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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跟幾位同事碰面;我們(我跟唐政委)去年就認識了,一直都很幫忙,關於資訊開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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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其實沒有作自我介紹,我不知道在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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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我是政委辦公室的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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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簡德源,我是政委辦公室的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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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怡農。我今天是以一個關心公共實務的平民角色來拜訪、請教。我也沒有其他的身份;既不是公務人員、也不代表產業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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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跟幾位前輩、朋友分享了我個人做政策研究及調查的實際經驗。所以他們建議直接我來跟負責開放政府的政委辦公室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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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今天的議題,除了學術界及社會、公民團體,或許新聞界的一些記者朋友們應該最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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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核心任務、工作之一就是監督政府的運作,來確保政府對社會的問責,或者是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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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一直都很注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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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不知道唐鳳政委在哪一個會議或者是訪談,有提到「開放政府」平台,能夠協助記者們在目前全球媒體困境下,作一些比較深度或者是對社會更有意義的調查報導。這一點我當然很認同。新聞媒體跟民主健全的關係,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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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何透過政策來協助這兩個東西,新聞跟民主,共同的正面發展,那是另外一回事,也是比較大的題目。我也很感謝辦公室這一段期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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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說PDIS平台…是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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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平台的平台」,我們的作品就是協助其他機關的題目。在PDIS上面可以看到Forums,每一個都是不同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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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好,我在PDIS看到關於開放政府的議題,開了好幾次的會議、會議紀錄跟逐字稿。我看到開放政府的落實,從這一個辦公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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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基於透明、參與、課責之原則。這個在民主社會,在擬訂一個政策的過程中,當然是扮演有建設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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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安排這一個會議的時候,跟另外一位幕僚協調,也看到政委辦公室徹底地透明化,不管是誰來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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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在跟許多政府部會、局處的互動上,反而是不一致的,甚至他們是另一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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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其實想要請教的主要是這一個方向:在擬訂政策之後,「開放政府」的角色。我們在執行現行計畫、或者是每一個部門的作業上,如何去落實?平時作業的資訊公開,行政院是不是有什麼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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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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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前漏掉的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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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字非常多,我自己都沒有全部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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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這一個是我們工作的重點,就是說這一個工作在PDIS,因為人少、系統全部自己寫,所以其實是非常容易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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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各部會、局處,其實技術是最不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業務流程跟法規。如果業務流程跟法規沒有調適,我們放再多的技術,也沒有人敢用,這個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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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具體的工作,其實是把這個東西跟管考加以結合,所以在PDIS逐字稿裡面也有提到我們對於計畫審議這件事,正在進行「全生命週期」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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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們」,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單位:一個是國發會管考處,負責公共建設跟社會發展中長程計畫,一個是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科學、技術方面的中長程計畫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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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個「Join」平台,有些人知道「提點子」是可以連署的,五千人連署,我們會認真處理,「眾開講」是法規預告或者是部會討論的案子,至少在上面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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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近剛上線的是「來監督」,這個是直接從管考處的資料,所有行政院列管的中長程計畫,也就是重大的這些計畫,可以屬於不同的專案,好比像「總統政見-客家政策」、「總統政見-教育政策」、「總統政見-產業創新五加二(循環經濟)」、「總統政見-產業創新五加二(亞洲·矽谷)」,也有一些是不同政策的政見,像「愛台12建設」,仍然在執行,所以現在還在院管考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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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的每一個計畫,我們可以在這邊看到相當多,包含網友們的一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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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一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這個是屬於政院管制「愛台12建設」的計畫,這邊有很多朋友對於公共查核做了很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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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像有一個很早以前執行到現在的計畫,也就是「金門大橋」的計畫,而這一個很有意思,因為可以看到年累積預算執行率呈現了不尋常的分布,我們很少看到預算執行率長這樣,通常是一路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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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邊也有講說開了哪一些標、做了哪一些事,幾年幾月幾日做什麼,也有網友問「圖4不4有錯??」,雖然拼字不是很規範,但大家都知道在問什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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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業務承辦單位,就說是因為廠商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有成效,所以重新辦理發包,所以有做沒有做,然後(線)就往下掉,就重新來,這個是很具體可以討論中長程計畫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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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院列管,接下來有越來越多各部會自行列管也會慢慢放在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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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自願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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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管考平台,機器對機器介接,機器沒有自願這一件事。