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會內部的程序由部會自己決定,後面所講的,「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是讓PO可以跟長官說,假設我們有三級機關或者是四級機關也要建立PO的時候是有這一個依據,好比觀光局的案子如果實在太多了,是不可以設一個PO?可以,如果覺得沒有需要的話,也可以不用,留下一個彈性的空間。我們只是開出來而已,並沒有要影響各部會程序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