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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讓大家等了十分鐘,我們直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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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是內政部先講一下,或者是國政先講一下目前的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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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29日上個禮拜五有協調過,就國發會的認知,這一個案子還是屬於一例一休、勞工休假的延伸,然後才是放幾天假的議題,目前協調的主要是希望勞動部跟內政部共同主辦,因為是勞動部延伸到後面,我們建議勞動部要為主辦機關,但是在協調的過程中,勞動部謝司長一直認為這一個議題很明確是國定假日,他(勞動部)當協辦,由內政部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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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意見是,意見釐清的過程或者是處理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屬於勞工權益的部分,因為從整體問題來看的話,以內政部來講是沒有辦法勞工放假的議題,因此會議決議再協調,這個是上禮拜五的結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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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內政部的角度來看,其實並不是這一個訴求裡面有一部分要切到勞動部來當共同主辦,而是在聯絡或者是在釐清這一個部分會需要勞動部--特別是勞權的部分--來進行回應,是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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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題的訴求是「還我七天假」,基本上並不是單純的訂《國定假日法》為唯一考量,如果要制定《國定假日法》,全國公私部門、各行各業均要一體適用,如果可以增加七天的話,各行各業都增加七天假,所以就內政部的立場來講,這裡面的訴求主要是當初勞基法修法的問題所衍生的,也就是一例一休相關問題的解決,並不是單純訂《國定假日法》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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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案子目前已經提出來了,前提是因為要求恢復七天假,所以要訂《國定假日法》,這部分是要兩個部會共同處理,要內政部來訂《國定假日法》,基本上就是把既定有共識的節日放假日放進來,包含週休二日天數加國定假日合計的放假天數,大概是115至1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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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要訂定《國定假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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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非常大,要從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提升位階到法律,內政部已努力多年,這裡面涉及諸多節日都要重新檢討,共識並不易達成。倘只訂《國定假日法》,紀念日及節日是否又另外訂定,至於哪些節日要放假,仍然是爭議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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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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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要談到恢復七天假,並不是所有的問題從制定國定假日法可解決的,但對於勞工朋友訴求七天假的問題解決,包括是否落實週休2日的問題,則是需要透過勞基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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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認為就概念上來講,提到《國定假日法》,內政部當然要承擔,但如果制定《國定假日法》,法律明定的放假日具全國單一致性的,它不可能在法律中規定勞工可以例外多個七天假,當然也不可能各行各業都增七天假,因為完全沒有彈性,所以說如果立了《國定假日法》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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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其實包括勞資爭議等等,並不是內政部適合介入的情況,我們認為這一個案子只是提案,將來立法也不見得會立法,但是必須要部會共同協調跟處理這一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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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較無彈性」的意思是目前這一個辦法,而這一個辦法比較有彈性的意思是改起來比較快,是這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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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我前面所講的,一旦制定《國定假日法》,各公私部門一體適用,相關部會也不可能再以法規命令去訂定彈性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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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已經一體適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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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勞基法施行細則訂有勞工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 現在勞基法已改為依內政部訂定之假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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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們說參考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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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那邊彈性可以處理的,因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是命令位階,相關法律當然可以依循也可以自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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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紀念日跟節日法制化的這一件事,我們推動了很久,惟以目前來講,有關於勞資這個部分沒有辦法整合,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部分,還要分有無週休二日、無週休二日的狀態處理,包括各界沒能形成共識,後來覺得那個處理很困難,包含勞資是在永遠沒有辦法整合的情況下,所以我們也覺得既然現行可以運作了,就維持既有機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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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今天即使沒有這一個連署,立法院現在也有很多個《國定假日法》版本。你們沒有要提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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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都是按照內政部說了算,現在的狀態是並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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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所訂假日,都是協調相關主管部會及會商工商團體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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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節日、紀念日裡面,假設青年節要放假的話,是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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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現況勞基法已明定依內政部規定放假,自會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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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自動生效,勞動部、人事總部、國防部都不用再頒布任何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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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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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今天訴求是「給我七天假」,而不是「還我七天假」,就完全是內政部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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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有一個歷史淵源,是因為勞動部做了一個解釋,然後提了一個部版的勞基法,然後又通過了,中間有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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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這一個過程的關係,關於過程的所有問題,內政部認為應該由勞動部來主責回答,我聽到你們的論點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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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年《勞動基準法》實施以來,關於國定假日部分,完全是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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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勞工正常工時是2週84小時,公務人員是1週40小時,因為勞工之正常工時還沒有降到1週40小時,所以當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並未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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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勞工正常工時降為1週40小時,所以全部回歸到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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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訂的國定假日係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修正如: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及增訂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國定假日應全國一致,且本應依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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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訴求是「國定假日」,且其訴求提到「政府過去以國定假日不該以『細則』定之、全國不一致之說蠻橫砍假,如今制定內政部層級的國定假日法,就無以上推托之詞可用」。