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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會議會製作逐字稿,而且目前已知考試院銓敘部跟人事總處的立場都接受提案人的建議,有可能不開協作會議。如果今天會議決議不召開協作會議的話,現在這一場會前會就是唯一可以公開的資料。所以在會議過程中,兩位主持人也會試著釐清目前蒐集到資料的狀況,及看目前的理解是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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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人總先報告嗎?還是需要我再稍微說明一次協作會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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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是開放政府聯絡人制度的案子,這個案子之前是在國發會「Join」平台上先被連署到五千人,經過國發會篩選之後到月會投票,經過月會投票後,成為本來1月要開兩場協作會議的其中一場,另外一場是關於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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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場協作會議是這樣子,所以到我們這邊,我們原來是預計2月9日要召開協作會議,這個是第一次的會前會,先跟大家初步瞭解相關議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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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協作會議真的進入的話,我們會對協作會議的問題進行釐清,比如這個東西希望改善的東西是什麼、制度現況是什麼,有什麼是漏掉及疏忽的,這個是不是之前有被討論過,那時討論的狀況如何,現在的狀況有沒有改變,我們會先作這樣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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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我們釐清這一個議題之後,我們才能確認我們的協作會議是要開或者是不開,又或者是會怎麼開,很高興大家到會前會幫我們把問題釐清,請人總幫我們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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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到這個提案之後,在106年12月20日即聯絡提案人,確認其訴求為「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改為休假,得以時計。」其訴求非常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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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訴求因為涉及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請假規則是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總處在107年1月5日將提案人建議函送銓敘部,副本併送考試院秘書長及國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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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函中,總處明確建議銓敘部納入修法,而銓敘部在1月26日已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發文給相關主管機關,其中第10條係參採提案人建議,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第19條為該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依照法規修正程序,接下來要進行預告,因此銓敘部在2月5日完成蒐集意見之後,會進行後續的修法程序,以上簡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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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這次的修正是因為我們的提案,所以才做的修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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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銓敘部是法制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自行發動修法程序,其法制修正作業過程,我們無法完全知道,但此次修法內容確實已完全參採提案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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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剛好要修正了,我們是從程序上……是我們觸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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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法制主管機關係銓敘部,其隸屬於考試院,而行政、考試兩院是平行的,但是總處已將提案人的意見函送銓敘部,公文內也正式表達總處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所以目前兩個機關意見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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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整理一下議題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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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邊的部分,我有稍微整理一下,首先其實就我們蒐集到的資訊是:現行的規定比較沒有彈性,只能以半天,也就是以四個小時為單位來申請,過往其實就我們所知,這個東西其實曾經送到考試院那,曾經有提出來過,但是後來被反駁的原因是,好像是考試委員認為休假希望可以好好休息,如果要以小時為單位,可以選事假、病假或者是家庭照顧假,政府希望當一個父母來照顧公務員的做法,這個我不確定,請再指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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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說如果要以小時為單位請假的話,可以選擇事假、病假或者是家庭照顧假,如果是事假跟病假超過十四日的話就會不得考列甲等,就會影響薪水;家庭照顧假不會影響考績,但是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因此超過五天還是扣薪水,因此怎麼請都還是很容易扣薪水的。而公務員一般加班滿多的,所以累積的休假都是十四天左右,因此才會有很多人希望以一個小時為單位來請,而不是以半天來請十四天的休假就可以從二十八次的休假就可以變成請一百一十二次的休假,因此可以解決很多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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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人總提出來的銓敘部公文已經在修法當中了,相關的資料如我們手上的這一份公文,請問這樣的議題脈絡,大家覺得這樣說明是清楚的嗎?還是有什麼地方是需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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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是要有一定的事由,沒有小孩、長輩等特殊家庭照顧事由,就沒有辦法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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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點,實務上最常用的是加班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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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實務上的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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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主持人有提到公務員休假很多,也提到了加班很多,這兩件事是不同的邏輯,所以公務人員到職滿三年第四年起就可以拿到14天休假了,只是現行規定不能按小時請假。如果要請小時計的休假,好比這個禮拜加班3個小時,之後就用這3小時來作加班補休,所以實務上最常用的是加班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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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修法是「休假以小時為單位」,加班補休也可以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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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看法是,如果我需要用小時來休假的話……我會優先用加班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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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是符合一定的年資就可以休假,但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加班補休並不代表一定要補休,而是加班費、補休或者是其他獎勵的措施,所以那兩個是不一樣的,如果為了要請幾個小時,還要先去加班,這很奇怪,加班是事情做不完才加班,因此前提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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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瞭解,大家應該不會為了補休而加班,而是加班很多,用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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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聽到休假,就我的認知跟瞭解,這個休假其實是民間企業常遇到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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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逐字記錄,所以可以讓民眾比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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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剛剛有你提到是「兩院會銜」這個跟人事制度有關係的,是不是可以請人總說明一下,如果我們今天要修正人事制度的話,通常一般的話,是怎麼樣開始進行的?我們猜可能有一種狀況是考試院自己發現不行,他會循怎麼樣路徑來修法?或者是人總執行上有問題有修法,會是怎麼樣的修法路徑?