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建議「【還我七天假】行政院立即提案《國定假日法》,將國定假日恢復19天」這一個案子的主辦免列勞動部,雖然這個提案的說明有引述到一例一休的政策,但其最終所訴求的訂定《國定假日法》。要不要訂定《國定假日法》?哪些假日要定為國定假日?並且要以放假的方式慶祝或紀念,必須要從國家整體政策的高度來考量,並不是只有討論勞工放假與否的問題而已。受僱者也還包含軍公教,如果今天軍公教做同樣的連署,也可能在一天內成案,如果要依照提案者身分別來決定主辦單位,不就要分別由人事總處、教育部、國防部一起來當主辦單位嗎?似乎不該是這樣子來理解決定《國定假日法》之主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