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大概是比較接近事實,中性一點。
不算。
勞工如果真有需求,不在原公司加班,也要去其他地方打工。
「勞工只能多加班工作」,也許是這樣子,但不見得只有低薪才會發生,如果一個月薪水6萬元,是否算低薪?大家可能覺得不是,但如果上有老母,下有小孩,對這個勞工來講不夠的,也就是勞工對於自己的需求是否足夠的問題,因此,加班這一件事並不宜與低薪劃上等號。
其實這個論述會有一點問題,並不是只有低薪勞工才要去加班,加班跟超時工作不太一樣,超時工作是超過我們容許的最大值,也就是我們講一天十二個小時,一個月加班四十六個小時的上限,再超過的話就會超時工作,沒有一個事業單位可以完全避掉加班,但是不能超時。
這個部分是訴求的陳述,但仍不是本案的主軸。
對。
這個地方建議暫時刪除。
黃色區塊由於是跟團體進一步詢問從得知之訴求,建議第二行的篇幅適度調整,因為這一塊並不是討論的主軸。
延伸實務的這一塊,篇幅是不是可以修正,避免失焦?
至於內政部剛才曾說再怎麼訂可能也只有增加兩、三天或三、四天,或許類似這樣,也還不到七天,提案人或許也是清楚的。
修法後,所有勞工的特別休假都有所增加,建議在這邊讓外界清楚。
去年修勞基法以後,特休日數已經增加了,這一個部分我們不知道可以在哪裡補充,是不是放在休假日不足的旁邊?去年修法後,特休已經增加了,工作半年以後就會有三天,滿一年以後會另外再有七天,兩年的部分會增加為10天,也就是再增加3天。
我們會補充。
是不是文字會修正?
因為我國就業者的結構就是如此,部分工時者比例很少,假設部分工時者的比例未拉高,那個每人每年平均工時的數字是不可能降的,反過來說,如果部分工時的比例一拉高,總平均數字雖然會降下來,但民眾不見得高興,為什麼?在我國多數人認為正職的工作才能養家活口。
部工時勞工其實就在統計中的3%多裡面。
不是,原則上是全職有的,部分工時者也有。
派遣還是受僱於一家公司,勞工所有的保障跟勞基法一樣;部分工時勞工也受僱於一家公司,只是part time,也是適用勞基法,權利上面來講,只是比例的問題,全職者的特休三天,部分工時勞工也是三天,但是人家是三個八小時,但是如果一個禮拜只工作二十個小時的人,給三天假就是三個四小時,不會因而有三個八小時,反而比全職者多,整體而言,權利是一樣的。
還有包含OECD的情形,這個是提案人的主張,是否只是照錄他們的說法。
勞動條件不足的部分,那個是附帶的說明,「副」(附帶)的部分不宜列入討論範圍,那個就縮小化。
建議最上面的議題釐清分成兩塊,一個是主議題,也就是國定假日的制度是否足夠,向下延伸的是「休假日不足」。另一部分的像第2行以後建議不需要再列下去。
勞動部擔心當天的討論會失焦,讓外界誤解勞動部或是整個政府這一些東西都沒有做好,是不是可以適度修正?
報告政委、先進,這個議題必須要很理性的討論,但希望進行中能夠儘量聚焦,像央行講說硬幣要不要用某人頭的這一件事,這個是可以討論跟辯證,但是目前劃出的心智圖如果每一個都要討論,當天是討論不完的。
像薪資過低,可能就會延伸到基本工資是否足夠的問題,但會議的焦點並不在這裡。
跟主席、參事來作報告,勞動部跟提安單位也有過多次的會議討論,大家也有表達意見,但過於枝節的措辭,可能會讓整個議題跑掉。
勞動條件的部分,勞動部一直都在處理,希望在協作會議當中可以聚焦到國定假日法制。
心智圖如果如此整理,中間的枝節可能會模糊焦點。
即使是勞動節,也是在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中規定,勞基法才跟著規定放假,以前是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說了就算,但現在必須提到法制層次來面對。
提案者很清楚現在無法從勞基法來要求國定假日,因此主張訂定國定假日法,包括學校都將被cover進來的。關於這個部分一直沒有法制化,因此不能好好來討論我國該有幾天假,但總是應該落在國家的角度來思考。提案人想過,並不是沒有想過,後面的這一些問題,心智圖的東西都是他們的論述,我們認真地把它整理出來,但是提案人認為最終的解法在那裡,但關鍵仍在於《國定假日法》沒有法制化,並不只是單純想要的那幾天而已。
我作一點提醒,以往他們好像會有一個類似遞陳情書?
我們會簡報。
他們時間到了以後,接近那個時間,他們才會集結,就慢慢來,然後看到旗子拿出來以後,我們就會等。
就只剩下四個框跟旁邊的七天假,其他都沒了,就是上面的這一些。
護理師是軍職人員嗎?這樣就跟勞基法沒有關,但跟國定假日法有關。
全世界各國都在努力,這個數字是主計總處想出來的,各國在這邊調查是有他的努力。但是從數據上來講,以目前來講,我們可以用的數據只有這一張。
如果調查有黑數,那就推翻這個數字的可信度,包括國家的一千七百小時,血汗過勞到哪裡,極限就是會有黑數,如果不相信他,但又要用數據來比較的時候,那怎麼辦?
但是看臺灣加班的平均時數都是十一至十三個小時,這個是平均的時數,也有很多人說很多黑數沒有出來,我相信,但全世界各國的調查,只要每一個國家調查都有黑數,一樣的問題。
這張表提到的是,引用這張表前面的數據去說臺灣因為時數有兩千多小時的血汗、過勞,接下來的論述的前提就不對了,所以用這一個數據來說臺灣過勞,這個前提是不對的,我們要從其他的數據佐證。
不只掉五名,我們是前段班,這個事實上我們是跑去跟前段班比,因此結果是這樣。
所以,我們要回到數字來看,全時對全時。
這個讓大家理解,臺灣比起其他國家過勞,大家拿出來的都談這一張表,我們現場會作澄清,並不是跟全世界,這個是OECD有三十幾個國家,我們自己跟其他人比,放在這裡面的哪一個位置,通常被比被排下來的總數,人均總數混合了全時工作者跟部分工作者一起下去平均,如果其他國家部分工時的平均高,平均下來的數字就會低;如果全時工作者的比例高,再怎麼平均都會高。
日本跟韓國大概是十六或十七這個數字,沒有到二十一天我建議內政部要再作確認。
那邊說會放假,比如特定的年,企業會前後加一下,另外再給你放幾天,企業會自願跟勞工談,你出幾天特休,大家串起來,因此會有多休的情況,並不是國定假真的有到二十一天,因為數字拿出來,內政部很難抵擋為何不可以再增加七天。
數字不全然。
這應該是內政部提供的資料。我覺得提供日本的會比較危險一點,我事實上瞭解,雖然是放了二十一天,但並不是二十一天都是國定假日。
應該是說「原來被砍的七天假」。
至於「七天假」指的是這上面寫的,但勞團的意思是「反正還我七天就好了,不一定是要哪七天」。
是不是寫「雇主依照勞工年資所給予之有薪年假」,這樣比較接近大家口語的理解,日期由勞工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