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幼照法第23條第5項條文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任何人對幼兒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等消極資格之ㄧ時,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幼照法第47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