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前於108年1月9日函知各級學校總統公布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以加強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並已於108年1月22日行文各級學校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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