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就是用現行法條的規定。
就是剛剛前面有講到,每滿五年就有休假。
另外,例假日跟休息日是不是可以併在一起?因為在勞基法的規定是一例一休。
休假的法條是由內政部主管的文字。
另外,像很多是在這一次修法都可以刪掉,包括到特休假法源為何都是舊的。
嚴重現在要討論的是「國定假日」,是不是把「休假」改成「國定假日」,也許給不同顏色的凸顯,談的是這個。
我們的同仁都會一起陪同並補充資料。
因為103年是103年,也不是這一個政黨,當時的環境跟現在又是不一樣的,103年認為不要增加天數,但106年的這個時候,難道不能討論嗎?如果我是團體的話,我會這樣講。
我建議內政部這邊要有比較多的防禦,因為我們現在看到團體的訴求,他們訴求的脈絡是,不要再跟你從勞基法那邊講,就是從全國假要不要增加,從全國表格拉到103共識的這一件事,說服法可能很弱,那邊是一個突破點。
這樣的會議,其實形式可能學者好像沒有參加過,在參與的過程中,我覺得或許也沒有心理準備。
都沒有了。
我剛剛講是可以連續處理的,如果不改善,錢還是不給,限期第二次再給,不過還是不給,可以再罰第三次,不代表不給錢,終究還是要給,還可以再加重處罰,現在的法條是不改善的話,都可以再做加重處罰,現行的規定就有了。
剩五天的假,時間到就規定一個月內要給錢,原則上是時間到了以後,一個月內要給錢,錢還沒有給足,那五天折算的工資就違法了,那就可以處罰,並不是到縣政府的口袋就算了,雇主還要改善,把欠的錢再還給勞工,如果限期幾月幾日還給勞工,如果不給就可以再罰,罰到改善為止,是可以限期一次要求改善,不改善再罰,而且可以再加重罰,這個是後面所有的處理,機制上都有處理,剩下的是勞工有申訴出來,都是這樣的SOP往後走。
這個是現行的制度,他們很多顧慮,那時在談到會不會增加特休假,勞工團體就說增加特休沒有用,因為增加也是看得到、吃不到,就他們認為可能會產生弊端,就一條條修正,在現在的規定就是堵得很死了。
我們就用現行的部分來說明,已經處理這兩塊了。
特別休假的部分,沒休完會換錢,這個看起來並不會動它,並不會有看得到而吃不到的狀況。
其他的時間你不休,也被堵掉,所以當初大家在提的東西,所有勞工質疑的,全部都被堵掉,堵到現在會有一些問題出來,鬆的部分希望在這次調整。但是基本的調整看起來並不會動它,週休二日的概念,看起來政府不太可能去動它。
即使我們用少一點的例子來講,如果一百一十六天其實也接近三分之一。已經不再有一個人的權利有六十四天的狀況,所以分析表的顧慮,其實後來的修法,全部把所有的東西都補掉了,大家質疑你的工時,並不是一週四十天就是週休二日,那是因為散到六日去,已被堵掉了。
現行的規定,因為後來特別休假又再增加,如果以六個月以下的部分,六個月滿就有三天,我們這樣想,如果工作半年以後的勞工,加上他在工作到一年的話,一年之後,特別休假就享受了十天,半年是三天,滿一年是七天,這樣就十天,如果再把一百一十六天加上去是一百二十六天,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差不多是工作兩天休一天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就是三分之一的日子是你可以不用上班的日子,這個數字已經相對不算是過勞的狀態。
當然,那時有勞工說加班不就沒有週休二日,其實公部門哪一個不是這樣?公部門不是週休二日嗎?但也有可能禮拜六、禮拜日會出來上班,不代表有加班就沒有週休二日,大家的額度都是一百一十六天,這是現行的規定,改善了去年本來105年1月1日起,有的人可能因為工時縮短為四十小時,但是假變成六十四天,把這個情況拉到大家的額度都是一百一十六天,其實幾乎已經倍增了。
這兩天空下來以後,每個人在額度上都有一年一百零四天,連同國定假日十二天,總共是一百一十六天,等於不加班的話,這一百一十六天的話,每一個勞工都有權利放得到。