所以勞動部主張應由內政部主辦,勞動部協辦,以避免和《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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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其實提到228的例子,228條例先是法務部主管的,由於條例規定2月28日要放假,因為是一個法律位階的規定,所以會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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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部分要談的是,其實在我們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裡面,從來沒有婦幼節,因為為了週休二日,把一些假日都整合掉,憑良心講,因為勞工那邊有人還是放一天半,或者是沒有放到兩天的情況,所以當初勞基法施行細則就有特別把一些假日規定在上面,這些假日在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裡,老早就不放假了,但是勞基法還是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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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談,因為民眾在提案時,他們不曉得,他們會把很多不同的元素混在一起,像「還我七天假」跟「《國定假日法》」,我們知道訂定《國定假日法》的時候,並不會還要說還要給他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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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這一個法就此議題來講,這裡面涉及到《國定假日法》、「還我七天假」,因此內政部對於這一個議題,我們主責在國定假日法,但這裡面涉及到「還我七天假」的部分,還是要由勞動部的主管機關處理,因此我們認為這個還是要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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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他的命題來講,其實他的訴求就是「還我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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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剛剛勞動部已經回答過了。也就是勞動部沒有辦法還他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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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國定假日並不是由勞動部訂定的。那教師節說要放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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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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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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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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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明一下好了,《勞動基準法》73年實施以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一一說明「國定假日」,是為了讓事業單位看法條和施行細則時,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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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底、90年時,勞工法定工時從1週48小時變成2週84小時,因為勞工的工時還沒有降到1週40小時,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先不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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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勞工法定工時降為1週40小時,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使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但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時,立委認為不應訂於施行細則中,應於母法中明定,爰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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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符合立法院之決議,「提升到法的位階,不應該在施行細則訂」,因此明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並符合總統指示「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避免人民作息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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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剛剛提到,有沒有可能回到施行細則,也就是把國定假日七天寫上去?絕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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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請看一下,我現在選的這一段字「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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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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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勞基法》,並不是《國定假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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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勞動節也是內政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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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後面這段「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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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目前是「選舉投票日」,並非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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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們只要指定就可以了。所以如果你們想要勞工在青年節放假,還是可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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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已指示「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我們認為勞工的國定假日和其他人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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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你們說你們現在除了選舉日之外,你們不會再指定別的應放假之日。等於第37條後面就那麼一個,不會有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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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是要你們出來講,沒有辦法內政部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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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議題是內政部的權責,所以由內政部主辦,勞動部協辦,以避免和《勞動基準法》的議題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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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政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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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提案人的「還我七天假」,指的是勞工應放的假應該比公務員多——假設訴求是這樣的話——那勞動部跑不掉,因為第37條的後段是你們的,只是因為政治上不想要跟接下來週休二日的檢討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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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勞動部的立場是「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放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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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重點是放在國定假日,但這個議題並不是立一個《國定假日法》的問題,而是對於這一個議題如何回應的問題,因為要回應,並不是內政部單方面適合回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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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幫他講後面這一段(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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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說「還我七天假」的問題,我們是來看成案的訴求回應,我們剛剛提到就把兩個訴求擺在一起,也就是「還我七天假」、《國定假日法》,都是這樣的可能,既然碰到這樣議題的時候,如何來回應?必須對他們的訴求有勞動部跟內政部該回應的,如果今天一直講說當協辦,就內政部來講,只能就國定假日議題回應,國定假日目前就是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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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要七天的部分如何回應呢?因此我們在這一個部分是在談說,今天為了回應這一個議題,需要兩個部會一起來處理,並不是內政部單獨跳出來處理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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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應提案的訴求,他要求的是《國定假日法》、「修訂至少19天國定假日」,所以我才會主張由國定假日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主辦,非勞動部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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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有聽懂。