機關回應的內容,當然是自願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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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什麼計畫放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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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的行政院列管計畫,本來就是行政院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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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進來的勞動條件協商是,一部分是不要讓我看機密,意思是我看到的就可以公開,這個是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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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系統並不是我直接督導,這個是我跟管考處何處長提出這一個需求,請他們跟資訊處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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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眾開講」的法規預報,也是公報系統接 Join 系統,這一個系統要接到大家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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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現有資訊原本就公開,如何讓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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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管考計劃的細節,原本並沒有正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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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要請教的就是說,我們推動「開放政府」這一件事,跟詮釋「政府資訊公開法」,中間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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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我們推到這裡是很容易的,因為已經核定了,是正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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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詮釋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地方,在於核定之後,對於原先擬稿階段的作業的判斷原則,就是「為什麼要做這一件事」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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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我在實務上看到比較大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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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是想要多瞭解,您其實已經回答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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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https://afabi.pdis.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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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找到突破這一些障礙的方法,但是這個方法目前都是個案,很難通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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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的方法其實滿簡單的,就是說首先要有民間的壓力(笑),這是第一步,好比像去年菜價波動,民間壓力當然就會有議員、網路的朋友們加以質詢,也會有朋友們到立法院去問院長這一件事應該要怎麼改善,然後院長也許就可以說可以透過資訊公開來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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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有公共利益,我們可以證明給內部的事務官朋友說,這個一定有公共利益,因為民間正在要求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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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就去調了一些資料,然後自己試著做一些呈現;但當然具體全部的實質工作還是部會的朋友做,只是他們發現去公開這一些東西,長官會幫忙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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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開始的連結,還是要放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也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幾次審查的邀請,人民的立法院要求我們做這個,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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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個我看到的問題。今天的拜訪跟個案無關。政府各單位計畫的審查者,像評審委員、受委託的學者專家,他們參與政府決策,也就是參與計畫的事實、身分,有沒有一個想法?應不應該受隱私權的保護?跟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們如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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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我跟Wendy在十二年國教課發會就是處理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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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課綱修正的過程中,有些委員不願意公開身分,但還是改了社會領域課綱的細部用詞,造成了一定的社會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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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新一屆十二年國教課發會,我進去的時候,有一個具體的討論,我們是要全部解聘,再用一個「願意公開身分發言」要點來新聘,或者是我們可以在這一屆做成大會決定,說如果不願意採用新的紀錄原則的朋友可能就要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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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家是一致同意,沒有反對,從那一刻開始,大會往下就所有人都具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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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並不是所有委員會的要點都是這樣子的。如果是在部級有這樣的想法,其實是比較容易的,因為國教院不可能管教育部,但教育部可以管國教院。之前我們可以在教育部尚未全面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在國教院課發會做這個決議,但是不可能影響到教育部別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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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部長說直接下來就是這樣子,有沒有例子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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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https://infra.pdis.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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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上面今天剛回答一個新的問題,也就是「決策匆促黑箱?」,按這個問題,就會連到一些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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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覺得這個關鍵,是在於大家還可以問額外問題的地方 Wiselike.tw,所以數位分項的問題是可以直接問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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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一位朋友跟您一樣的想法,也就是到底審議的機制後面是不是透明的?