四十小時,一個禮拜上六天班,這個時候在105年1月1日是存在的,對於這樣的勞工,他的國定假日在當時被調整成十二天以後,連同一個禮拜只有一天,總共是七十一天,對他來講,他沒有享受到週休二日,然後國定假日從十九天變成十二天,所以後來的修法做一個動作,一個禮拜一定要休兩天,一定要把兩天空下來,工時只能往五天去計。
那個是當初大家的質疑,現行的規定是,第一階段在105年1月1日起,工時已經變成一週四十小時,那時是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同時也做了一個動作,也就是把配套七天假修整掉,但是一週四十小時沒有強調一週要休息兩天,只有講一週四十小時是正常的工時,一個禮拜要一天休息,所以有可能四十小時會散到六天去。
是不是一個簡單的說明,內政部先說明,再換勞動部說明。
有關於「今年開始加薪,增抵稅額」,雖然是我們說明,但是由經濟部主管,那個是現狀,是不是用藍色的(便利貼)。
內政部的辦法也有提到「勞動節是勞工要放假」,是先有那個頭。
假設有一個主張,但看起來在訴求裡面,已經知道這一個東西不太可能走這一條路,所以一開始的訴求是國定假日法這個邏輯,並不是從勞基法裡面加天數。
如果他們今天有主張在勞動基準法裡面,再增訂跟內政部的辦法不相同的國定假日的話……
對,內政部剛剛談的也是這一件事。
103年的時候,內政部訂的放假日裡面,有一天不是他講的假日了,另外的六天是他講的假日,但是沒有放假的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的情況下,當時因為還沒有變成一週四十小時,公務員那時是一週四十小時的架構下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去年的修法之後,因為也到了一週四十小時的狀況,所以勞基法才把七天的假取消掉。在兩週八十四小時的時候,七天假還留著,但是在一週四十小時,就跟公部門以前的慣例一樣,那七天假跟以前的慣例一樣取消掉。
因為現在要求再增加,但是卻說「103年共識不再增加」。
有一個地方,「提案人認為紀念日放假不足」,拉下來,是要求「增加全民放假日數」,再下來是「103年共識」,剛剛提到共識是不再增加放假天數,那才會對上。至於,國定假日紀年不限於勞工身分,「勞基法已規定國定假日依內政部規範」是要放在「增加全民放假日數」項下。
這都是事實。
第一張「去年勞工之特休假已增加」是否可以改成「今年起勞工特休假已增加」,第二個可以改成為「勞工可決定休假日期,未休畢日數可全數折算工資」。
都很明確。
其實現行的規定就是所有的假都是勞工可以自己選哪一天要休,只要剩下的天數都可以算成錢,不會吃虧。只要我們去檢查,年度到了,剩下五天。因為有休掉兩天,要看哪兩天已經休了。現在都已經折算錢。
這個資料不曉得是這一次回七天假寫的,去年修法前寫的。當初要解決特休假勞工喊看得到,不見得吃得到,所以規定上是所有的假,由勞工決定,原來是勞資雙方協商,改成由勞工決定要哪一天排;第二,有假以後,沒有排的剩下天數,到期了,全部就剩下的天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他們知道,所有的法條去年都很清楚。
那時立法也有想到國定假日以後會不會增加或者是調整,其實都有可能,但如果勞基法重複訂定的時候,又會出現要修勞基法,而修勞基法是很麻煩的一件事,所以在這一次修法的過程中,因為考慮到國定假日全國不一致的狀況;第二個也有考慮到立法技術上,萬一國定假日調整勞基法也要更動修正,考量這樣的因素,所以在法條上有寫到回歸到內政部。
我們的假不太可能在勞基法裡面另外去立只有勞工可以放的假,這一個時間點不應該是這樣子處理國定假日。
是。
這個比較不確定一定會動,建議先不要。
三個是併存的。
好。
變成是「勞動專案檢查」好了,會不會比較明顯是針對「高工時的勞動專案檢查」?
後面再加。
「可以直接撥1955」。
加班時數上限一個月為四十六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