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講一下脈絡好了,因為之前有一些約定俗成的做法,包含未達投票半數的議題自行決定是否召開,或者是同一個主辦機關在同一個月或者是連續兩個月之內,可以選擇僅得辦理一場協作會議等等,也有不少PO反映因為之前這一個並沒有明文,所以就會變成大家援引的時候,不知道援引什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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