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等一下小組可以給他們更多的建議,或許內政部就權責跟法規可以用監督寺廟條例跟人團法去看這一些寺廟的組織章程、財務報告是不是合乎法令,他們剛剛有說,他們會鼓勵如果有寺院宮廟,他們願意裡面設一些性侵害處理流程的話,他們會用表揚的方式來給寺廟作為誘因,其實他們今天也是來學習,因為今天會前會的時候,確實內政部有一直提到澳洲的情形跟宗教信仰跟臺灣很不一樣,他們確實一時好像也沒有辦法理解移植可以怎麼做,下午或許可以有更多的激蕩。
內政部的意思是,在這一些寺院宮廟裡面,發生的性侵害案件,其實就會回到刑法、刑事訴訟法或者是既有的法規處理。
張琳科長要簡單回應一下嗎?
這是他個人的觀察與建議。謝謝剛剛的補充。我們從澳洲的經驗來看,有沒有人更多其他的想法?
剛剛明旭提出來的是針對臺灣現有的機制做了一些建議跟檢討,法務部的同仁在這邊有辦法答覆就在這邊回應,還有一些需要回去找資料的話,我們就可以等一下或者是會後提供,又或者等一下分組討論的時候,彼此可以交流一下意見,怎麼樣把這樣的訊息帶回去法務部裡面。
志翔是不是可以舍房簡單回應?
以及有關於進化色情資訊,這個有一點可以對照回澳洲的經驗,他們說澳洲這一些神職的人員也被要求獨身,可能會變成他們犯罪的動機,就是剛剛明旭所說的,當人都有這個需求的時候,你到底是要好好教育他,或者是給他其他的管道來諮詢,或者是不要讓他看到這一些資訊,真的有解決到人本身的需求,或者是助長這樣的文化,這個是剛剛發言的簡單摘要。
另外,你在之前的會議,你發現了好像法務部有一些立場式對於要如何防止這一些事情發生,反而是去對潛在被害人做監控,而不是對於加害人或者是整個支援網路有更嚴謹的一些監控,這樣反而會加強性別刻板印象。
另外一個是,你有提到矯正機構,剛剛關於舍房的部分,請志翔如果有辦法的,請作一些補充,你說有很多是發生在舍房,有許多死角,這個剛剛法務部提供舍房22間的資料是雷同的,你覺得比較根本的解決之道是用單人房,而不是加強監控監視器或者是錄音機等等。
包含剛剛提到新進教師的性平教育有沒有落實,你剛剛舉了一個非常鮮明的例子,其實我們內部有時做員工性別好像也容易太忙就放在旁邊,有些性平委員的意識不足,也就是性平委員的身分正當性,其實有時也是被受質疑的,或者是性平委員也是老師,像同儕間的壓力,還有人情間要如何折衝及拿捏,確實就會是他們決定要怎麼調查這個案件,或者是要不要申訴的一個為難。
明旭講了三大點,滿多的,我先幫大家統整一下,包含從你剛剛所說的學校性平會,性平會失能我要倒正一下,公務員有很多正在努力的事情,你可以說確實機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下去之後變成影片在旁邊點放,並沒有真的受到教育,我們要被抓出來檢討,沒有錯。
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滿好的,我們就是把這一些建議跟相關的想法、疑問,我們目前在這邊打了問號都放在上面,像馮執行長剛剛提到的,如果這個調查委員會設在監察院的話,監察院是不是有辦法調度行政院轄下的32、33個部會來做相關的程序、制度處理,我們就留在這個上面。
尤其是我們思考的事情是,如果同步在調查過程中也建立該有的機制,可能不是那麼單純的監察行為來做很像封閉式的調查,而是在這個過程中就在建立行政機制的過程,可能又會有不同的想像。
第二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事情,到底放在監察院當中是不是可以處理行政權的事情?這個是很大的問題,你知道?我們現在是三權分立或者是五權?現在監察院可以監察行政機制,但是當我們要進行這樣全面調查的時候,可以動用到很多行政權力、機關,如果我們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放到監察院當中,而沒有辦法動用行政機關相當的某種運作或是權力的話,我一直擔心會被限制,所以到底能不能處理行政機關的部分,這個是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擔負這個事件調查滿重要的關鍵點。
你說的是專屬調查性侵的機構,因為是國家安全處,所思考的是建構一個國家要按照安全準則來建構這個環境,並不是調查性侵,我的意思是澳洲雖然目前還沒有成立,但是基本上他的思考模式、調查報告出來,並不是說這個性侵事件如何處理,而是如何建構一個由國家扛責任,建構兒童安全的成長環境,這個是十大準則嗎?所以喊的面向是還包含教育等等,所以那個路線是不同的,看你的想法是什麼。
:::warning 馮喬蘭; :::
如果文字有錯誤的話,再麻煩指證一下,請問有沒有其他的想法或者意見?
