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放一些回應,讓內政部的壓力小一點。
就按照原來的程序。
就按照原來的做法。
(笑)
到時候就看到底提案人的訴求是什麼。
目前《勞動基準法》的修法受社會矚目,勞動部將審慎處理。
當然尊重政委……
針對國定假日的訴求,我們會協助內政部。
至於訴求如何回應,因為政府一體,勞動部一定會協助。
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避免人民作息的混亂,當然由內政部主政,可以通盤研議,或者是再徵詢大家的意見、審慎處理。
對,所以回到這樣的立場才會說…
……他提到「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這是一個政策,這個是總統指示的。
我們覺得要回到「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對(笑)。
這樣把勞動部放在前面協辦,我都沒有意見。
應回應提案的訴求,他要求的是《國定假日法》、「修訂至少19天國定假日」,所以我才會主張由國定假日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主辦,非勞動部主辦。
對。
「國定假日」議題是內政部的權責,所以由內政部主辦,勞動部協辦,以避免和《勞動基準法》的議題混在一起。
總統已指示「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我們認為勞工的國定假日和其他人民一樣。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目前是「選舉投票日」,並非國定假日。
是。
這個是母法。
政委剛剛提到,有沒有可能回到施行細則,也就是把國定假日七天寫上去?絕對不可能。
勞動部為符合立法院之決議,「提升到法的位階,不應該在施行細則訂」,因此明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並符合總統指示「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避免人民作息之困擾」。
105年1月1日勞工法定工時降為1週40小時,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使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但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時,立委認為不應訂於施行細則中,應於母法中明定,爰不予備查。
89年底、90年時,勞工法定工時從1週48小時變成2週84小時,因為勞工的工時還沒有降到1週40小時,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先不配合修正。
我說明一下好了,《勞動基準法》73年實施以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一一說明「國定假日」,是為了讓事業單位看法條和施行細則時,比較清楚。
這個不可能。
不可能,國定假日並不是由勞動部訂定的。那教師節說要放也可以嗎?
本案之訴求是「國定假日」,且其訴求提到「政府過去以國定假日不該以『細則』定之、全國不一致之說蠻橫砍假,如今制定內政部層級的國定假日法,就無以上推托之詞可用」。所以勞動部主張應由內政部主辦,勞動部協辦,以避免和《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混在一起。
補充說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訂的國定假日係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修正如: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及增訂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國定假日應全國一致,且本應依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規定處理。
105年1月1日,勞工正常工時降為1週40小時,所以全部回歸到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民國90年,勞工正常工時是2週84小時,公務人員是1週40小時,因為勞工之正常工時還沒有降到1週40小時,所以當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並未配合修正。
73年《勞動基準法》實施以來,關於國定假日部分,完全是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處理。
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