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五天的假,時間到就規定一個月內要給錢,原則上是時間到了以後,一個月內要給錢,錢還沒有給足,那五天折算的工資就違法了,那就可以處罰,並不是到縣政府的口袋就算了,雇主還要改善,把欠的錢再還給勞工,如果限期幾月幾日還給勞工,如果不給就可以再罰,罰到改善為止,是可以限期一次要求改善,不改善再罰,而且可以再加重罰,這個是後面所有的處理,機制上都有處理,剩下的是勞工有申訴出來,都是這樣的SOP往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