我說內政部部長其實已經有說,他們的「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都要放在「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的平台,就把每一個要點改成比較開放,而且全部把要點本身公開出來,像這樣子由上而下的推動就會比較容易,在部會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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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http://lud.cpam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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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雖然可以在特定委員會裡面自己決定,但是畢竟是單點,像這樣子,我覺得才比較能夠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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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像我們可以看到每一個朋友,在哪一個審議上,幾年幾月有這一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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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回答了:部長開始比較好推動。如果從行政院指導,您覺得這個是有可能,或者是適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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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夠指導的部分,其實是僅限於我們統合各部會案件的時候。擬稿不需要報到院裡面來,報來的是部長核定過的版本,所以我們在院的角度來看,其實是沒有辦法連回部會的的計畫審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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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們主要是用數位服務的這一個概念,去試著把各個不同的審查系統,及科技會報辦公室的審查系統加以連結。我有特別請他們把呈上來的東西,我們知道很多細節都沒有了,但是至少把部會系統的流水號填過來,這樣子回去調的時候可以調得到,不然是永遠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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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技術上沒有問題,行政流程上建議從重大的開始,並不是全面做下去、造成承辦的壓力,這個是目前實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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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完全同意,我們整個的目的是簡化事務流程。並不是針對哪一個承辦說他做事不好,並不是這樣,而是試著讓大家在政府服務改造的過程裡面,可以早一點下班,然後可以減少重複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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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大家用了這一個新的、簡單的系統,院本部就可以在某一個原則下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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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用「讓大家看到過程」來換「早一點下班」的這一件事。OECD國家,以及其他的朋友們,其實都在往這一個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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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http://www.ithome.com.tw/guest-post/10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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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左邊一欄的部分,無論我們做得再好,還是要往服務串接的方向轉型,這是第一步,再來是用Data-centric的原則,邀請公部門外的朋友,一起來做管考、監督。這個是要循序漸進,不可能一下子就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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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gov.tw平台跟data.gov.tw的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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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gov.tw是開放資料的基礎,所有的公報跟計畫先放到data平台,然後再由join讀取。像菜價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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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些都是在da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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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總索引的作用。我們架了一個前端,放院列管的計畫,但如果你不滿足於只看院列管計畫,要看到部會列管,我們還沒有一個漂亮的界面,那麼你到data.gov.tw去找管考處的中長程計畫資料集,那裡面都有,只是視覺化要自己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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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放到別的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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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放到data.gov.tw裡面,只要是核定可以公開的資料,目前沒有人抗拒,我們目前最大的階段是在擬稿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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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其他的問題。主要就是需要資料的時候,如果現在沒有公開,是要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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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新的要點的話,是要部長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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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推行的,仍然是以「不會讓你加班,還會讓你早一點下班」的角度,像不用立委、院、部會各個不同的人重複來問,只要回答一次,就把問答集給大家看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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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說一下,剛剛談到的計畫有兩種,看到「Join」的「來監督」是行政計畫,或者說是施政計畫,你剛剛提到的政府委託計畫,並不是施政計畫,比如委託中研院的研究計畫或規劃,並不是政策或者是施政計畫,其實還在行政行為的前期,這兩個其實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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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本來就是公開為原則,公開是計畫成型的東西,但比較需要知道的是這樣的行政計畫,像數位國家計畫,或者是政府資料開放計畫,前面的過程是什麼,如何到最後的計畫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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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計畫又不太一樣,委託計畫是政府覺得我們需要知道某一件事或者是可行性評估,但沒有足夠的人力來做,或者是外面的專家比我們更厲害,就找外面的專家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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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情形又非常多種,像國防部研究一下潛艦國造可不可以?這個雖然是委託計畫,但說不定不能公開,會有很大的部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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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往下走是計畫的審查,與計畫本身是否可以公開,是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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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剛剛政委有提到內政部的情形,不光是行政計畫或者是委託計畫,可能又是另外一種,比如我們要做一個具體規劃或者是執行,比如我們決定某一個食品要不要開放或者是溼地允不允許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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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垃圾焚化廠開發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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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跑出來的不是計畫,跑出來按照法律的說法是行政處分或行政決定,但中間也會有專家委員會的審查。比如都市計畫變更。