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如果還是要選擇此案協作,是不是可以在這邊確認主辦單位是內政部。
因此,勞動部認為,其實我們跟國防部、教育部、人事行政總處在國定假日的這個議題上的角色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在這一個議題上是被動、配合的,希望在這邊先釐清,有助於大家投票的思考。
但是在去年底的修法過後,從今年起,所有的假都回歸到內政部之規範,未來也不可能從勞動部在勞基法中再訂幾個假出來,變成只有勞工放假,而其他人不能放,這個空間完全是沒有的,國定假日應該回到整個國家的高度來思考。
因此,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新制即修正勞基法第37條,明定國定假日之放假回歸按依內政部有關紀念日、節日之放假規定,全國一致。其實,哪些日子該是國定假日,並不是,也不該由勞動部決定。勞動部以往不過是在勞基法裡面把內政部已經規定好的國定假日再細則中重覆訂定,以前是訂在施行細則中,讓勞資雙方可以直接查到。
不好意思,勞動部再補充一下現行法制上的規定。去年下半年,恢復七天假以後,出現了學校要上課,老師學生要去學校,但學校內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規定應放假的情況。
如果投票結果認為這必須要協作的話,勞動部建議主辦單位單列內政部。至於各該假要不要放,涉及許多單位,如果是列在協辦單位,勞動部會全力配合。
如果順著這樣的思考邏輯,若是某宗教團體,提案建議將其師父(神明)之誕辰納為國定假日,又剛好同屬內政部(民政司)主管。國定假日應否放假及給假,由於影響到其他人的作息,且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本應以法律定之。以往,政府所訂定的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屬「辦法」的層級,卻也一路走到現在。然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應該要拉到一個「法律」的層級。內政部這幾年其實有努力過,但還沒有完成。這一次提案人提出來的,就是要求訂定一個《國定假日法》,此一《國定假日法》的訴求,不應窄化為要回七天假,應從政府整體的高度來看,也就是應從將定假日法制化的方向來思考。
勞動部建議「【還我七天假】行政院立即提案《國定假日法》,將國定假日恢復19天」這一個案子的主辦免列勞動部,雖然這個提案的說明有引述到一例一休的政策,但其最終所訴求的訂定《國定假日法》。要不要訂定《國定假日法》?哪些假日要定為國定假日?並且要以放假的方式慶祝或紀念,必須要從國家整體政策的高度來考量,並不是只有討論勞工放假與否的問題而已。受僱者也還包含軍公教,如果今天軍公教做同樣的連署,也可能在一天內成案,如果要依照提案者身分別來決定主辦單位,不就要分別由人事總處、教育部、國防部一起來當主辦單位嗎?似乎不該是這樣子來理解決定《國定假日法》之主責單位。
不見得會剛好在單一個禮拜的兩天,因為就是運用彈性工時,但會保證那個天數是不少的,但在那個允許變形工時或彈性工時的區間裡面,天數不少,但安排不是剛好這一個禮拜死板板地一定要放2天,因為對勞工來講有假要累積起來一起放,需求不一樣。
不是。我們來講一例一休,是一個禮拜有2天;但實施變形工時的,兩個禮拜的,兩個禮拜就有4天,就是兩例兩休;四個禮拜就是四例四休,也就是8天;八個禮拜的,八例八休就是16天。
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全國放假不一致的部分,其實後來我們在做一例一休的處理,其實是把這一個問題解決了,也就是週休二日的法案,也就是把大家放假不一致的部分解決,就是讓所有的人都拿到116天,也不再讓人覺得遇到好、壞不同的事業單位而有所不同。
但是原來19天的法定假的義務,但又不見得多付出很多的部分,願意跟勞工協商,做一部分的調整,調整成在當時兩週84小時、隔週休的情況,雇主再攤一點、負擔一點,可以提前到週休二日的狀態,在隔週休的狀況之下,勞工排起來是5天半,假大概是110天,有的雇主說攤了110天,因為再讓你週休二日,再多吸收一些,讓你可以拿到116天,有的雇主早就這樣做了,所以在那一塊的部分有人這樣做。
剛剛有提到去年有一些行業透過國定假日的調整,所以達到休國定假日,也沒有錯,《勞基法》也規定國定假日,家裡、工作、學校及小孩的作息不太一樣,事業單位說公部門也這樣作息,公部門、學校都是這樣作息,我們沒有需要輪班,我們就這樣走,員工方便,雇主也覺得這樣也可以。
