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賦稅署的開放政府聯絡人蔡承奮,希望今天這個議題能夠透過與會代表的討論,激發出一些新想法或可行方案,謝謝。
我舉例來說,像他當時提空屋稅的概念,我用稅來當作懲罰的工具,讓你億持有這一些房子釋放出來,目的是這樣子,我們是否接受?
今天跟提議人聯繫之後,提議人可能改變當時提案的內容,這樣他的代表性還在嗎?我們現在是從題目裡面來歸納這一些問題,但是很多的邏輯是跳動的,比如空屋水是房價高,然後就沒有房子住,如果現在改變了他當時的想法,可能是另外的意思,這樣我們會參採他的意見嗎?也就是這個意見,他的更改是不是具有代表性?我們後面處理是那5,000人,但是隨意更動,他如果講出來的東西,這個跟當時的初衷,或者是他把真意講出來。
有沒有直播?
就以最近的例子,上個月台南市政府財政局有提案要把非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稅率提高,但在議會中無法通過,所以有關課徵空屋稅的部分,我們建議不列為協作,當然民眾所提到的問題,我們會在「Join」平台裡面來作妥適的說明,以上補充。
依目前來講,有關稅目的區分來講,我們有分國稅跟地稅,國稅是中央政府所可以掌控,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權限,地方政府是不是要提高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稅率,往往涉地方財政收入、地區經濟發展、稽徵實務及人力配置;當然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也不排除地方民意的考量。
政委,此部分再補充說明,誠如同仁所報告的,其實以現行的法規來說,房屋稅條例的所定的稅率已經可以供地方政府採取差別稅率來運用了,事實上剛剛提到的,有很多縣市其實還沒有用到最高稅率,而多數是用基本的稅率。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財政部賦稅署的PO第一次發言,本議題課徵空屋稅的部分,有關法規及實務面部分想先請本署江科長說明。
會後我們會與衛福部溝通,彙整兩部會的意見在平台上回應。
我們會後會再跟衛福部做一些溝通。
因此,財政部這邊建議,本案還是依照稅法上稅式支出的模式,由業務主管機關去整體評估這個減稅提案的目的與效益,然後再提出修法案,以上補充報告。
但是因為要處理類似這類情形,事實上在稅法上有「稅式支出」的方式來解決,也就是當你採取減稅措施的時候,也要考慮是否有替代的財源,產生的經濟效益如何,需要去評估,或許在座的PO也做過「稅式支出」也不一定。
因此單單就這一個案子來講,今天是要減免使用牌照稅,還是要回歸到業務主管機關去評估,這樣的減稅是不是可以達到預期的效益,這個減稅措施是否有替代的財源,事實上使用牌照稅是地方政府主要的稅收來源之一,我想大家也都知道其實地方財政大多是不足的,所以如果這個提案通過的話,可能會衝擊到地方的財政。
本案議題是討論有嬰幼兒需扶養之車主擬比照身心障礙者給予減免使用牌照稅,然而為因應少子化及人口老化問題,要通盤考量政府資源配置,租稅減免並非唯一手段,事實上政府政策推動時,經常會想到利用租稅減免措施,
像這會期立法院在審查所得稅法的修正草案時,單單就免稅額跟扣除額的部分共提出106項,其中包含有孕婦照顧支出費用的減除、圖書消費支出減除、表演藝術門票費用的支出等等,林林總總非常地多,當然行政部門或立法委員推動這些政策都有其目的,財政部也都予以尊重。
是。
就這個問題,我們的部會首長也一再要求我們賦稅署的同仁,於適當的時機還是舉辦由兩大公會坐下來談,這樣比較有可能達成共識,這樣的方式比較好,因此建請本案不需要透過協作的方式,避免激化雙方對立的情況。以上報告。
因為這個議題,財政部並非不主動處理這個問題,而是對於會計師跟記帳士,對財政部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夥伴,對於稅務工作的推廣都非常重要,擔心的是如果透過協作這種方式來處理時,怕會激化雙方的對立,可能對問題的解決並沒有幫助。
