,目前正在採購作業當中,我們期待自己希望能夠在今年7月底之前完成採購程序,以上。

  • 我想我們這案,就列管到採購程序實際達成,可以回應之前有參加過的朋友們為止。請繼續。

  • 接下來請序號45,有關於BIM,請內政部。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內政部這邊報告,有關於BIM使用之後參採情形及辦理情形,有關於參採的部分,我們繼續會在相關的社宅或者是相關的都辦的公共建設這邊來使用。

  • 目前沒有比較具體的數據,可是這邊是有構想,到年底的時候,營建署要就這一次協作會議之前的數據跟到年底的數據,後續要做一個長時間的追蹤,我們案子裡面有討論到其實BIM有一部分的發展是要到完工之後物業管理的部分,這個部分先前在討論的時候,其實沒有那麼成熟,可是這樣看起來,可能後端的部分會採用比較多,因此我們會請營建署再關注這個部分。

  • 比較近期的進展,可能是營建署建研所在做8月國際研討會的先期作業了,以上報告。

  • 這一案我後來看網路上討論案等等,就大家實際有面對面對焦的這一件事,反映大致滿不錯的,所以我覺得還不錯。

  • 我覺得線上的回應,看起來已經足夠了,到這個程度可能先解管。這個是變成常規的計畫?

  • 對,這個是要納入參考。

  • 我們現在請工程會。

  • 工程會報告一下對提案的後續參採及後續推動情形。在成果參採的部分,經過PDIS平台討論,我們的共識是規模比較大,或者是程度比較複雜,這個工程採用BIM才有效益,也才能推動。

  • 在執行BIM的成果,像提案人所提簽證的部分,我們認為依法應由各科別的建築師、設計師來負責,我們會達成這樣的共識。

  • 參採的部分是,雖然全部都一定適用用BIM的人員來做BIM的工作,但是我們有解釋如果就個案的功能、效益或者是需求,經過採購法第26條評估過了之後,你可以透過評選的機制,選擇具有較佳BIM技術的廠商或是人員來執行這個工作,我們認為是可以的,這是參採的情形。

  • 至於後續推動的部分,我們大概是維持既有的步調,我們一樣是在蒐集跟調查BIM的案件,還有一些應用的技術資訊,我們也持續鼓勵機關跟廠商來執行BIM的技術,包括兩個具體的方向,我們從103年開始,公共工程金質獎的BIM列入評選項目,經過這四年來,採用BIM的案件,佔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的比例穩定上升當中,這已經有一個成效出來。

  • 像提案人單獨編列經費的這個部分,我們事實上持續在做,除了去年在公共建設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我們已經明確講說BIM技術,如果認為這個案子當中,有需要運用的話,可以獨立在這個計畫當中單獨編列經費,這一定可以的。

  • 至於要編多少費率,事實上在今年開始研究、搜尋各個契約的案例,我們從案例裡面去蒐集這一些費率的組成跟比例,如果到了一個成熟、穩定且有共識的情況之下,我們會適時來加以公布,這是我們的後續規劃。

  • 以上是工程會成果參採情形及後續的推動規劃,在上個月即5月份,我們已經在「Join」平台上回應了。陳請人就這一個個案在陳請,我們也已經回覆了,不過他的陳請內容比較偏重於PDIS會議的執行狀況,他有一些意見,我們已經跟他答覆了。

  • 所以綜合看起來,參採的部分也部分參採在做了,後續的規劃,我們也適度回應陳請人、提案人的一些訴求,包括經費的編列,至於費率的部分,我們也持續在做,這可能還要過一陣子,才能夠把這個data蒐集完整,做適時的公布,因此目前好像不需要再繼續列管這一個案子,因此我們建議解除列管這個案子,以上報告。

  • 先問一下,修訂委託的專業服務案是執行到哪一個年份,是不是執行完之後一定會公布?或者是不一定,可能要再蒐集一年之內的?

  • 報告政委,我們這個案子是在上個月開始決標,執行的期間會跨到明年,所以才會算出來,這個數據我們也會請各個公會,像利害關係人一起來研議,如果大家認可這樣的資訊,我們才會公布。

  • 因為重點是要有一個行情,如果沒有一個行情、我們只看到個案的話,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想法。所以如果大家對於費率有一個共識的話,這個是比較好的結果。

  • 我想「Join」平台並沒有說好比三個月之後不能回應,所以如果最後是有共識的,或者是最後在這個共識會議裡面,希望納入更多意見的話,其實還是可以回來這邊把當初有參與協作會議,或者是甚至所有來連署的人,再次讓他們知道這一件事。

