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議開始前,我先講一下今天的記錄原則,今天應該是沒有錄音或錄影,但是我們有請一位速錄師,等一下大家第一次講話之前先講一下希望怎麼被記錄,好比像某同仁、職稱或者是連名帶姓都可以,這一份紀錄只向院內公開,所以我們在這一次講完之後都會收到這個連結,這個連結各位都可以轉寄給院內的任何朋友,我們可以修訂的,在今天開始算的十個日曆天之內,每一個人都可以把自己發言裡面覺得公開了,可能會被放大檢視或者是需要補充脈絡的部分,或者有提到一些研究可以補上相關的連結,都可以做修訂。十天之後就會在網路上跟所有的人公開,這一件事其實是幾位立委邀我去參加公聽會,也就是選手們遭受到的一些問題,比如兵役或者是社會觀感或者是補助的爭點,我們等一下都有逐字稿的紀錄下來,會從我上次去聽到選手們,其實我也沒有待全程,是速錄師待了全場,把所有的訴求帶到。

  • 我們並沒有要處理設備或者是國家級投資政策的什麼東西,我想今天聚焦在本來在從事電競活動的這一些朋友們,他們會希望一些兵役上、學業上的肯認,在院這邊有什麼方式在合法的情況下,以及說服大家的情況下做出來,這個是主要的目的。

  • 在進入一開始教育部報告之前,我先想詢問一下,因為在公聽會裡面有非常多的朋友提到圍棋主管機關從最早好像從文建會,到後來被納入亞運後,就從文化圍棋出現了競技圍棋的概念,體育署扮演了一度的角色,不管在開哪裡的公聽會,都會把圍棋拿出來講。我希望把文化替代役的部分,也就是圍棋的現況希望有一個全面的瞭解,如果朋友們現在手邊沒有資料也沒有關係,講一些關鍵字,我查資料就是了,這個是一個提醒,接下來直接進入報告,謝謝。

  • 政委、各位夥伴,先就教育部體育署及技職司的部分來報告。

  • 請看到第4頁「運動的定義與範圍」,聯合國教科文有做一些對於運動的定義與範圍,身體活動是指運用骨骼肌,且能產生實質能量消耗的任何身體動作。前面也有提到「凡具有遊戲性質而出之於與他人比賽或自我奮鬥形式之一切身體活動。」這個跟競技好像很雷同,但是比較大差異的是:身體活動界定的部分。

  • 第二,我們來談到運動選手的四級培訓體系,從基層的運動選手到優秀青少年選手至職業運動選手至國家代表隊,這個是有一個分級的訓練模式。

  • 第三,請看到第6頁「教育證照等級體系」,我們在整個競技體系裡面,教練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整個證照的體系是非常完整的,也是由中華體總和授權單項運動協會發證,從C、B、A級是很清楚的授證流程。

  • 第7頁,是「奧亞運選手升學獎勵及職涯輔導」,分為獎章及獎金、就學輔導、就業輔導及生涯輔導等項目,算是滿完整的。

  • 另外一個是體育班的設立,從小學、國中至高中都設有體育班,這個是以奧亞運項目、世大運及部裡面推動的賽會為試辦的原則。

  • 剛剛政委有提到圍棋,有部分學校的體育班或者是地方政府所設立的體育班可以依自己的特色,所以會有圍棋專班,如果成績好的話可以升學,而為何會列入到這個競賽體系裡面?因為在那一次廣州亞運,中國將它列為比賽項目,但是其他的國家並沒有全部肯認。接下來是也未獲中華奧會的承認。

  • 中華奧會?

  • 那時是暫時承認一段時間,但是後來如沒有再列入國際競技比賽項目,就不會承認了。

  • 我們會因為這樣的關係,圍棋專班就不能設嗎?

  • 第11頁,我們可以看到網路使用情形及電子競技納入運動之國內民調,中、小學生可以看到非課業網路的時間,這裡特別提到網路沉迷的部分也請參考。

  • 有逐字稿或者是會議紀錄嗎?或者只是結論?