所以這是你的兩個建議,就是在行政院層級及監察院層級都另設一個專門機構及委員會。
就是在行政院的層級,又不隸屬於現行的性平處,是嗎?
有沒有其他的人想要發言?如果從澳洲的經驗出發,我們可以做什麼?
如果你覺得建議看起來怪怪的,可以把覺得怎麼做的貼在下面,這一些建議可以併陳,像誰講得好,或者是比較不好,我們要刪掉或者是拿掉,所有的人意見都是併存在上面,給部會參考。
我們這張便利貼的擴充是在議題手冊上,至於專家學者訪談稿是不是可以整份公開,可以會後確認,也可以補充上去。我們會再做一次確認,因為當初訪談沒有做這一件事。
要看衛福部、教育部當天聯繫時……有部會可以回答嗎?當初跟老師聯繫的時候,老師有沒有說不希望公開或者是?
專家學者是衛福部、教育部,他們統計了可以諮詢的老師,當然提案人也有一些專家學者,就是協作會議要開始籌辦。
我們現在開放讓大家發言。
大家可以看到這一案的資訊量非常地多,我們希望剛開始還是從澳洲的經驗出發,我們下午會也兩階段的分組討論,從澳洲的經驗,我們可以參照臺灣怎麼樣援引之外,還有第二次的討論時間來檢視現有的制度可以怎麼樣。
加強偏鄉的宣導,增加諮商師就職前的資格審閱制度,還有人提到現況的困境,也就是家防中心的流動率很高,很多案件都會通報到家防中心,這樣的專業確實是比較難累積的。
另外一個,性平教育的內涵應該要更豐富,像從性別刻板印象打破及性暴力的防治要如何做?
另外,也有學者建議應該搭配行政院推動的性別主流化政策綱領一起檢視。性平會的處理機制,應該從地方政府層級拉到部的層級、甚至拉到院的層級。
在臺灣也會也因為一些機構擔心而受到募款的名聲,所以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安心的制度及方式。
接著是依案件成立非常設的功能性調查小組,以及他們有提到雖然臺灣跟澳洲的脈絡不太一樣,這個也是有廣義對神職人員有服從、盲從及遵從的情況,所以這之間的權力關係應該要受到重視。
另外,也有當然支持成立全國性調查委員會的學者專家,他們認為當然支持有一個獨立的調查機構,他們希望有警察局主責,因為所有的個案都會通報到那邊,他們認為回溯性的案件可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做,因為如果回溯性的案件,現在的機構來進行調查的話,會有權利結構的問題。
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從國內的體制出發,這樣可以再找找看有哪一些強化之處,以避免疊床架屋,以及他們也擔心如果成立由上而下的全國調查委員會,反而會讓地方政府有一些訪談。
另外,現行的機制就可以快速解決問題,因為他認為現在的大專院校執行非常有效率了。
另外,澳洲委員會現在所做的立法通報處遇,三級預防的機構評鑑,現在臺灣都有這一些制度,我們等一下可以進一步討論臺灣可以怎麼樣做得更好。
學者專家有哪一些意見?首先有部分的學者不太容易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因為他們覺得沒有辦法遏止性侵害案件,這個是全世界都面臨到的問題,因為人會交替,所以這一些案件確實沒有辦法因為機制做了非常嚴密的防堵就會完全歸零。
也是訂定不適任人員的資格認定及查詢辦法,還有跨單位的後台資料保護介接,還有落實性侵害防治法,也就是司法人員的專業性,加強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二度傷害。
