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103年的時候,為了落實居住正義,並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的持有成本、抑制屯房,維護租稅公平,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把自住稅率維持在1.2%,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由1.2%到2%,提高為1.5%到3.6%,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可以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來訂定差別稅率,修正過後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3.6%,是自住稅率的3倍。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內分別訂定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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