  • 有座談會紀錄。技職司有技藝競賽的做法,我想還是請技職司的同仁來說明。

  • http://www.sa.gov.tw:81/Ebook/Files/附件1_(教育部資科司)104年學生網路使用情形調查報告.pdf

  • http://www.sa.gov.tw:81/Ebook/Files/附件2_(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推動電子競技可行性評估專案.pdf

  • 剛才有幾個問題想要確認一下。

  • 第一,我之前在十二年國教課發會的時候,對於網路成癮的部分有討論相當多,一般我們不會把它當作是一種疾患,就是一種癥狀。通常如果小孩會花太多時間沉迷在網路上,表示社會結構或者是家庭結構更深層的東西需要注意,但它本身並不是疾病。

  • 另外我想講的是,網路成癮跟電競選手這兩個的相關性,我一直沒有看到很嚴肅的研究,因為其實電競在練習的時候,其實是不連到別的網站的,五個人關在一個房間,只連到電競平台,所以這跟網路成癮要分開看待,我只是先講一下。

  • 技職司的部分是針對技藝競賽規定來說明。

  • 技藝競賽的部分有三方面:第一個是升學,第二個是技藝鼓勵,第三個是表揚。

  • 高中的部分我們強化技職教育的發展,在技專的部分,如果獲得各種技藝競賽的優勝,在入學的部分可以參加保送入學的甄審。

  • 我們也有補助學生參加國際性的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相關競賽或研習營,培訓國內技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具備參與國際競賽能力,讓優秀的學生參加國際性的技藝能競賽,且出國前會有語言能力訓練及協助。

  • 在參加國際性技藝能補助出國所須的機票及膳宿費,如果表現卓越的部分,我們會納到「技職之光」來表揚。主要這個是勞動部來主政,像技能檢定等等,我們會跨部會研商相關競賽的意義來做深入的討論。

  • 我再做一點建議。

  • 電子競技準用國體法相關的規定,這個是由立法委員提出的,我們有做一個整理,也就是現階段如果是納在國體法裡面,我們認為不是很合適,但是如果有相關部會準用這一個的話,我們認為是ok的。

  • 第一,體育運動有百年發展跟沿革,但是競技運動的產品及生命週期是不穩定的。

  • 第二,電子競技運動是由公司來辦理的,那好像也不太相同。

  • 第三,體育運動的裁判教練是體制化、法制化,在國內電競我不知道教練有沒有法制化。

  • 第四,教育體育的核心理念強調身體的運動,我們在教育裡面又比較不希望小朋友玩電競成癮,這好像有一些理念的衝突;當然它也不符合體育運動特別強調身體運動的內涵。

  • 再者,目前的體育預算只占全國預算0.4%,如果納到體育運動,那就會排擠。

  • 這個才是最主要的原因(笑)。

  • 為了兼顧產業發展需求跟維護教育核心價值,因此如果相關機關在相關法規裡面,由他們主政,準用國民體育法第14條,我們反而覺得這個可行。

  • 第二,透過產學合作培育資通訊相關的人才,這個部分教育部可以協助,事實上相關技職學校也已經在做。

  • 我想先確認幾件事,國際比賽補助是不是這一張大表?裡面包含了非常非常多。

  • 螢幕上是「甄選群(類)別及技藝技能優良職種類別對照表」,是不是就是這張表?

  • 全國這邊,有看到教育部學校圍棋錦標賽,這個還有在辦嗎?就是跟科展放在一起的這組裡。

  • 目前是由佛光大學在辦,我們有補助。

  • 得第一名第二名還是準用你們剛剛所講的那一些升學的辦法?

  • 所以其實我自己事前看了一些資料,我覺得圍棋現在處於一個妾身未明的狀況,自從電腦圍棋下得比人類好之後,長遠來看是否還會被歸在個人競賽,這個不無疑問,這個是大家接下來可以檢討的部分。請文化部報告。

  • 我是文化部的陳濟民,請方衍濱報告。

  • 文化部報告:

  • 第一,現階段從產業或者是從選手的培育上,本部並沒有相關法規及獎助措施。

  • 第二,電子競技有運動成分,主要是透過手、眼的協調能力,屬於競技類比賽,跟體育署職掌的各類競技運動教練選手的選才、培育規劃、執行、輔導及考核等較為類似。

  • 電競選手多為16至25歲的年輕人,也許可以跟國民教育、高等教育體系互相結合,又未來電競將成為臺灣年輕人就業選擇之一,所以也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有相當關聯性。

