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也不是他測,網路報稅也要改,健保卡核發目的並不是身分認證用,而是網路報稅願意用健保卡來做身分認證,所以現在必須是財政部那邊看虛擬健保卡機制的發展,財政部去評估虛擬健保卡機制確實可行,然後再來改報稅軟體。
是。
這個我們需要時間整理,因為各大學自行辦理校長遴選,各校才有完整的委員名單,所以有需要的話,我們需要滿長的一段時間去蒐集與整理。
一方面當然如同政委所講的,因為每一個階段,其實大學校長遴選、委員組成規範其實有一點不太一樣,如果就名單直接公布的話,的確可能在歷史背景不一樣的情況之下去比較這一個名單,可能會失去一些公正性情況出現,因此我們才沒有直接把這一份名單提供給委員參考。
部長裁示三個月內要完成,我們在部裡面會同高教司、技職司及一些相關的法制單位來作整體制度性的研議,所以我們基本上會在年底之前完成。
我們也有跟委員提到,我們現在正在進行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制度性的改變、修正及檢討,是不是等到真的在做比較實質上研議時,我們到時會把委員的意見一起納入來作整體性的討論,以上。
我在這邊簡單回應說明,有關於委員跟我們聯繫,我們也有嘗試做一些資料的整理,但因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歷經幾次大學法的修正,所以其實委員名單的參考性並沒有那麼高。
我們先討論一下接下來的做法。
我覺得之後過好了,我覺得先給署內瞭解一下情境。
署內還是需要時間消化?
署內是不是要消化一下這個流程的情境?或者是覺得聽完之後覺得沒有問題的。
通常我們會講「證件辨識身分」,不會講證件上的照片來辨識身分。
這裡談虛擬卡了,所以可以用身分證。
健保卡不是證件?
沒有回報。
所以是口頭授權嗎?我這邊想的是電話要去哪裡登錄?
第3步不太懂,今天一個病患透過打電話去預約,這個是ok的,醫生收到需求之後就給他一個token,也就是給病患一個token,病患還要再打一次電話,然後依照他給我的token去登入哪裡?
我建議分組。
加入。
我可能剛剛沒有注意到,雖然有分三組,但是要分技術、成本、法規,不會一組裡面三種人都有?
也包含技術問題。
剛剛提到大命題的時候,有關於「虛、實併行使用問題」的部分,第一題是有行動憑證是否實體卡無效,我們是不是把這個刪掉?問題是底下有兩個,也就是授權機制的這一件事,這個也是要提出來討論,因為可能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第二,剛剛政委提到第一代的實體健保卡去授權虛擬健保卡這樣子的執行時,可以爭取三至四年的彈性空間,可以去發展我們的實體及虛擬間同步的技術,然後再配套去做二代的換發。
我們現在都在提可能的方案,但是或許可以把這樣的想法到時整理可以放在協作會議當中討論,第一場在協作會議的時候,大家堅持要有實體卡其實是一個前提,要廢實體卡的前提是資料要同步,然後讓就診的醫師可以看到當天或者是這三天就醫的資料,這會是一個放入協作會議當中要討論的問題,如果在協作會議技術上有解的時候,其實剛剛大家討論是不是一定要有實體卡的這一件事,其實就有解套的空間。
如果排早上的話,可能上午不能排會議,如果只抓下午的話,也許還可以。
要求讀卡的速度?
可以線上授權給家人。
長者可能無手機、不會使用。
大家好,我是陳怡君,我是行政院PDIS小組的成員,我今天是被推坑來討論第六組的分組主持人來協助大家討論,我們希望廣收議題的意見,所以我們今天特別邀請了一位已經看不出來八十幾歲的吳媽媽,她代表的是沒有使用手機的族群。
我們試著找之前的範本。
你的可以給我們當範本(笑)。
我可以試著找找看,包含在工程會、資策會也有做一些範本,但是這樣的範本,可能比較過去開發方式的範本,比較不是現在在談的這一種敏捷式開發方法、服務設計的範本。
是,我分飾多角。
沒有根據條文來做規範設計,應該先探索服務設計的樣態發展的模式及所以現在做的是「數位服務準則」的規劃,包含key question的設計,包含張芳睿及Mark分享就不同機關服務的過程,像報稅軟體的改善,還有現在跟健保署的二代健保卡如何研議的過程,其實這些都是不同的案例。
會需要一些更多的範例(笑)。
也可能不小心來了,但是後來發現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
不管文字再怎麼規劃,重點都在於甲、乙雙方如何對需求來作確認,而這個確認,一開始寫得很寬鬆,後來寫得越來越細,是因為要提供廠商分析成本,評估投入資源,所以規劃當中,要跟政風、主計及秘書單位多一點討論,才能把標案的程序設計得更好。
剛剛談到是RFP怎麼寫,我們目前就RFP的部分沒有範本,但是我覺得可以把服務準則的需求納入,將來甲、乙雙方都共同用準則,包含準則的條文、check list的方向來規劃。
目前會發展check list的部分,引導政府機關以數位服務生命週期,從需求探索、開發至後面的上線,還有到後續怎麼永續營運的部分,這些階段的過程中,如何用key question的方式來協助機關規劃。
我已經認真漂白了。
對,7月底可提供Beta版。
大家好,我是司法院公關處,我是怡君,我是負責司法院的小編。
工作坊規劃部份,財政部應該有很完整的資料可以參考。
健保卡案的Persona,醫療院所端我覺得比較好找,使用者端這邊的個案,還是需要給健保署一些協助。
報稅軟體案就像政委所講的,提案者本身就是真的有設計能力的人。
另外,剛剛在談準則3的時候,最後一句有提到說是不是要放到準則11、12這邊來處理;因為時間的關係,容團隊會後評估,或者是我們要在會上討論?
其實在整個服務推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規都必須遵守,我們並沒有只單列某一個法規。
我想補充一下,當初在做這部分討論的時候,我們並沒有只侷限於個資保護而已,因此我們才會談個人隱私。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