  • 這樣聽起來是一年之後會有回應,我們在這邊就不列管,謝謝。

  • 接下來請序號46號,請農委會。

  • 接下來由農委會報告第一類及第二類漁港經過盤點後的開放情形,第一類的漁港本來是九個,原來開放兩個,也就是八斗子跟烏石漁港,這一次經過盤點以後又新增了六處,這六處只是三個港六處,像新竹漁港一處,東港鹽埔漁港一處,台南市安平漁港四處。

  • 經盤點以後不開放的漁港有高雄市的前鎮漁港、宜蘭的南方澳、基隆的正濱漁港、台中的梧棲漁港,這四個漁港因為是商港內的漁港,所以暫時是不開放的。

  • 在第二類漁港裡面,原來開放是十六處,這一次經過盤點以後,可能會開放九處,也就是高雄市的彌陀、興達、永新、蚵仔寮、中芸,還有金門縣的復國墩、新湖、羅厝,台南縣的將軍,所以加起來第二漁港開放了二十五處。

  • 目前還沒有完成盤點的縣市有新北市、苗栗縣、宜蘭縣、屏東縣、連江縣,這五個縣市我們會促使他們在6月底以前盤點完成,盤點的結果有四個縣市是不開放的,有台中市、彰化縣、新竹縣、嘉義縣,這樣統計下來是,在漁港的部分,總共可以開放三十三處,到目前為止不包括還沒有盤點的五個縣市,以上報告。

  • 我有看到你們上個禮拜在「Join」平台上回覆了?不過那個回覆是比較早的資訊。

  • 我們去更新。

  • 你回覆的時間是6月4日,但是你回覆的文字是希望能夠在5月底前做什麼,預定4月底前做什麼。

  • 我瞭解你們簽核花了很久的時間,這一案全國矚目,但很難說我們在6月貼出我們預計5月跟4月各做什麼的回應,看起來並不是很通順,我想「Join」平台就算已經貼了,還是可以修改。

  • 如果把時序改成您今天報告的這一個時序,如果已經確定的,那也酌予更新上去,那我覺得不需要貼一篇新的,可以把舊的、明顯不太對的文字,先把它修掉,接下來8月底之後,有一個相關管理措施出來的時候,再把管理措施貼上去,我覺得這個就可以比較好的結案。

  • 這因為大家都比較關注,所以我想還是等8月底管理措施出來之後再解管,謝謝。

  • 現在要進入月會投票,請國發會對於議題先作一下說明。

  • 大家好,6月份協作議題,國發會這月建議計四則,有三則是民眾提案的「提點子」,有一則是法規草案預告,以下我大概說明一下這四則的來攏去脈。

  • 第一則民眾提案是「應課徵空污稅」,從2016年開始,相關的提案總共有九則,這次這則在短短十二天之內就已成案了,甚至包含昨天經濟日報,還有報導這一則提案財政部需要在兩個月之內具體回應。

  • 第二,「行政院應督促所屬針對—臺2線竹圍到紅樹林道路交通擁塞問題,提出具體對策,加速治本改善」,當初會建議這一則,主要是這一則到今天總共有4,242個附議,還有二十九天才截止,按照這情形看起來,應該是會成案。另外一個原因是,民眾在敘述這一個提案,說明從民國85年到現在已經二十三年,覺得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所以把從八十五年到現在政府機關歷次處理說明,希望行政院能夠有比較具體的對策。

  • 第三,「要求農委會和內政部民政司合作,鄰里長應參與動保教育課程,做家戶普查推動家犬貓結育和浪犬貓造冊管理」,這個提案其實先前一些相關動保議題的延續,這提案會涉及到縣市政府來推動,到今天已經有3,656個附議,再11天截止。

  • 第四個,有關於法規草案的預告,衛福部「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第6條附表5修正草案」,會建議這個主要是,台大郭華仁老師有在平臺討論區,臉書以及部分網路媒體,針對這一個草案預告的修正,有寫了滿多的論述,故引起了滿多民眾的互動討論。

  • 到上個禮拜,共有508則的討論,以上報告。

  • 請問財政部有沒有要先做一些說明?