  • 第三,我國屬於世界電子科技產業大國,產值第四名,發展電競產業有其優勢性,但如果從文創法所規定的十五個文創產業類別中來看,數位內容產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是現今文創產業發展有跨界整合的趨勢,所以如果涉及電競內容產業相關人才方面,文化部也會視個案來補助產業發展。

  • 每一點稍微講一下,電子競技並不是文化部或者是任何一個部會的主管業務,不然我們不會在這邊開會,這個是共同認知(笑)。

  • 第二,大家有一個想法是,像剛剛研發替代役有講到各類遊戲軟體,不管是研發產業裡面關於各類遊戲軟體的部分,或者是文創產業關於數位內容的部分,講的都是「製作」電競軟體,而不是「使用」電競軟體;我們現在講的電競選手是使用者,他們並不是製作者,所以其實之前他們應該沒有人真的能適用文創或者是役政署這邊的條例。

  • 有點像我下圍棋,但是其實對於圍棋棋盤、棋子如何磨製,那都是很重要的技藝,但是其實棋手都不懂,只是下棋而已,因此要分開看待。

  • 我鼓勵臺灣這邊發展更多電競平台,這個東西可能很有幫助,甚至如果抵擋住時間的考驗或者是開放源碼的,可能過了二、三十年再玩,就會變成慢慢像圍棋的東西,但這個並不是這次開會想要討論的。

  • 今天要討論的是有一些使用者們,他們在已經訂好的規則或者是環境底下,他們做的事情在大部分的時候,通常講的表現方式是:我們某一場世界大賽有多少人收看,比NBA還要多之類的。

  • 從我的角度來看,這樣子比較像是在進行表演藝術活動,不像進行數位內容產製。如果硬要說電腦螢幕錄製出來的東西都是數位內容,那也說得通,但是我作為一個觀眾,我覺得還是像類似表演賽的概念,這個是我自己的心證;我在看的時候,是用看表演的心情在看,因此我想把它跟可能未來跟競技關係也會逐漸脫勾的圍棋文化相提並論。

  • 現在有一個「國際智力運動會聯盟」,有跳棋、橋牌、西洋棋跟象棋等,所以圍棋也進入了,所以圍棋目前是「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的會員。

  • 我理解跳棋、橋牌、西洋棋、象棋及圍棋是因為教練、廠商相當穩定,但是我的意思是說電競有一些型態,如果開始符合這邊的定義,而不是最紅的是單一廠商做的,那要如何適用?

  • 目前制度還不明確,而且很多電競平台可能大家比較沒有聽過的,其實我上次去公聽會有貼出我二十年來玩的電競,那都是非常穩定的,而且是開放平台,並不是單一廠商主導的。

  • 我的意思是,你很難只用這些理由來涵括所有的電競樣態。我們當然可以說「這些只要等到世界智力運動會納入了,我們就會採用」,這個是安全的講法。

  • 但是事實上,我們是存在著有一些非常多人看表演性質的競技朋友們,這些朋友們主要的想法是在發展的過程中,能不能像是某種特定的技藝人員一樣,給予一定的肯認,其實就是「正名」的要求而已。

  • 抱歉,我一直要回到圍棋這個比喻來。

  • 我做一個補充,我記得當天吳志揚立委有提到一個概念,因為他當過縣長,所以他也知道家長跟教育人員端,如果電競納入的話,對於學生的身體健康產生影響。

  • 因此他當天也有提到,可以視為職業運動,因此就比較不會牽涉到要在高中以下的課程裡面的體育,因為教育部為體育的行政單位,我們一定要考量到家長跟教育人員的立場。

  • 我們一方面又擔心學生的網路成癮,但是如果又把它視為運動項目的話,我們自己立場好像不一定。

  • 雖然剛剛政委有提到跟網路成癮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是網路選手的話,會對於視力及身體等方面會有一些影響,這個是家長所擔心的。

  • 如果是產值非常高,如果由主管這方面的經濟部來推動,因為是商業表演的活動,而這一些非常厲害的選手,這一些獎勵的措施能夠準用國民體育法的話,這部分教育部是贊成的;但是如果由教育部來推動做這樣的政策,我們擔心沒有辦法得到家長及教育人員的認同。

  • 理解,所以這邊教育部的擔心,我非常快速綜整一下:

  • 通常我們是以18歲作為一個分界,國民義務教育完成後,有些人要做可能傷害身體但是社會關注的活動,基本上是成年人自己的選擇,從教育部的立場來講,職業運動員不管從事什麼運動,那是他作為一個大人的選擇。

  • 但是18歲以下,我們不希望告訴小孩鼓勵或者是培養這一種對身體有害的活動,大概是這樣講嗎?

