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育並非只是單純的生物學與環境生態議題或保育主管機關的業務,特別是類似石虎這樣與人類活動區域高度重疊的物種,更需要各界民眾思維的轉化與生活習慣的改變。本會對於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保育一向給予正面肯定及協助,冀望未來可整合各方資源保育這些自然珍寶。
5. 在本會107-110年度「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中,對於包含石虎等24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進行「瀕危野生物保育優先性評估、行動計畫與推動」。依各物種之現況及族群變動趨勢,分別委託專家進行各物種的保育策略研擬、施政的建議與規劃。未來可借重各方的專業知識及經驗,讓保育工作更加落實。
4. 林務局107年度亦撥款補助苗栗縣政府進行苗29鄉道改善工程(預計108年2月底完成),以確保石虎能夠安全穿越馬路。在改善措施尚未完成前,該道路卻一再發生路殺事件實在令人遺憾,由此更可見在苗栗地區積極進行石虎保育的急迫性。
3. 本會林務局早在民國100年的「國有林班地區域野生動物道路致死調查及改善對策探討」計畫,即已關注石虎路殺、尋求解決之道。而107至110年度推動的「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更補助苗栗縣政府執行「苗栗縣大尺度路殺風險評估」及「140縣道改善建議分析」計畫(預計108年6月底完成),依道路結構、周邊環境提出對策,監測140縣道、路殺頻繁的苗29鄉道,標定可供石虎利用通道,其成果將提供工務單位參考。
2. 對於石虎侵入農家雞舍覓食、與民眾產生衝突之事件,林務局近年亦辦理補助養雞農戶裝設圍網、推動友善石虎農業以共創雙贏,對石虎保育工作將有正面助益。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基礎研究、棲地保護與推廣教育一向不遺餘力。以石虎為例,民國91-93年即由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執行「特有及稀有哺乳類保育生物學之研究─臺灣黑熊及石虎」計畫。本會林務局94-97年「新竹、苗栗淺山地區小型食肉目動物之現況與保育研究 」及100年「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保育醫學研究發展之石虎疾病研究」也皆以石虎保育為研究重點,並多次委託學者調查石虎分布、監測族群變動及評估如何落實石虎保育策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是以,行政院尊重公投結果,已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在3個月內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感謝您對於法制建設之關心與建議。
又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業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法務部)
1021普悠瑪事故發生後,行政院組成體檢小組進行臺鐵總體檢,由「行車事故分析與管理」、「安全管理體系升級」、「軌道系統安全」、「車輛及系統機電」、「維修制度」、「運轉系統」、「組織效能」等層面深入檢討,提出144項改善建議,臺鐵局亦於已於107年12月11日成立營運安全處,專責辦理營運、行車運轉及災害預防等行車安全工作。交通部將督促臺鐵局持續推動各項改善以確保行車安全。
(交通部)
(三)有關兒少保護知能已納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保研習規劃,並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責任通報及輔導)納入規定辦理之政策與法令類別。
(二)為強化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及積極維護幼兒之教保品質,本署自89年起開始持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專業研習。
(一)依教保條例第27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有關增進教保服務人員兒少保護專業知能一節,說明如下:
(三)本部訂有「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並已建置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開查詢系統登載旨揭不適任人員之資料,以維護幼兒安全。
(二)依幼照法第23條第5項條文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任何人對幼兒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等消極資格之ㄧ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幼照法第47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3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權益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或其他法律(如教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不得在幼兒園服務,地方政府應辦理通報。
一、有關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管理,說明如下:
(教育部國教署)
四、為協助實務工作者精確辨識兒虐個案,並強化醫療院所與社政單位合作,本部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自107年7月起推動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計補助7家醫療機構成立兒保醫療中心,兒保醫療中心除協助個案驗傷診療,亦須協助區域內基層醫療院所提升兒保專業知能及敏感度,107年7-12月共辦理30場次教育訓練,計1,817人次參與。
三、在幼教人員管理部分,教育部業建置教保人員資訊網,主管機關可登錄不適任人員,並供幼兒園聘用相關人員時查詢,另教保人員每年需進行18小時教保知能課程,其中得選修兒保知能訓練課程,以提升教保人員兒少保護專業知能。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教育人員、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有兒少遭不當對待情形,應立即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幼教老師及醫事人員均為責任通報人員,依法應盡責任通報義務。
