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順著這樣的思考邏輯,若是某宗教團體,提案建議將其師父(神明)之誕辰納為國定假日,又剛好同屬內政部(民政司)主管。國定假日應否放假及給假,由於影響到其他人的作息,且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本應以法律定之。以往,政府所訂定的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屬「辦法」的層級,卻也一路走到現在。然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應該要拉到一個「法律」的層級。內政部這幾年其實有努力過,但還沒有完成。這一次提案人提出來的,就是要求訂定一個《國定假日法》,此一《國定假日法》的訴求,不應窄化為要回七天假,應從政府整體的高度來看,也就是應從將定假日法制化的方向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