那就要問我們把具體的開發決定,這樣一個審查委員的名單公布的好處在哪裡或者是壞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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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意思是審查委員,不要事前公開,而是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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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公開的壞處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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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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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就是原則問題了,對不對?這個跟個資無關,而是說公開可能有壞處,這個我想要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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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自己服務的機關是NCC,NCC有些個案審查非常關鍵,比如廣播電視或者是電信業者的換照,因為他們都是得到許可,沒有照就不能做下去,我們邀請學者專家審查,他們都非常堅持無論如何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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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堅持的原因:第一,這一個領域的專家當然不多,但由誰參與這樣做什麼決定,即便事後公開,還是會受到非常大的同儕或者是業界,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壓力,他們的回答是,如果公開我的名字就不參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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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他們覺得政府不應該推卸責任。誰決定?就是NCC的七個委員決定,不能說這一個決定換照不換照,雖然學者專家有出意見,但是否決定要換照,是要NCC的委員來負全部的責任,並不是叫他們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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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原則我們在課發會反覆討論,其實剛剛葉參事講得非常正確,完全不公開有它的問題。但如果只公開名單,而不公開每個人在裡面做了什麼貢獻,那就變成這些人在幫最後的裁示背書,這個情況是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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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公開了一些發言主旨,但沒有每個人的完整發言紀錄等等,這很容易被斷章取義,壓力也會集中在意見跟其他不同的委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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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的「基進式透明」,每個人講的每個字都公開,而且在完整的脈絡下公開,這樣問題確實是減少了,至少沒有人會被不當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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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要說,這中間有很多態樣,其實造成的困難和風險,有時候是比完全不公開要多的,這個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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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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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前面的討論期,只看投票紀錄,也許對一些投票的朋友不一定公平,這個是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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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等於大家沒有有效找到這一些人而回應的方法,所以這樣子就會變成是,一個人拿著好比錄音一小部分跑去找記者,然後最後只有投票紀錄跟人名,就跟記者說誰講了這句話,因此才這樣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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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如果沒有辦法拿到完整的基進式透明來講的話,那就百口莫辯。我自己覺得這個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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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各界共同討論出這樣一份紀錄原則之前,確實存在爭議性,像健保核刪是一個例子,他們正在試辦一段時間的具名審查,希望建立有系統、公開完整脈絡的機制,但因此也有人說核刪的比例下降,大家都不想作壞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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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問同樣的問題,公開這一個東西是希望它的理由更好?還是希望誰要負責?如果理由更好,我現在談的是個案決定這一種,並不是施政計畫,如果希望理由更好,不管是NCC或者是健保署,就必須把理由弄得更好,如果要找誰負責,NCC委員是公開的啊!他們就應該要負責,或者是健保署或者是衛福部部長,本來就要課責他,並不是課責某一個台大醫學系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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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會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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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一些參與的教授來講,那麼外界知道這一些名字是要做什麼?總有一個目的或者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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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假設是您作為諮詢委員或參與審查,如果你是一個公僕,不管全職還是受委託來擔任的公僕,這個是課責的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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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參與審查要被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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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問的責任是在實際表述過意見的責任,但是我剛剛講的就是部分公開,很容易造成放大課責,即使是當時課綱的委員們,不是我要幫他們講話,也有被不當課責的情況。有些人是確實有被找來的,也有些人是被影射。但是全國都知道這件事,所以就全部被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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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在自願的基礎上,所有來參加的學者、專家,知道我要來講,而且我是自願把我的話跟大家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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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參與…在審查委員會,通常是自願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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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然可以設定規則,比如這一個課綱委員會大家講好每一字都公開。我只是在講那一件事,當規則會造成大家參與意願比較小的時候,要不管任何情形之下都必須要公開、每一個字公開,這到底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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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正是我今天的問題了,任何政策跟任何規定,我相信都是價值觀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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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機密,不管剛剛提到國防部也好、或是什麼,一個是透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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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提昇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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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個資、機密或者是影響個人、甚至是生命危險,那當然到底平衡點在哪裡,這個是我正想要請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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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是要問作一個決定的時候,知道每一個過程,每一個承辦人的名字、每一個表述過的意見,這個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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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何規定在陳核的過程中是不公開的?法律一定也有其道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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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講,對於政府跟民間的關係,民眾也好或者是任何一個外部人來講,對的是政府,而不是政府某一個構成員,或者是參與過程中某一個提出意見的人。還是一樣的,如果需要更好的理由,政府應該講清楚,並不是某一個參與的人要講清楚。