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那它的方法是什麼?我們在前面整個審判的過程是有非常嚴格的程序,而且幾乎如政委所講的是基進式透明,而且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走,這樣才是審判,只要有一個不對,那就是違法審判。判決出來只要有一個東西理由沒有講到,在法律上欠缺,那就會變成上訴的理由。因此在這兩個中間法官自己的討論,讓它是秘密的。但是這一個秘密我們到目前為止還在談,如果有人覺得討論的過程中,我的意見很好,但並沒有被多數的同儕所接受,2比1輸掉,可不可以寫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可以,現在的行政訴願也可以,但如果看比較法,很有趣的是,美國可以、但德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