一、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策略二「整合保護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107-109年預計新增補助498名保護性社工人力,以因應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整合後家防中心新增之高度風險案件,為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及招聘人力,本部自107年起陸續於全台22縣市辦理溝通說明會、由專業輔導團下鄉輔導,並辦理社工人員徵才及強化社會安全網分級教育訓練事宜,以延攬專業、資深人力投入保護性工作,並協助地方政府積極辦理社會安全網計畫相關工作。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教育部前於108年1月9日函知各級學校總統公布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以加強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並已於108年1月22日行文各級學校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爰此,原住民族語言於社區及家庭中推廣,係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另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族語E樂園」,透過小短片的呈現,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教育部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原民科)
2. 返鄉青年為替故鄉注入新活力,如有提出相關事業提案之想法,得透過參與或關注該鄉鎮發掘地方DNA、凝聚在地共識及形成在地創生願景等過程,提出符合在地創生願景之事業提案,納入該鄉鎮之地方創生計畫,由該鄉鎮公所循程序提報中央後,「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將擔任平台,負責協調媒合中央部會與企業相關資源共同挹注地方,推動地方創生。
1. 政府刻正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非常樂見返鄉青年為故鄉注入新活力,共同為地方帶來創生契機。
(國發會國土處)
本次座談經洽詢宜蘭縣政府,因表示第四屆青年委員尚未遴選,故未洽邀。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目前國內有農民團體釀酒廠以國產稻米釀造高品質清酒及燒酎系列產品,倘提問者有興趣深入瞭解,可媒介參訪,基於酒產業主管機關係財政部,有關整體釀酒產業發展,宜請該部編列預算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2. 在協助業者強化製程安全及提升產品品質上,國庫署每年均舉辦「酒品製程教育訓練」研討班,邀請專家學者就製酒技術等進行主題式演講,並安排優質酒品品牌經驗分享課程;另每年辦理「酒類製品檢驗實務班」,培訓酒製造業相關從業人員有關酒類檢驗方法之介紹及操作實習。未來將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協助製酒業者與從業人員提高競爭力。
1. 在提升臺灣製酒品質及技術上,國庫署於106年6月30日函頒「優質認證酒類產業發展方案」,以成立專家團輔導製酒業者提升製酒技術及行銷技巧、遴選認證酒品參加國際知名競賽、獎勵業者參加國內外展銷活動、參展「台灣美食展」,結合臺灣美食與特色酒品聯合行銷等,協助製酒產業整體向上提升。未來在經費許可下,將考量擴大輔導對象,或協助業者研發特色酒品,以利臺灣酒品走向國際。
(財政部國庫署)
有關建議政府拓展其他通路販售農產加工品部分,查漁業署為鼓勵業者開發品牌精品及提升國產水產品產業價值鏈,已舉辦8屆「海宴水產精品」評選活動,參加產品係以國產水產原料或特色原料,且於生產製程需通過CAS、HACCP、TQF、TAP、ISO22000等其中一項驗證,獲選之產品及業者,輔導通路洽商及展售活動,並推薦消費者送禮自用。另外與地方政府、超市通路、產業團體等合作舉辦多場次行銷活動,且輔導業者組團參加國際食品展售會,以提升整體國產水產品國內外市場能見度,提高產業價值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本處為協助國內欲創業民眾及新創中小企業主解決創業問題,提高創業成功機率,特聘具熱忱服務精神之創業顧問,以執行創業諮詢及輔導服務事宜。為妥善分配創業資源服務,本處依據申請者創業問題需求,媒合顧問專長領域及地區條件等因素,妥適安排顧問協助創業民眾,申請者可向諮詢服務人員提供顧問名單(請參考新創圓夢網),服務人員依此可作為分派案件參考。如有創業相關問題,歡迎查詢「新創圓夢網」了解最新政府創業資源或撥打「0800-589-168」免費創業諮詢專線洽詢。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申請本項貸款如有相關問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可提供諮詢及轉介輔導協處服務,免付費電話:0800-056-476。
2. 第三項:保證人部分,如以個人名義申請,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金融機構不得要求提供保證人。貸款金額逾50萬元者,如有需要,每一位申貸者,僅得徵提最多一位保證人。如以事業體名義申請,應徵提之保證人及人數則依信保基金及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1. 第一項:擔保品部分係依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可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九點五成之信用保證。送信保基金者,借款人需負擔年費率0.5%之信用保證手續費。
銀行受理企業貸款業務(含政府各機關所訂政策性專案貸款)時,係依企業授信審查規定,綜合評估是否受理或核貸,以及核定核撥貸款之條件,惟依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九條:銀行將視個案情況,徵提符合要求之擔保品及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