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其實是有不同的哲學設想,但是一定程度的公開,的確是有必要的,人民到底需要知道什麼?也就是知道審判的過程是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判你十年徒刑或者是賠100萬元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只要欠缺一個要件那就會被廢棄。中間討論的過程如果很重要,如果討論的過程需要被保留下來,那就會有不同意見書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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