有提到「砍7天假的工資變少」,如果這7天假都等同放假,不會等同收入一定會增加的問題,也就是沒有降低的問題。
其他勞工過勞的問題,其他的就業者沒有嗎?或者是對於勞工、其他就業者或民眾是不是有共同的意義,這個是共同思考,我們做兩點澄清。
但是剛剛還有一個論述是,如果那樣的話,有加班的機會減少,也就是少掉多少的加班費,因此這兩個論述上有一點小小要釐清的,也就是國定假日7天出來,到底用意為何,可能在聚焦上來講,關係到後面整個的延伸,包括《國定假日法》訂了的用意為何,一個國家的整體假日是不是要整體來看。
7天的國定假日不去上班才會有一個效果,也就是工時會下降,我們前面講的論述是這樣,如果那7天的假還在,現在工時會比去年還要再下降下來,可能還會再往下拉,認為最少還可以再拉56個小時,那前提是不去上班的,不准上班最好,那數字還可以再往下帶。
要澄清另外一件事,7天的國定假日,如果少掉7天的國定假日,有人提到加班費少掉,國定假日還維持那7天,是不是就可以增加加班費劃上等號,如果這7天的國定假日跟另外的12天國定假日,大家都不上班的話,勞工都不加班的話,那就沒有加班費的問題,因為不去加班,所以不產生加班費,因此那7天的國定假日有或無與收入是否增加,其實不是一個等號。
每一個人在額度上公平獲得對待是116天,這個是一例一休的週休二日法案所強調的,每一人都不確定的116天至123天,到確定的116天,這個是進步的,這個是要回應123天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人都123天。
通過該法令以後,每一週一定是空2天下來,但不能講說這2天有去加班就不叫「週休二日」,法定上就保證了2天,而這2天或許有加班,但或許沒有加班,除非要規定這2天都不准加班,確實保留下來,除非是這樣子,但在我們這一個社會是不太可行的。
但是對於一個禮拜上6天班,每一天是6小時40分的人,一週做40小時一樣,他是上6天班,是71天,但是實際上有人運作71天、有人是123天,我們如何讓絕大多數的勞工是116天,所以去年的修法邏輯是,我們對於社會上自然形成,有人71天或123天,又或者是123天的勞工看起來數字比較多,我們希望大家都可以同享其利,也就是大家可以獲得保證的116天,因此才會有一例一休的修法。
剛剛有提到去年修法前的是什麼狀況,去年下半年,也就是6月21日以後到去年年底之前,國定假日是19天沒有錯,但有一個數據大家要知道,那時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變成123天,因為當時的例假的規定是每7天只有1天,法律保證有的52天例假及一年的國定假日,加起來是72天,這是法律保證的,所以剛剛有提到的是有人123天,對,如果原來安排成一個禮拜上5天班的人,對他來講,看起來是123天。
勞動部做一點說明。
藉這一個機會跟各位澄清,我們常常論述我們的工時超高世界排名第幾,我們藉這一個機會來跟各位澄清,我們比較聚焦提案人的意見,希望今天有一個比較好的順利開展,謝謝。
我們提出這一個表跟各位說明的是,常常說臺灣過勞,大家拿數據解讀時,只用了人均年總工時的數字,但是並沒有看後面的數字結構,跟其他國家部分工時的結構,完完全全不同,且落差很大。
我這邊也有分類,全時對全時比,以臺灣的數據來講,一週43.28小時,正常是40個小時,43.28小時,加班是3個多小時,這個是平均數,我當然相信有人比較多,當然也有人比較少,但至少是40幾個小時的邏輯,其他的國家即使是德國也要40多小時,並沒有低於40小時下去,全職是這樣,部分工時是這樣,日本的數字高了一點。
臺灣部分工時比率是3.2%,其他的國家像日本一直是20%多,所以平均起來1,700多(小時/年)的日本人,而是問了100個人,有7、80個人告訴你是全職的,另外有20幾個人告訴你只有10幾、20幾個人,因此平均下來的數據,天生會高,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看全時對全時比,部分工時對部分工時比,這樣數據會比較合理一點。
這個有一個結構,你問100個人的比例來講,就業者不相同,臺灣的就業者在部分工時的人很少,三年的均數是3點多%,問了97個人是全職的,問一週要工作幾個小時,90幾個告訴你40幾小時,另外的人告訴你只有20幾個小時、10幾個小時,在這樣的加權處理以後的數據,當然會出現不一樣的結果。
但是比較的過程中,我發現怎麼會只有2,000多小時?大家都喜歡講日本,日本只有1,700小時,德國只有1,300多小時,1,700個小時除以下來,一個禮拜只有30幾個小時,而一禮拜只有20幾個小時的工時,這看起來怪怪的,這到底發生什麼事?