衛福部的部分,他們建議未來的做法有包含建置不適任人員的查詢資料庫,所以他比如不適任人員被轉調的時候,其實要聘用他的機關可以隨時查得到,還有兒少機構性侵害防治第三級的處遇模式。
建議的做法,包括提案人講到按照澳洲經驗,希望成立一個全國性的調查委員會,追蹤自1996年之後,曾經為刑事追訴、性平或者是社政通報,並且調查處理的個案,又或者是不限年限的這一些調查被害人,他們未曾在法律上申訴或者是主張的事件,必須要建立一個每個部會到底有沒有確實落實公約的這個監督程序。
專家學者這邊提到的困境是機構內的孩子跟相關責任通報人員,他們的生存壓力可能會導致容易隱匿。
另外,教育部有提到目前缺乏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如果真的有要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目前是欠缺法源。接下來因為國中小的主責機關是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因為資源不一樣,這個有一點類似衛福部所說的,偏鄉的地方落實不足,不管是教育或者是要調查的人力等等。
但是現況下的困難有哪一些?比如衛福部提到偏鄉觀念跟機制,確實落實比較差,像相互包庇及隱匿文化,校長為落實性侵害的防治課程,被害人自己本身不願意進入司法程序,或者是沒有提供友善的環境及管道。
另外一個,我們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已經有訂定強制的通報規範及責任通報人,性侵害防治法第14條也有規定像司法人員在處理相關事件的時候,應該都要有專人處理。
臺灣的現況是性侵害,是公訴罪,在開會前會的時候,就有人會提到臺灣真的有辦法建立一個讓受害者願意陳述的管道嗎?因為如果他講了,他其實就是公訴罪,必須要進入調查了,要怎麼樣單純讓他們只是做一些經驗的表達,然後讓他們作為療癒的過程,我們可能在整個機制及法源上再打造。
等一下請大家發言的時候,因為每一個機構處理性侵害流程的法源都不一樣,所以拜託大家互相提醒一下,等一下有任何的建議時,請告訴我們,你在陳述的是哪一個機構,你是社政系統的教育機構,或者是矯正機關,因為他們法源都不一樣,因此會檢視做法是哪一些。
大家可以看到這個議題牽涉到的法規非常多,像國際公約、性侵害防治法等等,這一些不同的法源在不同的系統會被處理到的,這個就不再贅述。
我們希望在澳洲的經驗之上,從澳洲出發,看我們可以截取哪一些可用的參採做法。部會行前做了非常多的訪談,他們是非常多的利害關係人,也做了議題分析,所以我很快速簡介一下部會在議題分析跟行前與專家學者的訪談當中,收到了哪一些具體的建議。
再來是第三份譯本,也就是等一下你們有意見的話,會落在這個地方。第三份譯本是講框架如何執行,像皇家調查委員會基本資料,他們從2013年至2017年這四年有進行了多少的調查、參與人次,然後他們做了哪一些定義、調查的範圍在哪裡,包含排除家戶、明確定義機構及兒童的性侵,還有性侵的動作及行為有哪一些,還有其他的處理機制及比較大範圍的調查結果,這個是剛剛部會簡報裡面都有,這個是澳洲的經驗。
有哪一些調查建議是包含創造對兒童安全的體育及休閒環境,訂定以兒童為焦點且清楚的投訴程序、政策,建立員工、志工、家長及照護者的行為準則,還有舉報責任,以及培養鼓勵舉報者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