  •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財政部賦稅署的PO第一次發言,本議題課徵空屋稅的部分,有關法規及實務面部分想先請本署江科長說明。

  • 政委、各位先進大家好,財政部賦稅署發言,首先說明房屋稅是財產稅一部分,是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受益原則為課稅基準,是以房屋現值按照實際使用情形採比例課徵,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房屋現值及訂定徵收率,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

  • 我們在103年的時候,為了落實居住正義,並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的持有成本、抑制屯房,維護租稅公平,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把自住稅率維持在1.2%,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由1.2%到2%,提高為1.5%到3.6%,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可以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來訂定差別稅率,修正過後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3.6%,是自住稅率的3倍。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內分別訂定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案。

  • 目前各地方政府非自住住家用的房屋稅徵收率有17個縣市(其中包含6都中的新北市、高雄市及臺南市)都是按照最低的1.5%來訂定徵收率。訂定差別稅率有臺北市(2戶以下都是2.4%、3戶以上都是3.6%),宜蘭縣(2戶以下都是1.5%、3戶到7戶都是2%,8戶以上都是3.6%),連江縣(2戶以下都是1.6%、3戶以上都是2%)。另外,採單一稅率較高稅率有2個縣市,桃園縣2.4%,新竹縣1.6%。因此從這邊可以看得出來,各地方政府約77%的縣市,其實都是按照最低的稅率來訂定徵收率。另外像臺北市有針對起造人待銷售住家用的房屋(像一般所稱建商代售空屋),3年內沒有售出的可以按1.5%稅率課徵,因此目前在房屋稅條例架構之下,授權各縣市依照他們房屋的使用情形(包含空屋也是使用情形之一)因地制宜,按照政策及財政需求來規定其徵收率,以上說明。

  • 政委,此部分再補充說明,誠如同仁所報告的,其實以現行的法規來說,房屋稅條例的所定的稅率已經可以供地方政府採取差別稅率來運用了,事實上剛剛提到的,有很多縣市其實還沒有用到最高稅率,而多數是用基本的稅率。

  • 依目前來講,有關稅目的區分來講,我們有分國稅跟地稅,國稅是中央政府所可以掌控,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權限,地方政府是不是要提高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稅率,往往涉地方財政收入、地區經濟發展、稽徵實務及人力配置;當然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也不排除地方民意的考量。

  • 就以最近的例子,上個月台南市政府財政局有提案要把非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稅率提高,但在議會中無法通過,所以有關課徵空屋稅的部分,我們建議不列為協作,當然民眾所提到的問題,我們會在「Join」平台裡面來作妥適的說明,以上補充。

  • 這個提議,確實是多方意見分歧、公眾參與熱烈,賴前院長也有在政見裡提出來。但是我覺得以目前在平台上看到的贊成、反對論點,還沒有非常聚焦,我剛剛有聽到你們實務上這一些考量,但拿這一些去回應,其實目前不是非常對焦的,我只是做這樣的觀察而已,並不是一定要怎麼樣。

  • 序號2,有關於台二線的部分,先請交通部。

  • 政委、各位先進大家早,交通部公路總局報告,有關於台2線竹圍到紅樹林的交通問題,我們有跟提案人聯繫,其主要的訴求是在北側平面道路興建的部分,因為淡北道路環保署審查的時候,環評小組是同意的,但是在大會上,因為要補充一些資料,所以目前還是在請新北市補充資料之中。

  • 這個部分主要的訴求是淡北道路的建設,我看相關贊成的論點裡面,大概都是贊成要支持淡水河北側道路的興建,大概是這樣的說法。至於台二線本身相關拓寬的部分,我們在89年時,曾經提出全線高架,但是當初也是因為環評審議不通過,因此不能去開發。

  • 後來在98年也提出要做相關的拓寬,那時的估計是88億,但最主要是用地的部分,跟拆遷量非常大,立法院也要求說不能去做相關的開發,如果以現在重新初估,大概140億左右才能完成這樣的拓寬,但是拆遷量有可能民眾是不會接受的,所以目前公路總局也支持台2線的拓寬是不能做,但是我們支持新北市趕快把淡水河北側道路趕快完成,如此對於台2線壅塞應該是可以解決,所以民眾的訴求應該是這一條路。

  • 有關於民眾其他的訴求是,有關於現在台二線部分,像一些左轉車道的開闢等問題,其實公路總局最近已經在做台二線相關管理策略的研究,對於目前民眾所提這三處的左轉也評估過,交通量左轉的量大概是在5%以下,有的是佔整個交通量1%左右,這部分我們在相關的管理策略當中,會做相關的道路斷面微調,因此整體上來說,台二線壅塞問題如果要解決,一個是本身微調的部分,像交通策略改善的部分,我們會做。另外一個是要靠淡水河北側平面道路,才能比較能夠解決這樣的問題,我大概做這樣的說明。