剛剛雨蒼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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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FB一直提到,勞動部在立委質詢的新聞要貼到PTT,請唐鳳研議,然後底下的人說勞動部長自己面對就好了,為何還要拖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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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板這個,我自己上去回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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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的工作沒有差很多的話,我擔心勞動部會被說又抓別人出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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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知道這個法理上是內政部管,這個是事實,我擔心有這樣的問題,可能也要請政委列入一些輿論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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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Join」網頁上是內政部主辦,國防部、教育部、人總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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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把勞動部放在前面協辦,我都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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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放在內政部的右邊你們不同意,放國防部的左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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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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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的那一段話,有關於「勞動部沒有要在第37條裡面,有別於所有其他不同公務人員或者是其他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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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覺得要回到「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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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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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這是一個政策,這個是總統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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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提案人、內政部、國發會跟你們都同意。這個絕對不是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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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回到這樣的立場才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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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如果你們要列為協辦,你們有一句話要說,讓內政部可以用,來解釋為何你們只是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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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勞動部認為,「因為放假需要全國一致,因此不宜在第37條有別於其他工作者」…就是你剛剛講的一句話,我現在不會背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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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避免人民作息的混亂,當然由內政部主政,可以通盤研議,或者是再徵詢大家的意見、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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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係,我們提早處理、勇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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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的要點不是我訂的,而是PO一起討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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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今天協調出來,如果包含國發會的朋友們都覺得勞動部要共同主責,我作為政委還是同意,當時有明文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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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有二個以上時,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調主、協辦機關;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併列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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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這樣聽完之後,我當然也同意說,如果內政部現在的立場已經很明確,就是並沒有要制定《國定假日法》,也就是我們的協作會變成是一個說明性質的協作,告訴大家說為什麼現在的辦法層級就夠用了、全國假日應該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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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未來如果要加假日,不是不能加,就是要大家一起加。這一些就變成是說明性質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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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起來,勞動部在場,不由勞動部回應,這當然是政治風險比較小的情況,這個我也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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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最後決定還是要回到內政部這邊,如果你們覺得勞動部主辦還是必要的,我們按照辦法還是會列為勞動部主辦;但如果你們聽完,勞動部進來是加深政治風險,是讓連署人有比較激化的機率等等,你們認為作為單一主辦,而勞動部為協辦,這樣風險比較低的話,那就讓他們當協辦,我覺得最後還是回到你們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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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報告一下,內政部在訂紀念日、節日的時候,都是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的,像我剛剛講的勞工放假,這個都是長期以來是勞動部(勞委會)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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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這一個議題是雙方都有意見,也就是對外說明,內政部跳到前面來處理,也沒有辦法解決勞工的政治風險這一塊,因此我們還是非常堅持,這個部分還是要勞委會共同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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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今天提到還我七天假,最後再訂《國定假日法》,這個是兩個相關聯的沒有錯,要訂《國定假日法》的部分,要我們來說明是可以的,但是及勞資協調,不能要內政部處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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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要勞動部講的是「要全國一致,他們也沒有要指定別的放假之日」,你們還需要勞動部出來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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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講的兩項,包含政策來源及沿革,都有做成逐字稿。除了第37條這一件事之外,還有沒有希望勞動部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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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成案之後,還是要跟他們面對面來談這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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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你們願意去聯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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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風險,利害關係人要找進來,勞動部部分,還有資方、工商團體的代表都要找進來,雖然訴求是在制定《國定假日法》,但是過程裡面所談到的,絕對會是勞動政策相關的細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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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沒有提到佛誕日之類的其他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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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行不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或勞基法施行細則,基於落實週休二日政策,已配合刪除部分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果要再恢復也必須考量社會各界的看法。