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過頭來講,對於政府跟民間的關係,民眾也好或者是任何一個外部人來講,對的是政府,而不是政府某一個構成員,或者是參與過程中某一個提出意見的人。還是一樣的,如果需要更好的理由,政府應該講清楚,並不是某一個參與的人要講清楚。如果覺得要負責,應該是政府要負責,如果要問責的話,也是政務官負責,並不是中間某一個人只要簽核過程中表述過任何意見就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