  • 有關於環評程序的部分,請環保署。

  • 政委、各位夥伴大家好,環保署PO報告,環保署以環評的角度來說明,本案不需要參加協作的理由。

  • 政委、與會各位先生、女士大家早安,接續剛剛交通部公路總局副局長的說明,民眾提案的主要訴求是要解決台2線的壅塞這個問題,剛剛公路總局副局長其實提了好幾個方案,其中跟環保署有關的部分,就是方才有提到淡水河北側道路興建案,因為這個案子現在還在環評審議階段。

  • 這一個環評案的開發單位是新北市政府,在之前幾次的專案小組已經有審查過,最近一次審查是在今年5月8日環評委員會的大會,大概進行了三個多小時的討論,有各方的意見、包括地方政府、民眾、委員的意見也都有充分表達,經過很仔細的討論之後,決議還要請開發單位新北市政府再補充修正一些資料,然後在今年7月31日以前送到環保署,我們會再安排環評大會來討論這個案子。

  • 就這個案子本身,跟環保署有關的是環評審議部分,如果開發單位在7月底送補正資料進來,我們會來安排審查,不論最後的決定是怎麼樣,環評審議完成其實就是告一個段落,因此可能不太適合作為協作會議的議題,以上。

  • 此案目前還沒有成案,對不對?按照這個速度,假設6月底或者6月下旬成案,離實際上送件環評,大概是一個月,對不對?

  • 程序上,你們說就可以剛剛回應先回應,但是實質上爭點最大的這一個,因為是兩個月回應,所以確實是可以先按照環評的程序,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有結果之後再來做實質回應,剛剛聽起來你的意思是這樣。

  • 意思是說,協作會議不可能影響環評的程序,所以假設要協作,也是等環評結束之後,再看有沒有什麼可以協作的部份,我聽起來的意思是這樣。

  • 有關於序號3,也就是貓狗寵物造冊的案子,先請農委會。

  • 農委會報告,其實現在在平台上,除了這個提案以外,還有另外三個跟動保有關的提案。

  • 農委會作為動保的主政機關,看到這樣當然很緊張,所以我們其實已經規劃於6月17日要邀集動保團體及各地方政府來舉辦座談會,這幾個議題都會納入,希望在這一個座談會可以凝聚一個共識,如果在6月17日沒有共識或者是另外有什麼爭議的話,我們是不是建議這個提案協作會議在7月份比較適當,以上報告。

  • 我想實際舉辦的月份你們可以挑,但是確實如果併案來看的話,有點像上次動保稽查員,還沒有完全處理完的題目。

  • 上次有回應時,大家覺得好像還不錯,但是還沒有處理完的,現在又冒出來的感覺。

  • 所以聽起來農委會並不反對協作,而是要基於開座談會的材料來協作。

  • 還有一個是法規草案,有關於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政委、各位PO大家好,本案是法律的預告案,並不是「提點子」的案子,這個案子是在4月的時候開始預告,在6月20日就會完成截止預告,本部食藥署已經有準備相關的回應,我們會做妥適地說明,建議先不要進行協作。

  • 食藥署報告,有關於農藥殘留的部分,是在今年4月23日辦理的,這一次的修訂,包含34種農藥,有248項的標準。

  • 這次在這個平台上,大家反對的原因有幾個,我們整理了一下:所有的反對意見,第一個是就書面文件過於草率,第二個是嘉磷塞的致癌風險,第三個是嘉磷塞進口的雜糧。

  • 針對這一些反對意見主要的問題,我來作說明:第一個是,業者向衛福部申請農藥建議殘留標準規定的,衛福部有一個具體的作業方式,所以業者必須檢具審查資料,包含17項要件向衛福部提出申請。衛福部會依程序進行審查,評估國人最大的攝食風險,遠低於嘉磷塞的每一日容許量,每一日攝取也不會造成國人的健康危害,才會通過修訂,才會進行現在草案的預告。

  • 另外,有關於反對的意見,像第2點致癌風險的部分,其實嘉磷塞,比如歐洲食品安全局,或是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農藥殘留專家聯繫會議,甚至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還有國內的專家,就是行政院農委會的評估結果,都認為按照目前的科學證據使用的情況之下,在飲食的曝露之下,嘉磷塞對人類不具有危害,因此在美國的環保署,也將嘉磷塞列為非人體的致癌物。

  • 基於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像我國不太適合種植雜糧,像燕麥、大麥這一類的,所以我們必須要仰賴進口。我們還是要比照先進國家的做法,我國是WTO的會員國,我國可以受理出口國跟業者申請,建議進口農作物的容許量。

  • 因為這個草案在當時預告時,於今年5月15日,立法委員也召開反對嘉磷塞農藥容許量的記者會,我們也在這個記者會上針對草案訂定的原因、修訂的內容、現行標準的差別,來進行逐一的說明,目前我們也彙整平台上508件草案的意見,在6月24日預告期結束後,會持續關注相關的報告,以作為草案繼續調整的參考依據。