其次在實務運作上, 所以這一個部分並不會另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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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傳遞給勞動部的話,又要有等待的時間,目前考量現在這個團體提案人一直在開記者會,政府是不是可以在第一時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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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貴部聯絡工鬥的好處,是可以比較溫和(笑),比較不會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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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同意利益關係人的推薦,有關於放假,曾經表示過意見,不一定是很激烈,有可能是專家學者,這個要請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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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可以協助,推薦專家學者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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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有協辦單位提報之後,由主辦單位邀請。也有協辦單位跟他們的關係比較好,由協辦單位聯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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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之前不乏這兩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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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覺得回應的補充很重要,我們很堅持勞動部要跟我們一起協辦,並不是內政部單方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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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理解,他們所寫的回應文字,可能全部都是一句話,也就是「這個部分是內政部、那個部分也是內政部」,你理解到這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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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來講,我想政府機關如果這樣寫,到最後的問題無法解決,我可以就我們主管的說明,但是我剛剛提過了,他們的訴求、要求要怎麼樣,我剛剛講了,這裡面也是從勞工議題這樣延伸過來的,因此我們還是非常堅持勞動部也要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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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他們當幕僚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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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並不是他們躲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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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主、協辦最大的差別,只有兩個:一個是主辦有自己需要回覆的範圍,就那個範圍必須要主責寫那一些文字,這個是一部分;第二個是主責機關要連絡提案人,也就是作業上的第一線跟第二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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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協作會議出席的時候,協辦機關也是可以出席、邀集利益關係人、進行討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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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剛剛的意思是,你有哪一些方面的文字希望由勞動部來寫,並不只是當幕僚的原因是,這兩個機關各自管轄的部分,這個是我們之前在處理多主辦的一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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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我們確立兩個:第一個是第37條後段是否適用,現在聽起來不適用;另外一個是歷史的脈絡要由勞動部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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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至少還我七天假的部分一定要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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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訴求如何回應,因為政府一體,勞動部一定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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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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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定假日的訴求,我們會協助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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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談一個問題的時候,並不是哪一部,其實就內政部很多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一定會協調各部會同意並作出結果,並不會是內政部單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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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要特別澄清,即便現在是一個辦法在協調的時候,整個在制定的過程,勞委會、經濟部、國防部、教育部都在裡面的,所以今天在談這一個問題的時候,內政部是主管機關,沒有錯,這一個議題大家都講了,就勞動部的立場沒有要增加七天假,就內政部的立場,要訂《國定假日法》也無法達到增加七天假的目的,但是如何對外說明跟如何跟他們(講),這個不是內政部單方面出來面對,雖然剛剛說協辦也可以出來面對沒有錯,畢竟那個責任不一樣,所以我們很堅持這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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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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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聯絡提案人的部分,PO已經參加過相當多次,有沒有什麼想法?或對所有這整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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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提議人提出的解法是制定《國定假日法》,但也許也會有其他的折衷辦法可以讓勞工不要這麼過勞,而其他的解法很有可能不是內政部可以處理的,我們只是擔心會有這樣的問題產生,因此才會希望勞動部這邊也可以跟我們一起共同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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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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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樣子,像內政部空勤總隊設駐恆春機場,當時是主辦單位是內政部,但是事實上的解法是在衛福部(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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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聯絡提案人,其實很難知道他們接受到折衷一、折衷二、折衷三的程度是什麼,所以我們無論如何還是要聯絡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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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提案人之後,我們發現其實《國定假日法》是一個說法,真正的目的是要加七天假,而如果七天不行的話,也要加六天,逐漸討論到跟放假沒有關係的範圍,是要改善勞動條件的話,慢慢勞動部會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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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聯絡提案人之後,如果就是要全國一致放七天假,少一天都不行,那很明白是內政部的事情,也不會有改善勞動條件的其他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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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在聯絡之前,就幫他們去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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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可不可以折衷一下?如果內政部覺得不可以,你們還是要說,我們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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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把勞動部放在恆春案的交通部的位置,即第一協辦;但是內政部去聯絡提案人,然後我們第一次協作會議之後,發現出了一些很有創意的解法,而這一些解法應該是勞動部要主辦的話,兩個位置要對調,甚至是勞動部跑到第一主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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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實際上在聯絡提案人之前、在第一次協作會議之前,是內政部主辦,但是一旦發現我們的可能解法或回應的部分,跟內政部開始關係沒有那麼大的時候,就如同PO所說的,這樣勞動部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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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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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尊重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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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裁示什麼,我只是提案而已(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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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動基準法》的修法受社會矚目,勞動部將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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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都瞭解政治現實,我們也瞭解到在立法院大家關心的時候,其實院長也說了,都會