如果覺得要負責,應該是政府要負責,如果要問責的話,也是政務官負責,並不是中間某一個人只要簽核過程中表述過任何意見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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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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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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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計畫當中有大案子,而是委員決定是否做的時候,這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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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會有一個情形,當審查原則小組有一個決定,有法律拘束力的時候,有相對比較高的責任要公開;可是大多數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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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具體回答,現在正在從電子化政府強調效率、法遵的價值轉向開放的價值,也就是所謂透明及開放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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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一個目的,就像剛剛葉寧說的,是為了要往更透明的部分,也就是往每一個人在這一個過程當中覺得看到這一些透明的過程,我可以藉此創造更多的價值,對我們來講是公共政策的品質,對我們來講是提前可以知道這一件事即將影響他的工作或者是生活,對於很多國外的朋友來講,他們可以提早知道台灣討論方向等等,這每一個不同的利益關係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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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的意思是,我們現在用 Gartner Digital Government Maturity Model,傳統上的價值在「1」(Compliance, efficiency),我們正在往「2」(Transparency, openness)走的時候,到底「3」的Constituent value的「constituent」範圍要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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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政治範圍的認同,我作為安那其,只要對於生靈——不一定是人類——有利益就算做利益,但很多朋友們不是這樣看,可能只把人類的利益算作利益,動物就不好意思,因為不能投票;也有很多人只把本國人的利益算作利益,雖然我不知道為什麼;也有只看服公職者的利益,這個比較窄了;也有朋友把長官或下屬的利益才算作利益,這樣當然非常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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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的價值,會決定第二步的方向。因為很多機關還在「1」的階段,所以我們目前的作用,一方面是試著去對齊價值,這很重要,但是第二方面,我們沒有辦法強制,因為我們還不能全面保證「3」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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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3」的時候會考慮到……不管這一個抉擇有沒有法律的約束,畢竟有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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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我們要如何迴避利益衝突?除了透明化之外,有沒有其他的迴避方式或者是監督方式?如果政府沒有能力監督的話,要透明到什麼地步,讓民間…...不管是新聞媒體也好…...關心公共利益的社會團體也好,他們如何替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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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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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當然沒有答案,才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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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後面是互信,我很喜歡說人民不相信政府,政府要先相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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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計畫管考有95項,很多部會朋友擔心三個點:第一,他們就會覺得上千則無意義的留言;第二,大家會開始找一些瑕疵、細微末節的麻煩,會造成他們重複管考的業務量;第三,會提出搞不清楚狀況的建議,還要花額外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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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說這總有一天要處理,我們如果不相信大家給我們建設性的意見,他們就看到我們什麼都不給,其實是不相信我們的,所以並不是一下子幾千個上線,我們就來看大家會給我們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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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看到,每一則都是有建設性的,大家知道這一個是國家的公器,而不會亂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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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知道一個聚焦的空間不會散掉、不會開花,因此才願意慢慢彼此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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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舉司法院的例子,司法天生就是要公開的,秘密法庭是不符合民主憲政制度的,當然也有進程,早期我們的法院是看不到上面坐的法官跟檢察官是誰,後來大家覺得有一點不可思議,怎麼會不知道那一個法官叫什麼名字,所以現在進法院沒有這一個問題,法官、檢察官的名字,桌上都會有名牌,審判公開沒有問題,但公開不是司法始終唯一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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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評議,也就是最後判決的討論,是訂在法院組織法中說不公開的,照理來講是最後作決定的,如你所說是會影響判決的,為何法官評議的討論過程不公開?你會問說是不是只有我們這樣?不是,全世界的法院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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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少人提到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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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它的方法是什麼?我們在前面整個審判的過程是有非常嚴格的程序,而且幾乎如政委所講的是基進式透明,而且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走,這樣才是審判,只要有一個不對,那就是違法審判。判決出來只要有一個東西理由沒有講到,在法律上欠缺,那就會變成上訴的理由。因此在這兩個中間法官自己的討論,讓它是秘密的。但是這一個秘密我們到目前為止還在談,如果有人覺得討論的過程中,我的意見很好,但並沒有被多數的同儕所接受,2比1輸掉,可不可以寫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可以,現在的行政訴願也可以,但如果看比較法,很有趣的是,美國可以、但德國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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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不可以的原因非常簡單,他們一開始判決的第一句話是「判決是以人民之名」,而人民的聲音只有一種,所以個別法官不公開,是覺得你根本不重要;美國的例子反過來,他覺得每一個法官即便在合議的狀況下,他的聲音都應該被聽到,不是人民的聲音,而是法官的聲音,法官的聲音即是法律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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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其實是有不同的哲學設想,但是一定程度的公開,的確是有必要的,人民到底需要知道什麼?也就是知道審判的過程是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判你十年徒刑或者是賠100萬元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只要欠缺一個要件那就會被廢棄。中間討論的過程如果很重要,如果討論的過程需要被保留下來,那就會有不同意見書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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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進一步,這一次司改會爭論不休,也就是法庭是公開的,那可不可以直播?直播是否允許其他人上線討論?這個是三個完全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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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是沒有問題,除非是性侵案件或者是涉及國家機密的拉法葉案,如果你跟隔壁鄰居吵架,他佔你的地或者是你佔他的地,這個是公開的,但因為直播有傳播的意義,就不是原先單純的法庭透明的意義,而是向大眾傳播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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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無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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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越公共性的,會可能直播,我們的大法官、韓國憲法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沒有,但美國州很多,因為他覺得是法律的問題、憲法的問題,所以是公共的議題,訊息必須被傳播討論,參與的律師、當事人也覺得很honer,覺得他們的案子被拿出來公開辯論,會覺得上電視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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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會覺得買冰箱發生了爭議或者是車被撞到,透過傳播作用,然後大家都知道來討論。