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改成「資料」(笑),就看各位的看法。
如果我們開發的服務本來就是for用戶本身自己,也就是每一個人不管是什麼角色,你來接觸這個服務時,你的操作是不需要別人的幫助,而不是服務的關係是我們把代理人這一塊拿掉,我想在談這一個的時候,不是這個意思。
像老師提到像社福的申請是不是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參與,我覺得其實那個代理人也算在服務使用的利害關係者當中,如果今天這個服務本來就是可以for代理人使用的話,這個代理人在操作的過程中,也應是不需要別人幫助的、便利使用的。
不好意思,我想再討論一下,這裏所談的「易用性」是屬於操作面,使用這個服務的易用性。
看一下sli.do。
沒有特別翻。
這個是我們當時在討論的時候,我們配合老師剛剛的想法,然後我們轉換成這樣子,因為我們不能在準則上寫說不被廠商綁定,所以我們轉了一個寫法。
老師剛剛講不被廠商綁定的這個想法,其實我們放在準則6,而準則6裡面其實就是要用哪一些工具的這一件事,我們有列一個婉轉式的寫法,也就是「避免受限於契約而阻礙服務的精進」。
我覺得是。
我們在做check list或key question的時候,我們有提醒給機關參考,也就是在看這一條的時候,也就是這樣子來解讀的。
我們這邊寫「可涵蓋」的意思是你的充裕裡面是,你的思考方向還可以包含到你去思考公私協力合作機制的可行性,然後引進民間機構與公民團體的資源。
我想這一條的解讀上來講,我們會定位在宜確保所需資源充裕,但是只到這邊的時候,過去機關會思考我的預算要怎麼樣編,都會著重在自己的編列預算而已。
沒有。
因為我怕這樣切,我怕大家會覺得跨領域溝通,但只有跨單位合作。
我想提另外一個想法,是「跨領域、跨單位溝通及合作」。
朱老師是針對最後一句覺得語句未完,因此建議這一句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下文句上如何讓它更精進。
應該直接把「機關」拿掉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是「應有」可能很難,但是「宜有」又沒有拘束力,因此「應有」或「宜有」大家可以提出來討論。
這邊有提到「機關宜有一個作決策的領導者」,也許大家可以討論到是「宜有」或者是「應有」,跨機關很難有一個做決策的領導者,這個是他的第一個看法。
還是代替朱老師的發言。
對。
對,其實兩種都是。
兩種都有。
對,當時在看是這樣。
但是我們今天在做數位服務原則的時候,政府需要讓民眾報稅的時候,讓民眾報稅的過程中,讓民眾使用的服務可以切合民眾所必要的,而不只是政府覺得提供給你更好的,因此我們當時在做這一個準則的時候,其實是有需要的,也就是協助機關來盤點跟釐清真正民眾需要的步驟。
我想這一個部分,我個人的看法是,其實朱老師的想法從民眾的角度,會覺得並不需要這一個服務,像報稅,我根本不想報,我不需要報,我也不想報,但這都是政府法規所規定的,因此是從這一個角度來看。
剛剛朱老師是針對第二句,也就是「且為需要而非只是想要」這一句是不是要刪掉有提出看法。
第二,「且為需要而非只是想要」,這一句話中文聽起來有一點奇怪。接著,政府很多服務是regulation的部分,都不是人民所想要的,因此建議把這一句話拿掉。以上幾點建議。
接著我們有提到「確認服務是融入使用者的生活」,而且是「需要而非只是想要」。朱老師提到「生活」是很片面的形容,可能是工作,是不是要修正成「生活與工作」,這個是第一個建議。
我幫朱老師轉達一下,她有提到我們說有持續進行使用者的研究,朱老師提到「研究」所指為何?研究的範疇跟深度是不是可以在配套措施裡面再加以說明?
我建議暫時不明確寫「政府服務獎」,因為我們是說後續提出執行做法,因此在今年、明年,其實可以在適當的時機有適當的方法,像之前在開放資料的時候,曾行文給各單位,請各單位對於推動資料開放有關的人員敘獎,這個對於推動的同仁來講也是滿實質上的一些回饋,我想再適當思考一些配套措施。
應該是明年。
這個部分我想將來不管是蕭老師提的在選案時主導權的比例,或在座也有台北市、台中市的資訊局或顧問在這邊,如果有興趣的話,也非常歡迎可以參與我們的示範(笑)。
第四,我們希望各機關有開放的思維,並不只是資料開放,包含了開放源碼的環境等等,開始希望建立這樣的環境,並不是單一的,我覺得這整套是整體環境建立的概念,包含其他配套措施的訂定及案例形成之後,這樣的環境會更扎實,公私協力才可以往這個方向精進,這個是我們看數位服務準則時引進的精神,也希望各位學者可以再給我們一些指導與建議。
接著,是有關於公私協力的部分,過去是政府機關編訂預算,我們希望例如在推動智慧城市、社福照護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跟社區的關係建立起來提供服務,因此希望引進公私協力的概念,來維持服務的永續經營。
第二,有關於開發的方法,我們在過去政府機關開發的時候,就是要寫計畫、做標案,然後這個標案還是比較傳統的開發方式,並不是技術的傳統,而是流程的傳統,因此會涉及到招標方式、驗收方式等等,因此在這一個準則當中,我們其實會希望精進這個作業程序,但並不是馬上、立即可以改善,而是涉及到採購與驗收的方式,都必須同步來做一些調整。
首先,我們在推動數位服務轉型的時候,不是從業務流程來思考才談使用者需求,我們希望是從「服務」的概念來談。
過去的思維是,從我業務單位的角度去出發,我業務單位的流程就是這樣,但是對民眾來講是要跑很多單位,我們一直希望能夠慢慢改善這樣的狀況,因此我們大概會抓到四個點:
但是我們看到其他國家談到數位政府或者是數位服務的時候,並不是以政府業務的角度來談一個服務,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開始去思考業務跟服務是分開來的。
其實電子化政府推動了這麼多年,剛剛談到很多服務已經電腦化了,不管是業務流程或者是網路上申辦,其實都有。
但是不管是進一步的規範、指引或者是其他細部一些指導的時候,我們會希望同時有不同單位的資源去推動,像我們在前一場焦點座談的時候有提到人才議題,人才的部分有包含公務機關及私領域部門的人才,公私部門都要有同樣的觀念,才可以公私協力同時推進。
做數位服務準則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是,臺灣現在希望推動的是數位政府的轉型,而最開始的起步就像林老師所講的,這份準則只是數位政府轉型或數位服務轉型的一小步,但改變的是公務機關同仁的觀念,我們會希望這份準則扮演的是這樣的角色。
我想回應這個問題,並不是把所有的服務都只提供數位化服務而已,我們覺得提供多元的管道,才能更便利。
我補充一下,從準則二就可以看得到,定義服務生命週期是包含設計建置、維運,這整套是生命週期,在生命週期的過程中,都需要包含了瞭解使用者需求等程序,又或者是準則6,必須評估生命週期各階段使用到的工具系統等等,也就是生命週期在準則2這邊下一個定義,在過程當中的每一個階段推動的做法,可能都會需要用到準則裡面的各項來實作,這是我們當時在討論準則的想法。
大家好,我是國發會陳怡君,非常希望大家今天能夠多給我們意見,謝謝。
謝謝。
好。團隊會簡報13條的精神,然後我們就逐條看一遍。
幫我們收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