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這一件事要同仁來做,其實是非常費力的,因此政委想出一個很好的主意,也就是是不是可以找學生來做這一件事?不見得要免費做這一件事,因為青發署也有公部門見習的計畫,今年可以給我們十五個名額,我們就來找見習生。
我們最近進行一件事,這個是今天早上的會議「青年學生體檢政府網站計畫」,聽起來非常偉大,一開始是非常簡單的,我們政府過去的網站,並不完全是從使用者的經驗去看,過去曾發生過一些問題,像有發生報稅軟體的問題,點進去的時候發生問題時,會造成民眾抱怨。
我們即便經過政務會議的同意,文字細節的修正程序中都還可以再討論。
延續剛剛政委所說的,我修正後貼在PO chat,要寫信給我或者是致翔都可以,如果公開不妨礙的話,就在PO chat說明,我們會在明天下午整理。
我還是談形式跟實質,形式就「直接」那兩個字是院長講的,原先就是希望PO不需要受到行政程序的層層節制,如果大家覺得「負責」也ok,那就ok;但反過來,會不會讓各位沒辦法直接跟副首長報告。如果各位覺得這樣比較好,對你工作比較有幫助,我沒有很大的意見──原先是讓PO能夠更強可以直接跟副首長取得授權的能力。
也可以。
至於用「實施」不是設置,因為法規會的法制作業手冊說,除非法律不得設置機關組織,所以後來挑了「實施」二字,原因是這樣。
這個是很好的問題,我們有考慮過,因為我們還沒有寫到開放政府要點,因為那個比較大,而且還滿大的,我寫不出來(笑)。
部會內部的程序由部會自己決定,後面所講的,「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是讓PO可以跟長官說,假設我們有三級機關或者是四級機關也要建立PO的時候是有這一個依據,好比觀光局的案子如果實在太多了,是不可以設一個PO?可以,如果覺得沒有需要的話,也可以不用,留下一個彈性的空間。我們只是開出來而已,並沒有要影響各部會程序的意思。
如果寫主任秘書以上,我想很多部會就會派主秘,但每一個部會主秘都不同,有一些主任秘書非常能夠掌握業務,有一些比較處理內部政務,而是由次長來分管業務,層級上主任秘書我們來看並不是非常恰當的,我也當過部會的處室主管,主任秘書跟次長是完全不一樣的意思。
副首長的部分,一個形式及一個實質問題,形式問題就是當初院長裁示的時候就是副首長,如果回到原來院長裁示是可以的,也就是「(資訊長)」。
獎勵的部分我有想過,可以考慮。
第三,我們已經有督導的政委,再加上副秘,其實在院裡面的體制會很亂。目前在這一個階段,我們把在做的事是把已經做好的事寫下來,並不是要把要做的事寫下來。
如果「Join」的話,在「Join」解決,如果是行政院的其他開放政府問題,從來沒有穩定下來過,我所寫的東西都是過去十個月穩定下來的東西,沒有穩定下來的東西,如果要在這個要點處理的話,我是不贊成。
接下來請問各位有沒有問題要問?或者是有沒有覺得需要我們進一步說明的?像這一個要點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行政院在哪裡?如果官方的答案是,我們希望開放政府聯絡人這樣的制度能夠落實在部會裡面,但實際上行政院沒有開放政府聯絡人,而是PDIS,因此我沒有把「行政院」訂進去,不曉得各位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最後一個是,政委講過不下命令,這不是就是下令嗎?訂要點是不是下命令呢(笑)?我的回答是:這其實不是政委的命令,是我們在run PO角色功能逐漸形成的共識;如果要說有人下命令的話,有,也就是林全院長說要有PO制度的存在,因此沒有牴觸政委所談的信念。
協作會議的規則要不要放進來,如果只是讓這一個制度確定下來,同時讓各位很清楚在部會能夠很有power的時候,就不需要寫下來,因為我們還在run當中,我們只要把框架建立起來就可以了,所以我們現在要點的內容就是如大家所看到的。
草案的內容怎麼來,可以跟各位報告並不是新發明的,像地一點是院長在院會的裁示,像第二點、第三點是第一次會議的時候,在會議資料及決議裡面就有的,我們其實只是把原先在行之有年……不是「有年」,而是「將年」的東西寫下來。
因此,我們希望十個月開始之後漸漸確認一些事之後把它法制化,才訂一個行政院的行政規則。目前的程序是已經拜託國發會能不能辦後續的簽報。這一件事做成功之前,當然唐政委必須要跟院內長官、政務首長及國發會的主委要取得共識,我們今天做的這一件事是跟其他政委、長官取得共識前PO的共識。
第三,我相信各位及督導的長官或有不同職務歷練或調動,雖然過去有院長指示、實作討論的結果,有些致翔寫成協作會議種種注意事項,但分散在很多文件,有一天工作交接的時候,長官會問說依據什麼規定擔任這個職位,如果行政院有給各位一個要點的話,可以給各位省一些事情,就不需要跟長官、或接手的同仁反復解釋。
其次,PO的角色功能,大家很清楚知道其實不只是回答「Join」上的東西,政府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在溝通的時候,總是需要一個窗口,固然所有政府同仁都需要具備開放政府的觀念,但總是要有一個窗口能夠建立起來,這並不是現在「Join」要點可以涵蓋的,也不是未來要訂的「Internal Join」可以涵蓋的,因此我們需要另一個要點說清楚。
這個制度雖然我們經過非常多次的會議,包括像這樣的會議討論,有一些已經形成文字、共識,但畢竟沒有具體化,因此訂要點的最大好處是,各部會的開放政府聯絡人,希望常態化、制度化,而且業務重點在各部會,而不是在行政院的層級,而在各位需要一些基本的守則時可以用到,而目前這些內容不是我們訂的,而是大家近十個月討論及做出來的結果。
這個PO要點大家都看到了,這是要點的內容,有幾點可以先分享一下。第一個大家會問,為什麼現在會要點化?不是因為我法制人員上身突然來定要點,也有人問,現在做的好好的,為什麼要訂要點,或是有些做的不好的地方,訂了就會做得更好嗎?
