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就是在研究,如果要一年對一年的話,比如用最近這五年超徵的原因,因為我知道十年來有六年超徵、四年短徵,如果要一對一去說明這五年來是哪一年,比如103年或者是104年超徵2,000億或者是1,000億,是哪一個稅改而來的,可能會比較有難度,又或者一個籠統的說法,這一段時間裡面我們有持續做稅改,比如房地合一、綜所稅級距調徵這樣子籠統性的說法或許會比較容易,但是如果要一年對一年,可能難度很高。
這個部分我補充說明一下,其實吳景欽老師在2月13日的時候,他就針對獎勵金的部分,他們有在稅改裡面提案,這個提案的部分,我們依照規定,也有針對他的提案有發過新聞稿,而且還做過澄清。所以有關那個議題,事實上我們已經在上次的處理過了。
大家好,我是賦稅署專門委員蔡承奮,我是負責開放政府的聯絡人。
第12頁也不是問題,所以也把它篩掉,那個是屬於鞭刑這個脈絡下解法所提出來的衍生性問題,所以也不應該放在這邊。因為這樣子,所以就產出了這四個。
p11在目前的文本看不到,「Join」平台上沒有提到這個問題,所以在猜會不會是連署人提到的問題。
p10也不是問題。
p9應該是誤解,所以應該是要放在簡報裡面澄清,因此這個也刪掉了。
p8其實不是問題,因此就刪掉了,因為是鞭刑解法的方式,所以並不是真正要討論的問題,因此並不用被放在這邊。
補充一下這四個要如何篩過來的?是在討論過程中有把問題面向這一張,把p4、p5合併了,主要是這兩個描述滿像的。
有沒有要補充的?
這個是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我們有機會請教芳睿老師,我想我們這一組示範,產生問題時,看應該要如何處理。
除了這個問題之外,我們也有提到一個部分,當我們解決問題的時候,發生部會跟部會間的衝突,財政部說應該屬於經濟部,經濟部說應該屬於財政部,在這樣會前會的協調過程中,究竟要怎麼處理?
第二,如果今天這個問題並不是行政部門能夠單獨解決的,我舉例來講,像賦稅署,如果人家提議的問題是,你們的稅務法庭的法官在判案時都不夠客觀,這個問題就行政部門來講,我們並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pass到司法院去?這樣的 回答方式是否妥當,這個部分芳睿等一下會再幫我們解釋。
芳睿就有指導我們,其實不是問題的問題,並不是不回答,而是政府說明的時候一定要說明,只是我們認為這個根本不會落入我們的問題討論爭點中,所以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一,當我們認為它不是問題的時候,我們可以不處理嗎?如果我們不處理,我們認為這個不是問題,我們在這個時候不處理,當事人會不會覺得我們在規避責任?逃避責任?
雖然只有貼四個我們認為是問題的目的是,當你所提的問題這麼多時,我們要先確認它是不是一個問題,我們就挑了這四個作為我們認為是問題的,但是同時我們在這一個過程中,我們就開始提問了。
或許我們第六組有先見之明,我們知道一至五組一定會把這個問題整理得非常仔細,因此我們也得天獨厚,芳睿就在我們這一組,所以我們有問題的時候,是用提問題的角色來看這個問題。
我剛剛也很謝謝Peggy所上的課,也就是開放政府對於一個PO的角色,其實是相對重要,謝謝。
參加這個會之前,我想我們處理對民眾的答案是,依照法令可以或不可以,但是來到這邊,就會發現其實作為一個開放政府,答案不是絕對的,答案並沒有一定是與否,而是在是與否間要找一個解決的方案。
財政部的業務經常是占有很大版面的部分,特別是賦稅的部分,財政部的曝光率也會非常多,相對來講會非常多。
以上報告。
跟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的協調,這個議題都可以解決,這一個部分針對的是稅務人員,大部分的人是稅捐機關的人員,因此我們認為可以持續跟提議人進行溝通。
第一,有同仁提到前一段設計有反稅改聯盟在一些抗議活動中增加議題的曝光率,事實上這一個議題已經在立法院、監察院已經多次、多年來針對這一個議題來邀請說明,甚至有暫時凍結預算的情形。
對於「廢除稅務獎勵金」案提出報告,有關於這一個議題,財政部不建議提協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