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小時,一個禮拜上六天班,這個時候在105年1月1日是存在的,對於這樣的勞工,他的國定假日在當時被調整成十二天以後,連同一個禮拜只有一天,總共是七十一天,對他來講,他沒有享受到週休二日,然後國定假日從十九天變成十二天,所以後來的修法做一個動作,一個禮拜一定要休兩天,一定要把兩天空下來,工時只能往五天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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