PDIS最近有其他兩個案子連結各部會,各位PO作為PDIS一份子,我們就報告一下,可以提問,但沒有討論,因為直接做了。
我今天要講的,致翔都寄給大家了,就是PO制度是不是要訂個要點,這是等一下報告後可以提問、可以討論,我們來謀求共識。
下一步會做的事是什麼?會找一個不管是開會的方式,針對RAY今年挑的幾個網站,向業務單位提出需要協助的需求,把需求跟部會可能會面臨的問題大概能夠對齊,後面做的時候不會偏離我們期待的目標太遠,如果Peggy要問的是,第一個是告訴業務單位,讓他稍微有一點心理期待,第二個歡迎PO加入,第三個是把兩個對齊。
PO的角色在今年的案子,是因為使用者的體驗會連結到群眾,就如同政委所提示的,跟民眾的溝通上會有比較大的角色可以做,往年會比較偏向技術面,我們其實是很期待這一次RAY相對來講,在跟各部會聯繫時,PO一定程度可以參與這個案子的協作,我的預料還是不會耗費太多的時間,PO至少瞭解的話,跟這個案子會有更緊密的結合。
第三,在過去幾年,PDIS跟同學在做的時候,不光是提出問題、也會提供解答,像業務單位會很緊張是不是會列入評比,是不是要立即想辦法把缺失改過來,過去的方式是RAY提出來的建議,經過審核之後,只會把解答提供給大家,並沒有強迫部會一定要在一定的時程完成。當然會連結到國發會資管處,資管處長期在政府網站都有改善的計畫,會把這一些做的過程列為將來參考的指標。
我補充一下,當然很多PO都很熟這個案子,但前情提要一下,這個案子跟協作會議是平行,PDIS已經進行三年,換句話說這是有簽報行政院長官核定的案子。過去兩年不管是Safari或者是跨平台的相容性,基本上是院所屬機關網站全做,但轉移到使用者體驗的時候是沒有辦法全做,所以是挑案子在做的,這個是我們今年會做的案子。
OK。
當然,我們也想過極端的狀況,就是重新投票,那是浪費大家的時間。
只是把大家的工作紀錄記錄下來,投票權的查驗跟拘束力是有相關的,如果投的是總統或者是立法委員,大家要查驗身分證,可是這個問題沒有那麼嚴重,還是一個協作的方式,sli.do是開的,如果大家要惡搞的話,可以把密碼傳給全世界的人,出現幾萬人投票,但是這個並不是我們大家共同工作的規定,規則是寫下來之後,我們相信大家都會按照這樣的規則來進行。
再補充一點,現在寫的東西不是法規,再聲明一次,我們並沒有通過任何行政院的法規。
正面的說法是,因為畢竟要判斷是不是適合協作議題,是從開放政府的角度來判斷,從事開放政府業務的人,基本上是行政院、PDIS小組人員跟各部會的PO,並不是從業務單位的角度來看是不是想做這一件事,因此才會把投票權界定在PDIS跟PO上。
蔡玉琪是不是可以放一下解釋的部分。
變成要加地址。
法務部。
要的是這個專長,但是沒有這一方面的知識。說不定金融局比較知道邀誰比較對,像授信額度之類的。
銀行局。
第二,如果有20個團隊,他們各有需求,我們要不要切分時段?他們早上就來,搞不定到下午才會到,可能對他們來講,時間會浪費很多。
因為這是正式活動,可以發通知,也可以跟他們聯繫有沒有收到,跟一般的會議看有沒有差別。看請他們派誰來,除非他們堅決不來,也沒有問題。
這不用討論。
剛剛跟政委有講過,他們議題清楚之後,需求出來之後,因為法務部或者是司法院調辦事法官,很多都出自於重金訴的,所以這個不太難,等到更清楚之後再來聯絡就好了,像刑事廳的法官。
所謂的違憲的範圍比限制剝奪人民權利更大,比如立法委員是不是可以改成6年或者是3年?
但是憲法的規範範圍比人權更大,比如「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為什麼?
不一定。
如果是由OO編列預算就要有科目上面寫到總統黑客松。
通常不會寫「編列預算」會寫「由OO之相關經費支應之」。
要政策確定法規會才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