也就是我們找到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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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的規定,幾乎所有的公務人員的法規法制事項,全部都是歸屬考試院主管的,考試院當然是分給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或者是保訓會,但整個法制作業的法制主管機關是他們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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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我們有的是部分項目的執行權,並不是我們有法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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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院會銜」主要回應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獨特的規定而生,如果法令還涉及到司法院的話,可能須三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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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能是五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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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沒有,主要是我國在權力分立的部分是跟其他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家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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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在送立法院之前,一定要經過考試院院會通過,所以銓敘部的書面資料有提到103年考試院審查會議就是這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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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這邊的程序還是要請大家提供意見,所以考試院通過之前都會請我們這邊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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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會,大部分的執行機關都是在行政院這邊,所以應該都會徵詢各主管機關意見,而且會踐行法規預告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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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問了這一些常識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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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說明一下,協作會議很有可能只有這一次的逐字紀錄,會問很基礎的問題,希望一般民眾看完這一些紀錄以後,也可以瞭解人事相關的規定送出去之前還有經過這麼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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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彙整一下,不管是誰遇到這個問題,接下來可能銓敘部或者考試院下面的保訓會或考選部覺得有問題,他們可能會提出一個修法草案,像銓敘部提出修法草案之後,會請我們人總及下面各個行政單位的人事處表達意見之後,他們在經過考試院的院會通過之後才請立法院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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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請假規則是兩院會銜,考試院通過之後會函請行政院會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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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會考試院、行政院一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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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院會銜」是不是要放到「政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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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個有一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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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的憲法制度跟人家比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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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聽過我們是從清朝改制過來的關係,所以那時被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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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思想設計的,即使後續憲法增修條文曾再進行調整,但五院的組織架構還是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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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出來這個問題,休假希望可以好好休息,所以如果要以小時為請假的這一件事,是在考試院的院會被提出來,我想確認一下,這一次提出來會不會再遇到同樣的理由,然後再重新被打回來?有沒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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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考試院也是合議制,所以基本上並不是個別考試委員即可主導,還是要看整個考試院這19位考試委員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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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銓敘部努力提出來,但是到考試院那邊也會有類似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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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講到政策合法化,法定的程序是銓敘部過了自己的法規會以後要送到考試院會討論,而考試院通過後,才會以考試院的名義送出,所以考試院的同意與否及其意志如何決定,是取決於考試院會議,也就是由19位考試委員合議,並不是個別考試委員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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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程序,如果銓敘部順利送到考試院會去審議,也是要看考試委員的共識與提案人建議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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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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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件事,他請人事行政總處可以提供意見,我們提供意見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把這一次提案人的訴求、下面的人的留言彙整,一起給考試院銓敘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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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1月5日已經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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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東西已經接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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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銓敘部研議法令修正前,總處就已經把提案人的意見送銓敘部參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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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正式函銓敘部,副本也給考試院秘書長,相關的訊息他們都有,總處也有建議納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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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見已經整合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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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睿這個地方有什麼問題要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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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平台也會做出回應,可以列入具體的時程,那個時程也可以稍微列一下,像1月5日的草案已經送出去了,也就是我們已經在辦理,初步的時程規劃大概是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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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確認後續幾個時程是已經有大概的時間,我們可能稍微對一下,不一定是最後要回應,我們可以內部稍微有一些概念,也就是後續的幾個步驟大概有哪一些,分別是在哪一些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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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比較確定的是法規預告的程序會在107年2月5日完成。