  • 分成兩個層次來談:

  • 第一,目前電競設備已經有考慮到濾光,我想首先不是眼睛,而是滑鼠跟鍵盤的設計,不小心的話可能導致腕隧道症候群。

  • 我想隨著VR的普及,戴著VR之後,打了十分鐘網球也是流了一身汗。我覺得隨著時間過去不到兩、三年,也許這一些選手會先用這個來當作練習的方式。

  • 我們現在還可以說會傷眼睛、手,不適合小孩來練習,但是這個理由快要不能用了。我不是說現在不能用,而是快要不能用了。

  • 但是我很同意,任何特定被單一商業主導的東西比較像是職棒,而有很大的企業贊助它的概念。我們也不會從小訓練小孩一定要變成某個企業隊員的感覺,但現在確實電競多多少少會給人家這樣的感覺,現在是有相當大的企業在支持及贊助。

  • 因此,你們提到「感興趣的小孩,在不要太傷眼睛及手的情況下,我們抱著不禁止、也不鼓勵的態度。而長大之後要做什麼選手,這個是個人自由。」這個態度我是同意且贊成的。

  • 至於進入職業運動之後,它算是一種經濟活動,因此完全交給經濟部去做,我瞭解經濟部沒有來,所以很容易被指派任務(笑)。

  • 不過,我剛剛有講,所有關於經濟活動的部分,都不是今天討論的範圍,所以還是聚焦在上一次公聽會那幾位電競選手們的意見。我想光是以上的講法,是比較難回應他們的。

  • (投影公聽會逐字稿)吳志揚委員提到要大膽列到職業運動產業裡面,他認為這個是家長、學校比較簡單認同的方式,剛剛已經有處理到,所以這部分就過去了。

  • 另外,蔡承諺最後有提到,「能申請產業替代役的廠商也非常少,…但是他們不能來開發這個軟體」,因此基本上選手申請不到,這個是主訴。

  • 第三個主訴是他說學校能不能開專班?第二個是選手在學校上課的時候,能不能在某一個訓練場地裡面進行,有特殊的學程設計,讓他還是兼顧課業?

  • 其實有很多技職班,或者是音樂美術的才藝班都有配套,如果學校附近有能夠訓練場所的話,學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那邊進行訓練。

  • 這我們可以說即使是18歲以下都可以搭配,這目前的適用方式是?

  • 技專的部分沒有開專班,但是有一些合作的案例。

  • 技職校院的目的是培養動手實作及創意思考的學生,因此是以人才培育的眼光來看,目前沒有電子競技的專班,都是相關的電子、資訊、電腦、軟體等相關科系。

  • 目前倒是有單一的特定廠商,比如找某一個科技大學的八個學生,提供金錢給他,也就是認真去打電子競賽給獎金,但是不設人才培育,單純參加電子競賽。

  • 但這已經是科技大學了?

  • 並無整個專班都在打電子競技,還是有列入,但是不列入正式課程。

  • 那技術高中呢?

  • 這個也會考慮到家長跟社會觀點,如果整班是電動玩具班,這個家長不會接受。

  • 理解,不過圍棋專班當時也有類似的討論。現在的年輕人慢慢會變成家長,「家長能不能接受?」這個觀點五年之後不一定能用。

  • 尤其107課綱上路之後,會有校定必修跟特色課程。如果學校真的開了電競課,只要能說服家長,理論上教育部也不能說禁止,這個是在107課綱裡面的精神。

  • 所以,我們可不可以很簡單講說在107課綱上路之後,這屬於學校自行裁量的權限?如果他們要開電競課要變成校定必修或甚至專班,這個是學校的特色。

  • 這句話我們可以講到這個程度嗎?