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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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我們能夠做的是,不去火上加油,這個一定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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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靠一、兩次協作,就消除全部的政治風險,這個也超出我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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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夠做的是,把這一個脈絡講清楚,讓所有來協作會議的人,看心智圖、逐字稿的人知道這一個脈絡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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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場真的討論出一些可行且勞動部願意做的,可能不是跟勞基法有任何關係的別的東西的話,也希望勞動部能夠勇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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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就看到底提案人的訴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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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討論別的,只要能夠真正解決提案所反映的問題,我覺得對我們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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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恆春案,當時要的是直升機,但是到後來是擴建醫院。其實擴建醫院比直升機更能解決問題,當地急重症的病人,也不一定都適合上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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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他要的更多,讓我們這邊的壓力變少,這個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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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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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這群人是不一樣的狀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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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會議的範圍,是在提案的範圍之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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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恆春案來講,針對提案的另外一個解法,是會被納入的,而且在這樣的會議裡面,很難去帶風向出來,說「我們不討論什麼問題」,因為大家全部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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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的問題有寫在連署案的內文裡。雖然提案是一個特定的解法,但不會排除別的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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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恆春案協作時,有人突然說現在要討論花蓮的醫療,我們絕對會說超過範圍,這個是很明確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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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我剛剛提出的這一個折衷案,內政部覺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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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主要是要把大家的責任說清楚,如果議題跟內政部沒有關係,要內政部來主辦,內政部也沒有立場來處理,因此我們必須在這裡講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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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這裡面有一大半都是屬於勞工相關的問題,協作會議我們先當主辦單位,我們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及勞動該主政時,還是應由勞動部來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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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後來超過內政部的權責,就由勞動部來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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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能完全收斂到內政部可以處理的部分,勞動部就當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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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網站上就先把「勞動部」寫到相當於恆春案「交通部(協辦單位)」的位置,我們保留隨時可以分工、分散風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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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一開始沒有說明程序事項,我現在補充說明:等一下會email給PO,由PO再email給各位今天的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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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十個工作天,可以做任何文字的增修,因為今天的議題比較有政治敏感性,我特別提醒的是,如果認為某一句話完全不應該出現,是可以整句刪掉,但僅限於自己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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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講的一句話是有關於上下文,若刪了,可能事後看逐字稿會不理解,所以可能大家在修正的過程中,要彼此互相提醒哪一段文字被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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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緩的用詞都可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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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一份逐字稿讓同事們可以參考,這一個脈絡很重要。尤其對於沒有在場,但是各位協作會議會碰到的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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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修訂之後再對外,這個是必要的,絕對不是現在就攤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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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今天大家會議共識滿具體的話,是不是需要發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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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們自己寫會議報告就可以處理?我們通常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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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照原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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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自己內部簽,我們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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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逐字稿,講了什麼是非常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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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照原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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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管是對工時的看法,其實我們看 Join 連署區底下,也有很多朋友提供了相當多相關的數據之類的,我覺得這一些都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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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討論一下,我覺得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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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對勞動部不會太困難,像對工時跟勞檢有既定的看法,而且也已經在做了,我們當作有一個宣傳的機會,或者是政策宣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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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的意思是,對勞動部向社會的溝通,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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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放一些回應,讓內政部的壓力小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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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互相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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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動議的話,就這樣,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