第二個要澄清的是,常常說這一個數據很高,沒有錯,但是這個是每人、每年平均工時,這邊所有的數據都是這樣子,相當於這麼說吧!問了100個人,裡面每個人的工時多少,加起來除以100,算出來是每一年的平均,各國都用同樣的背景來比較。
另外,剛剛提案人也提到臺灣過勞的問題,也就是拿這樣的數據跟表,這個是公開、事實的呈現,這個表沒有錯,但是這個表引用的數據是,臺灣跟OECD組織相比,但臺灣不是那個組織的成員,而是全世界前段班三十幾個國家,我們自己拿去跟他們比出來的結果,所以跟各位報告,並不是的。我們拿我們的資料與OECD的各國比,但是是全世界前端班的35個國家,因此很多人常常說臺灣的工時是全世界第幾高,這個說法在學術上並不是那麼嚴謹的說法。
在各位彩色的心智圖都有回應,我就不多說,應該是說這一個部分的努力,勞動部會做,今天的主題會比較聚焦一點。
在這一次討論的過程中,主責單位也有跟提案人進一步洽詢,並有過一些其他衍生的問題,這個部分跟今天的主題沒有這樣的關係。
去年底、今年初,公、私部門都達到單週40工時,假調整一致,這個是大家作息上比較能夠接受的,去年很多從學校裡面的運作,同學要上課,但學校裡面,老師要上課、工友放假的狀態,一個幼兒園有屬於教師、教保員身分的老師,一個適用《勞基法》、一個不適用,一個上班、一個不上班,去年都有發生的情況,因此這一個部分在修法的過程中,直接把所有的《勞基法》的假,不用再自己獨立處理,就回到全國一致的邏輯來處理,這個是背景。
加上12天的國定假日,全年每一個勞工都是116天假日,而公務員是週休二日,但只有115天,至少比較接近了,兩者是同步的狀況,這個是我在脈絡上做的補充。
所以後面也沒有錯,因為105年1月1日起的時候,並沒有講週休二日,也沒有講一個禮拜要2天的休息,所以在105年6月的時候,這7天假是回來的,但到了年底的週休二日法案上路了,保證每一個勞工一天要空2天下來,所以全年52週是104天。
很可惜在105年1月1日起雖然單週40工時,但是法律沒有講一個禮拜休2天,雖然是單週40工時,有人是一個禮拜40工時,但卻做了6天的工作,一次40小時調整的時候,國定假日從19天調成12天,因此這部分的勞工覺得天數少下來,也沒有錯,因此提案人提到有曾經在選前跟蔡總統有過一個會面,她有提到在勞工還不能週休二日的情況下,我們要把勞工的假還回來跟保留下來。
但是10幾年下來,大家覺得工時應該可以進到單週40工時了吧!全國兩軌制的運作,其實也造成大家的困擾,大家覺得應該把它調整成全國一致、調整單週40工時、假也一致,有共識之後,大家就一起走。
大家注意到前提的工時不相同,所以後面的假也繼續不相同,也許90年就應該做同步的調整。
內政部那時調掉了7天假,勞動部當時是勞委會,還是在《勞基法》保留下來,因為工時不一樣,我們希望給勞工多一點機會、多一點休息。
勞工的部分本來在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的情況之下,也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勞工的假在那邊已經調掉不放,但是因為工時,勞工還沒有到達跟公務員一樣的單週40工時,所以那時候留下來了。
包含提案人及內政部做了滿多的歷史脈絡的演進,大致上都沒有錯。在去年的時候,從90年以來,勞工跟工部門的作息,在國定假日與工時就一直是兩軌制,假不同、工時不同,從民國90年開始,那一個部分是滿明確的,就是勞動一套、公部門一套。
謝謝各位今天與會,勞動部在這邊作一些大家整理的訴求來作補充及說明。
大家好,我是勞動部的副司長黃維琛,這一次配合內政部的提案,我們來作共同的協作,希望等一下大家可以聚焦討論,謝謝。
我會轉達。
這個議題其實大家很認真討論,如果當天會議要順利進行,有兩個可能,也就是不做具體的裁示;另外一個是,國定假日法制化的問題,確實政府也有在研議,這個陳述是可以講出來的,它也是一個事實。
對。「勞基法已規定國定假日依內政部規範」。
依現行勞基法第37條規定……
建議在「增加全民放假日」併列「勞基法已明定國定假日依照內政部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