  • 一般來講,雖然開設專班是從下由學校提出申請,教育部來審核,其實專班還是要有課程的深度,可能不是單純開設一個競技項目課程而已。

  • 所以課程可能是類似遊戲設計。

  • 或者數位媒體之類的。

  • 對,電子競技頂多安排一個課程。

  • 我想圍棋專班也不是一天到晚要下棋,也有教圍棋文化。

  • 一般大專校院課程設計是要有學術的專業度。

  • 理解。如果他對於電子競技有興趣,其實可以接觸到的是非常多,數位、傳播這一些都可以碰得到,這個跟圍棋專班「學業、棋藝、品格並進」的道理是相通的。

  • 課程並不會設定在電子競技。

  • 理解,沒問題。

  • 關於蔡承諺第三個問題:是不是把它定調成如果在學校的規劃裡面,尤其是技術高中的規劃裡面,有能夠讓他藉由電競的興趣,但是能夠讓他接觸到包括電子傳播、數位媒體這一些相關深度的課程,這樣子教育部採取開明的立場,不反對技術高中往這方向規劃?還是這個還太強,你們要等一、兩年才能這樣說?

  • 我們再請國教署稍微研究一下,我覺得這句話還是要講出來,但是講出來的強度讓高國教署來決定,可以嗎?

  • 我們回到替代役了,不好意思(笑)。

  • 我查了一下從文建會時代的替代役,一直到今年獲得貝桑松的國際指揮,聽起來是在國際上先獲得認可,就可以在文化部的交響樂團服役。

  • 83年次之後役男只要服四個月的軍事訓練,或是也可以選擇服六個月的替代役,但是其誘因不高,因為役男可以利用暑假去受軍事訓練,就完成國民義務了,因此要請役政署調查目前82年次前尚未服兵役的役男人數,以及83年次以後需要服軍事訓練的役男人數。

  • 再來,剛剛政委有提到為什麼圍棋要列為文化替代役,過去文建會時期召開推廣圍棋活動跨部會協商會議,會議決議:國內職業圍棋士申請服文化役後,以文建會為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並會同內政部役政署訂出甄選條件,經甄選服役後,指派至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各縣市地方分會、學校推廣圍棋活動。

  • 其實體育署跟文化部預算有限,例如台北市政府與民間合作辦理電競大賽轉播等一系列支持活動,是由產業發展局負責推動的,因此如果可以跟產業鏈結,請經濟部一同加入的話,推動電競會更加順利。

  • 經濟政策的部分不一定是我負責,應該會由別的政委或者是別的朋友們負責。再次重申,這次會議只處理選手的部分。

  • 我想我們今天會要做到的幾件事,其實就是我剛剛白板上最一開始所說的,就是循圍棋的前例。

  • 圍棋選手在成為選手之前必定有一些訓練的時期,從國中開始有這一方面的興趣,剛才也已經提到這邊本來就有一個類似技職的,剛剛看到木工在電腦輔助的相關辦法,在高中就加入然後得獎,這個勢必是教育部的工作。

  • 因此,具體請教育部做的事以下有兩個:

  • 第一,本來的這一份,我不曉得是不是最新版的「甄選群(類)別及技藝技能優良職種類別對照表」。根據所謂的技藝跟競賽的這一份大表裡面,可能要見到一下圍棋是不是還分到電機與電子群那一類,如果不要分到那一類也好,我知道這個是按照技術高中的群科來分,是不是可以放到稍微比較像的一類去,這個無關獎助的錢或者是辦法,只是分類而已?不管分在哪一類,圍棋的這一類是不是也可以把電子競技放在那一類?我們只是肯認這件事而已。

  • 第二,專班的適用上,技術高中可能要請國教署同仁來回應。如果現在要講一句話,這一句話是:「在107課綱適用之後,我們本來就鼓勵各校發展自己的特色課程,如果有學校有很好的結合,讓對電競感興趣的學生,能夠因為讀了以電競為特色的技術高中,而接觸到數位傳播、多媒體更多的底蘊...」看要怎麼講說,「在這樣子的前提下,國教署是持鼓勵的態度」。

  • 以上我已經調弱過了,如果還有其他的版本,請再跟我說,希望可以衡平家長的感受。這個是我希望國教署能夠協助的部分。

  • 對於文化部來說,你們剛才提到了一個非常妙的,不管是服六個月或者是十個月的文化替代役規則,報到院裡來,文化部直接轉名單給某一個NPO。

  • 就是圍棋文化替代役。

  • 之後再由NPO去進行安排,去那邊想必也是以協助棋界活動為主。所以這個模式在盤點後,看看是不是可以適用?