93年到現在也已經十多年過去了,這個議案於去年11月份的時候,也透過立法委員黃偉哲等三十九人提案要改記帳士的名稱,但是在最後討論中得到的決議,也就是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會,為什麼要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為會計師的主管單位是金管會,決議還是邀請兩部會來邀請這兩大公會,也就是記帳士公會或者是會計師公會舉行座談,財政部隨即在107年2月馬上舉辦了第二次,由這兩大公會團體坐下來談,會中有充分討論,但是會中是沒有共識的。
主席、各位PO先進,我的工作夥伴也特別提醒我,我就第一案提出報告。其實記帳士法在93年6月2日通過的時候,在立法院已經做過充分的討論,考量的原因是因為會計師團體對於記帳業者名稱的選擇,可能會影響到既有的營業範疇,因此就名稱的部分有做過討論,比如報稅代理人、稅務士,充分討論之後,參考當時羅明財委員所採的名字定案。
第三,去年年底法稅改聯盟的主張當中也有相同的主張,我們當然沒有辦法確定這個提案者跟法稅改的團體相關,有鑒於上次我們在協作會議當中,針對超徵稅收還稅於民的時候,這個團體針對這個議題並沒有具體的建議討論,如果這個案子提列為協作會議,恐又成為各說各話,沒有辦法聚焦,因此基於以上的各點,財政部希望這一個議題不用提到協作會議,以上報告。
第二,因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剛剛實施半年,立法院也做了附帶決議,希望要求財政部針對這一些納稅者保護案件的績效考核及結果,都要送立法院隨時檢討,所以也沒有提案內容所說的一定要經過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
其實納保官是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是權利保護法,是在106年12月28日剛剛通過實施,根據納保法第20條的規定,目前是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的方式來遴選,上午提建議的部分,也就是對外公開遴選這樣的情形,這個是第一點。
第二,也是我要特別提出的部分,稅其實對於特定族群所課徵的稅,實在不宜作為協作的議題,大家試想今天所提的議題是,我們如果把薪資特別扣除額提高到30萬,這個議題一拋出去,一定很容易過五千,但是對這一種特定議題都協作的話,可能會有推波助瀾的效果,所以這一個部分我想在日後的會議上有一個提案,是不是可以對這一種特定族權徵稅的方式,是不是可以比照中選會的方式,也就是類似這樣的方式,不宜透過協作會議進行。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有關於議題四,也就是大型重機稅金退還車主的部分,大型重機用路權所引起的,他所謂的退稅金是退使用牌照稅的部分,我們按照汽缸的排氣量來做,是不是4,000cc或者是3,000cc的車子,可以說跟2,700cc行駛的路權是一樣的,也就是跟使用牌照稅是不是要降低,我想這個是課稅的原則。
誠如剛剛這一位先進所講的,今天脫下財政部的帽子、衣服之後,我也是一般平民,我也可能是納稅義務人——不是可能,我現在也是納稅義務人——所以我也希望我們透過這樣的持續溝通、精進,我們讓賦稅的環境會更好,這當然是我們財政部最終的目標。
賦稅人權,確實是由我們賦稅署來統一說明。我相信在座各位應該也都同意,在這幾十年來,我們的稅務機關不管是稅務行政方面、為民服務方面,大家應該是可以感受到我們有把賦稅人權已經在財政部的執法人員上,我們慢慢去教育他,當然需要一些時間,我想納保法的實施,也是代表財政部這是新的里程碑,我們也很誠心希望往這方面努力。
很抱歉,因為今天的議題是有關稅收超徵還稅於民的議題,所以當時有關在連署的意見裡面,好像也都沒有針對到所謂違法徵收這一個議題或者是剛剛所說的雞排伯,因為從你們的這個平台裡面,我們所看到的資料……
因為我們的人數在事前已經有限制了,而這個議題跟剛剛小姐你所要問的問題沒有相關,所以沒有請他們派人前來。
這邊補充一下,因為剛剛這一位先進所提到的,盧委員所提供的資料,目前來講我們沒有看過這一份資料,我們也不知道這一份資料,我們回去的時候彙整一下資料,如果有的話,我們會再統籌回應。
