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教育人員、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有兒少遭不當對待情形,應立即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幼教老師及醫事人員均為責任通報人員,依法應盡責任通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