  • 如果適用的話,尤其是法規會這邊,看適法性有無問題,如果適法性沒有問題的話,麻煩評估一下。

  • 我想電競文化,並不只是在國際上拿獎牌。技藝拿獎牌的適用原則,我們剛剛處理過了;相對的,從事者也應該要有進一步推廣這個文化的興趣。

  • 因此,從事這樣替代役的工作,而是在民間的NPO或者是相關的地方繼續推廣這樣的文化,有沒有辦法把它當作一種表演形式,或者是多媒體創造的形式,循著圍棋的合法狀態去進行處理?

  • 所以文化部是有這個工作,也請跟內政部役政署處理一下。

  • 因為歷史悠久了。

  • 希望也把圍棋定位,也就是「選手」前面不管是什麼名字,希望可以放在一起。

  • 圍棋放在智力運動是可以接受的,現在主管機關說有一個智力運動會,因此請大家想一想如果不說「智力運動選手」,我們要講什麼?

  • 也就是現在如果出現了某種大家很風靡,也有變成國際表演賽的可能性,但是還沒有納進智力運動會的...

  • 好,所以可以說「電子競技」的「技藝選手」,文化部可以嗎?因為也有一個「藝」(笑)。

  • 好的,所以我們可以當作一種技藝文化,假設文化部不反對的話——那就是「電子競技這門技藝的選手」。

  • 這樣一來,就可以跟電子產業的推廣完全切開,讓技藝跟著文化保留下來。

  • 好比做木工的師傅們換很多材質,未來也會有很多新的機器幫他們,甚至也有一些人進VR雕刻,但是技藝文化並不完全隨著機器而改變,而是繼續保留下去。

  • 因此我們跟特定的廠商拆開,這樣可能會比較好處理。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提到了運動產業的類別,進一步去看各運動產業類別的內容與範圍,裡面有「運動表演業」、「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包括剛剛討論的運動表演、圍棋等都有包含在內,而這些業別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前體委會。未來電競是否比照圍棋入法,是否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準用「國民體育法」第14條,未來都有許多討論的空間。

  • 主管機關是體委會?

  • 早期是體委會。

  • 現在是體育署主管。

  • 因為運動表演業的事是排除掉職業運動業之後,所有大家可以現場欣賞的。但是我看起來運動表演業的定義裡面已經加上「(電子媒體)」,因此這個「現場」包含直播在內。

  • 我們知道電競很多是透過直播的人觀賞。如果在現場,卻看不到選手的螢幕,說實在沒有什麼意義(笑)。

  • 所以是從線上居多,因此我同意把它變成是運動表演的話,希望它跟職業運動有一個明確的劃分。

  • 簡單來說,電競選手到18歲之後要不要從事職業運動是另外一回事,現在既然是在討論18歲左右朋友們權益的話,我們可以說是「作為電子競技這門技藝的專業人才,未來就能從事運動表演行業」,這樣是不是比較容易解釋?

  • 其實差不多就這樣。我自己的感覺是,圍棋很有可能也會演變出運動表演業,它會隨著電腦越來越會下棋而轉變型態,也會隨著時代而變化。

  • 我們院裡這邊如果找出誰要做什麼事,就不太會受外界壓力的影響。

  • 有沒有什麼動議要提出?

  • 今天的會議紀錄,請問是由政委辦公室製作?

  • 建議你們還是要做一個正式的紀錄。

  • 就是誰要做什麼工作,像剛剛說「這邊要做那個,那邊幫忙做那個」。

  • 我們的逐字稿會公開,如果十天後大家已經調到各自想要問的資料,就會把各位呈上來的資料一併公開,這樣大家看到的不會是我們坐在這邊還要問誰,而是都有問到。

  • 十天的時間我覺得是有必要的,但是這邊的會議紀錄可以先製作。

  • 還會有下一次會嗎?