今天銓敘部已提出修正草案,接下來會踐行法規預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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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銓敘部不在行政院,所以法規預告是他自己的網站,不會來「Join」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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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試院的網站,但是我們可以把它的網址連結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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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放在綜合回應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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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月6日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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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就可以公告,屆時可以把網址連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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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到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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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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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多人在這六天裡面愛講什麼就講什麼,但是講完之後就會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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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繼續下面的法規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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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有參採或不參採或有下一個開始的時候,我們再回來講一次,這樣就完整了,一次是大家有意見隨便講六天,另外一個是銓敘部如果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時間,也就是拿這一些意見去做什麼的那個時間,也許現在講不出特定的時間,像3月或者是4月,那個時候再回來這邊回一次,也就是大家之前給的意見,現在被這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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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將會把蒐集意見的結果提供給總處,總處預計在2月15日前正式上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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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已經很好了,所以就是兩次回應的期程今天就可以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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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上面這兩點的時間(1/30-2/5法規預告;2/15銓敘部意見蒐集後會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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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是銓敘部蒐集意見結束時間;2月7日銓敘部將提供初步回應意見給總處;2月15日前總處會依銓敘部提供之意見於平台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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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沒有開協作會議的需要,謝謝。還有什麼我可以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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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麻煩人事總處這邊,把這一些結果跟提案人再作聯繫,跟他說明我們已經處理到這個樣子了,這個協作會議還有沒有要再開的必要,因為開不開並不是我們這邊決定,他們的意見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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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一個問題是,人事行政總處來詢問,或者是我們用開會前會的方式邀他過來再一次確認,後面的做法比較麻煩一點,看你們覺得怎麼樣(處理)?或者是打電話通知他的意見,如果他確定也不開了,那我們就確定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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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電話跟提案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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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寫「總處依銓敘部說法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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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有解釋考試院的法制程序,讓他可以理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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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一些編輯的時間,如果大家覺得沒有問題,就直接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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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分析表第5頁的部分,有說到103年提出,在考試院被擋下來的原因是,休養生息的部分,照理說現在修法的草案是按照著大家比較期待的方向前進,還不太確定考試院委員的態度,是不是有可能會跟之前的說法一樣?因此想說提供一個資訊跟大家一起討論。也就是說,原本回應是「公務人員……」比較像家長制的觀念去對應相對的政策,有沒有一個方式我們在之前有一些溝通,儘量朝自由家長制的方式,可能政府提供一些選擇給大家,讓大家去為自己的選擇負擔跟負責,而不是像家長制,政府都規劃好,而人民如果做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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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半天還是可以請半天,並沒有不能讓人不能請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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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這麼多的作業,又回到這麼多的型態,把這個觀念提出來,想說是不是這一件事可以往更不一樣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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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再加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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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女化的趨勢,已經有把新的理由改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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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銓敘部針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之修正,已將原「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修正為「休假得以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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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四個小時是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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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避免剛剛走回頭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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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是合議制,就看考試院合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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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位主持人沒有更多垂詢,我簡單做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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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會議決議會用email,在下班前給大家(如果大家同意形式不拘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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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提案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我們就不召開協作會議了,這樣大家能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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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為這一個案子,可能會前會開完之後,就不會召開協作會議了,所以我們也希望讓提案人看過逐字稿,是不是可以不要用10個工作天編修,而是在場所有人編修完畢就公開,那就不等10天了,以上兩個決議都還ok的話,今天會議是不是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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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事如果過的話,是不是要送到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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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法規命令,兩院會銜發布就生效了,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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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今天會議就到這邊結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