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問同樣的問題,公開這一個東西是希望它的理由更好?還是希望誰要負責?如果理由更好,我現在談的是個案決定這一種,並不是施政計畫,如果希望理由更好,不管是NCC或者是健保署,就必須把理由弄得更好,如果要找誰負責,NCC委員是公開的啊!他們就應該要負責,或者是健保署或者是衛福部部長,本來就要課責他,並不是課責某一個台大醫學系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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