  • 要看這邊調出來的資料,來回應剛剛問的三個問題,包含:1. 役政、2. 技藝能競賽認定、3. 技術高中專班。

  • 如果役政署說適用文化替代役合法;而教育部說重新分類加上這項技藝,以及學校「厚植電子競技文化」來「培養運動表演業人才」 是可以的,這些都確認的話,那就不用再開會了。

  • 如果任何一項需要協調,我們再來開會。

  • 跟同仁確認一下,剛剛甄選技藝的名字是什麼?

  • 「甄選群(類)別及技藝技能優良職種類別對照表」。

  • 我們再確認一下,這個是我們公告的或者是勞動部公告的?

  • 都有可能,最後是誰公告的沒有關係。我看一下,看起來可能是你們,好像不是勞動部。

  • 謝謝,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準時結束,謝謝大家。

  • (會議結束)

  • (會後各機關補充)

  • 有關得否將開設電競類課程視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訂課程」,回復說明如下:

    (一)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規定,各校於發展學校校訂課程時,應以所屬群科部定必修科目之基礎上,開發相關特色課程,並經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納入總體課程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故各校均可依上開規定,考量發展願景、產業概況、師資人力及學生與家長之期待等因素,開設所需之課程。

    (二)各校於發展特色課程時,可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務實致用特色課程實施要點」向本署申請補助,依據前開要點期程,本署訂於每年9月30日前召開北、中、南3場次之申辦說明會,供欲申請之學校了解本計畫。另於辦理特色課程時,亦可搭配均質化、優質化或其他競爭型計畫進行實施。

  • 於105.11.9召開「研商電子競技選手培育及獎勵輔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後續推動方向事宜會議,達成以下決議:

  • (一)「電子競技」比賽不適合納入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群(類)別之採計競賽及技術士職種類別對照表;惟國際技藝競賽部分,則由各考生納入四技二專甄選入學備審資料,由各校視競賽之選拔過程及與學生本職學能之關係自行認定。

    (二)如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規劃電競特色課程專班,計畫書經國教署審議通過後,可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之特色招生管道,如私立南英商工106學年度已開設媒體動畫科(電競遊戲特色班)1班,招生名額48名。

    (三)若「國際電子競技聯盟」(IeSF)加入「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成為會員,則將同意我國加入IeSF會員之電子競技類別人民團體可比照成為單項運動協會;未來如納入單項運動協會管理,於教育階段辦理電競相關競賽時,仍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 (一)行政院前於93年度為推廣圍棋活動,由於圍棋是東亞儒家文化圈傳統四門藝術之一,故有關圍棋士申請服文化服務役之相關作業,係由本部(前文建會)負責邀集內政部、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前體委會),於93年2月9日召開協調會議,會議決議以:「國內職業圍棋士申請服文化服務役,以文建會為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並會同內政部役政署訂出甄選條件,經甄選服役後,指派至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各縣市地方分會、學校推廣圍棋活動」,故現圍棋專長役男皆依會議決議由中華民國圍棋協會同本部及內政部役政署訂定甄選條件,役男分配至該協會服勤。

    (二)查電子競技屬於數位遊戲範疇,為數位內容產業一環,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電子競技相關公協會亦為經濟部主管,電競技藝選手申請服替代役之相關作業,合理作法應由經濟部主政。

    (三)復查內政部役政署現有「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該計畫適用內容涵蓋:數位內容「各類遊戲軟體(電腦遊戲、線上遊戲、遊戲機)」等,目前電競選手多為電競相關團體、公司贊助或簽約,建議亦可請該署鼓勵旨揭團體、公司或廠商考量其適用性,爭取列入前揭計畫辦理,於相關企業中服勤延續其專業。

  • 📗 感謝國教署針對特色課程補助的積極回應,也理解私立南英商工將在106學年度開設電競特色班。

    📗 教育部同意各校將國際技藝競賽名次列入甄選入學考量,也是很好的方向。

    📙 理解教育部希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先納入「國際電子競技聯盟」為成員後,再成立單項運動協會。

    ❗ 役政方面,我理解文化部的考量,但「電競技藝選手」為數位文化的傳播、展演者,與「電子軟體」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性質並不相同,仍希望能比照職業棋士方式處理。

    ⏩ 後續我們將邀集相關部會的朋友,就役政、協助國際賽事等事項,進行第二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