再來,剛剛也有先進提到賴清德院長於2008年所說的那一個政策,其實那有政策的背景,那時剛好有金融風暴,因為有經濟政策的運用,或許都這是一個選擇,我可以用舉債的方式來擴張經濟,我們有無環境與條件再一次實施2009年的消費券,我想這都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賦稅署補充到此。
第三,有關於估計錯誤的部分,其實就一個稅務官員來講、作為一個政府官員來講,我們沒有意圖要故意低估,也希望估得準,只不過是在估的時間中很長,誠如林教授所提的,這有內在因素、外在因素,甚至有個案因素,就算突然有一家公司因為突然接不到一個大單的時候,可能稅收減少100億,所以這部分不是政府官員故意低估它,而是變數實在是很多。像剛剛各位先進及教授所提到的那一些建議,我們都會深自反省與參考。
第二,我回應一下雞排伯的這個案子,因為依照營業稅法的規定,一個公務人員只要他有營業的時候,就是要做一些營業登記的動作,如果這個行為不做的時候,其實反而是違法的,因此發生這樣的事件,財政部也一再發聲明稿,對於這一件事也非常遺憾,但是對於承辦同仁來講,那個是他應盡的責任。
第一,超徵跟所謂的違法徵收,這個不見得可以劃上等號,當然這一位先進有提到,我想在個案上的行政處分,如果有違法或是有不當行為時,這是透過行政救濟的體系來完成,跟我們今天這個主題所謂的超徵,其實並不必然地劃上等號,這是第一個。
委員、各位在座先進好,我是賦稅署的代表,針對剛剛發言的部分,我這邊有幾點說明:
主席、在位各位先進,我是賦稅署專門委員,我負責的是稽徵行政業務的部分,謝謝。
年年超徵應該要好好檢討,難道年年短徵就應該要鼓勵嗎?這個更好笑,那不是年年都要檢討嗎?我的意思是超徵要檢討、短徵也要檢討,到底什麼時候需要獎勵呢?我覺得這個問題本身很奇怪,你說年年超徵應該要好好檢討,難不成年年短徵是需要獎勵的嗎?你說要估得準,我相信只有神才估得準而已,其他的沒有人估得準,因此我想這一個命題本身是有疑問的。
我瞭解到的部分是,民間有針對這一個部分,也就是有開發的系統,他們就開發這一種類似像輸入關鍵字,就可以把你所有的,甚至連新聞稿都可以找出來。
你在看解釋令的過程中,如果沒有一個瞭解的背景,同樣的一個解釋令可能會產生誤解。
我在會議中記得有提到,「稅收超徵,並不等於違法徵收」這個是不一樣的概念,就像稅收超徵,不等於稅收的財政盈餘,這個是不同的概念。
他一再強調賦稅人權,現在針對納保法一而再再而三發澄清稿,因此我想在這一個議題上,如果在談這部分,其實他們也應該都聽過。
這個部分就一再發新聞稿回應,但他們的認定還是認為你的解釋令這麼多,解釋令有九千多條的解釋令,但我想在行政機關都知道賦稅的複雜度都相對高,如果把解釋令都拿掉的話,行政機關的運作都當掉。
其實針對這個部分,當時在凱達格蘭大道裡面的法稅改的聯盟提案中,他們針對這當中提了十個訴求,其中就包含了賦稅人權保障。
如果要發放消費券或者是以一些減稅的措施來講,其實都跟民眾概念的退稅於民的定義不一樣。
我今天繳了很多稅,可能A比B多了稅,我們都退一樣的,其實這個退稅是有一定的要件,而且這一種退稅的方式也公平。
我這邊補充一下,退稅在稅法上的定義是,有點類似像違法課稅,好比這個稅課錯,我要退稅給你,可是事實上在通篇的概念裡面,我比較傾向於是希望減稅,或者是發放消費券的那一種行為,而不是我們現在所定義的退稅。
稅收不見得一定會跟經濟成長畫上等號的。
當然,除了稅改之外,經濟環境的改變是一個因素,並不是只有稅改的原因,因為事實上經濟環境的改變,像進出口的貿易量越來越高,那當然也是一個因素,稅改確實是一個因素。
說要一年對一年是有難度的,但是我們不否認的,近年來的稅改比較頻繁,這樣稅收估算當然會相對比較沒有那麼準確。
相對的,如果把綜所稅的稅率級距從40%調整45%,我認為稅收會增加,但事實上並不是,規避的人更多,可能利用其他的管道,課到45%的稅更少,因此這一種稅的稅改部分,本身就有高度不確定性。
可是推稅改,畢竟是新的,那是不可預期的,比如我可能遺產稅下降,那我可能估計遺產稅下降而損失稅收,但是後來發現沒有損失,反而增加了,因為規避得很少。
可能部分是因為稅改所造成的,稅改這個原因的因素,有時因為會時間的落後,並不是即時性,如果今年推稅改,並不會明年馬上稅收有增加或者是減少,有時是有時間性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