  • 考量多數的意見,還是基於反對製造商及農藥嘉磷塞的著眼點,而不是基於科學評估來取得的結果。也就是訂定食品中殘有農藥的容許量,除了食品科學跟基本的管理知識之外,還要有一些毒理學、風險分析的專業背景,才有利於大家溝通跟討論訂定過程的合理性。

  • 因此本案經由衛福部審查程序、結果及討論,在大家不同的基礎情況之下,不易透過協作達成共識,因此建議此案不作為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會議的題目,以上報告。

  • 瞭解。我聽起來你的意思是,這個是需要多重專業的討論,如果以「Join」平台上的留言來講,可能只有一小部分的留言者,有相關的專業來進行討論,所以擔心如果讓所有的留言者,以及所有看到環境資訊中心、上下游新聞報導的人都來討論的話,會擔心沒有一個聚焦的討論?我聽起來的意思是這樣。

  • 不過,你們自己有要再召開這一類的評估會議嗎?因為我們之前也有一種模式,是以前把專家會議的形式,但是適度讓它的過程公開,有考慮過這一種做法嗎?

  • 根據大家的意見,我們會考慮做調整的參考依據,調整的參考依據還是要按照原本的專家會議,而專家會議調整完之後,會做諮議會的審查,再進行預告的程序,也是要再來一次。

  • 所以意思是即使要協作,你們的講法是這並不會在13天之後生效,而是有另外一個60天的預告,我聽起來的意思是這樣。

  • 所以如果要進一步討論,是要以新的在60天預告的版本,是這個意思嗎?

  • 經過專家的會議之後,還是要做一次預告,還是有60天的部分,因為不管是對國內或者是國外,這個至少是60天的預告,也就是要蒐集意見。

  • 因此重新預告的這一件事,我們儘量不要說「公告」,公告就是生效了;重新預告的這一件事,不管最後投出來的結果怎麼樣,會重新預告這一件事,在這一個討論時間,也就是13天之後,如果確定會討論、修正及重新預告的話,請儘快在「眾開講」上綜合回覆,只講這一句話就好,可以避免很多無謂的猜測。

  • 我們進入投票的程序。

  • 麻煩大家投票,現在是38分,投票到40分。

  • (投票結果)

  • 「空污稅」連署案,是大部分覺得很值得用協作的方式來討論。農委會這部分未達 50% 票數,我想就是看你們實際看過那個座談會之後,如果覺得協作有需要的話,我們就直接排,如果你們開了座談會後發現都已經逐點回應了,這個就由你們自己決定。

  • 農藥殘留容許量的部分,重新預告就麻煩你們一到期就重新預告就好了,至於環評的部分,看實際的狀況,因為其實連署還沒有完成,國發會覺得連署完成、環評完成,還有爭點的話,也許下個月還可以重新提出,但這個月就不再做處理。這個月的規則就這樣子,謝謝。

  • 有沒有其他的動議?

  • 政委辦有擬一個月會投票的規則,我們會在近期內將草案寄給大家看,會在下一次7月可以施行,可以稍候我的信件。

  • 我先講一下脈絡好了,因為之前有一些約定俗成的做法,包含未達投票半數的議題自行決定是否召開,或者是同一個主辦機關在同一個月或者是連續兩個月之內,可以選擇僅得辦理一場協作會議等等,也有不少PO反映因為之前這一個並沒有明文,所以就會變成大家援引的時候,不知道援引什麼的情況。

  • 過去經常援引之前月會的某些討論或者是某些隻字片語等等,但其實這個運作,包含我們的協作會議的程序、協作會議須知、開放政府聯絡人等等,其實都已經有明文化了,所以等於我們月會提案跟投票原則,是唯一目前沒有明文化的部分。

  • 我們並沒有什麼顯著地改動,就把目前約定俗成的東西,在PDIS同仁們的協助之下,把它變成明文,並沒有實質上太大的改變。

  • 主要的一個是,像主辦單位自行提案的時候,不須經由票選來成為協作議題,除此之外都沒有實質上的更改,這也不是立刻生效,而是下一次月會再適用,在場都有非常多法規文字的專家,來協助我們表示約定俗成的意思。

  • 如果大家有看到文字上什麼缺漏或者是可以修改的,到下一次月會開始之前,都非常歡迎提供給玉琪,會儘量把大家可以操作、援引的版本變成開放政府聯絡人成文化規則的一部分,非常感謝玉琪的努力,這其實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非常感謝。

  •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動議或者是要提出來的?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準時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