雖然(司改會議)最後的決議是朝直播方向走,但即使自由派的交大林志潔教授覺得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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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做這一件事滿前面的,意思反而是他們不在乎每一個在法庭出現的當事人權益,也就是法庭是中華人民共產黨開的,你們的權益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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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公開並不是教條、信仰,即便是公開,你說得很好,公開說不定會讓原來利益迴避、沒有辦法處理的問題,藉由公開能夠達到一定的效果,但不是永遠是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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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說參與審議的教授或專家的利益不需要被顧到,當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不會因為公共利益,就會比某一個人的隱私或者是某一個人要維護的利益更強大,並不會我們集合兩千三百萬人的利益就比一個人更重要,法庭直播與否在講的就是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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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法庭是更哲學了,也就是當事人有沒有選擇參與,有些當事人沒有辦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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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當事人選擇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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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陪審團,據法庭公開,陪審團的討論沒有直播,這就回到您的問題。或者是法官跟法官間的討論,重點是法官有沒有這一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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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附理由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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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說最後關鍵的是什麼?是人家討論的過程或者是人家做的決定?而就這一個決定,如何確保做決定的人或者是參與這一個過程的人負責、課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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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用講到法院,連我們現在國會的運作就看得出來,到底是委員的投票就夠了,可以要求他們對投票負責;還是說他們在協商的過程,也需要全部公開?這其實跟您剛剛講的,其實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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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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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協商過程是否需要公開?重要的是協商過程或者是你的票?我覺得這個當然是值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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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樣的地方是國會議員是代理人,所以本來就有一個基本的要求,代理人對本人公開,所以跟司法、行政是不一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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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選民負責,對法律負責,是對投票負責,或者是任何的討論、對於法案的討論也需要負責,這個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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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是我律師,你對我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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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或者是公僕或者是為誰服務、政府為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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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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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關鍵字還是在「Constitu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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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區域立委,在代議制的民主國家沒有任何爭議,就是有投票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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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分區立委,或者是您剛剛講的做公共服務的朋友們,這個「Constituent」就比較模糊、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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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為了現在及未來的各種生命形式在服務,並不是只為人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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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其他朋友可能不會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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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內部討論過,似乎有相當的共識跟意見了,不知道是不是正確?我聽起來好像有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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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利益為有必要」的詮釋,我們把這一個必要,分成三個,也就是技術上的、流程上的及法制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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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上,如果有更高位的某個法,要求某些審議過程必須公開,當然政府資訊公開法就可以說,依法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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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直播技術之前,其實有些場域公開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我們盡可能讓技術的門檻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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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法規跟技術有所調合,最後還是回到作業流程,也就是我們是否能夠不是只有挑選出來的這幾個案子在這樣做,而是平常在事務流程裡面,大家覺得這個是比較順暢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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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至少要讓每一個參加的人,他們覺得因此取得更多的拘束力,這樣和公開造成的不利益比較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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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是讓他們早一點下班,也就是有一些具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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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透明不能換來效益,又不能換來拘束力,那就只剩「德性」這個動機,這其實是不太可能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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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一致的想法,我的想法不代表其他人。在本辦公室的好處是我可以講我的想法,我並沒有講唐政委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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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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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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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