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剛剛小姐有提到需要一批專業的警察,並不是從現行的警察再調撥出去,但是總處的意思是這個是總額控管的概念,我們的上限就是框定在那裡,如果要再調整的話,就必須要評估是不是有這個需要,然後再去做總量管理的精神,以緩濟急。
另外,大家有看到第一點其實也有提到現行機制運作是非常順暢,其實是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另外,剛剛提案人有提到雙北有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的任務編組,這個我們再進行說明,現在全國當中並沒有設立動保警察有關於任務編組及專業單位的部分來進行設置。
我們跟農委會是互相協助的立場,並不是互踢皮球,這一點需要澄清一下。
警政署幾點澄清:
不好意思。
在「提點子」裡面有寫到,是後續沒有。
有幾點補充,剛剛提案人員有提到外國的簡報資料,其實有去找一下資料,像提案人在講說德國的部分,參考農委會的考察報告有寫德國是沒有成立動保警察的,這個部分先予澄清。
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參照,而非警察機關才具警察權,且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才是法定動物保護警察,如果法令規範不足,應朝修正動物保護法,強化動物保護檢查員職權以發揮其職責。以上是內政部的簡報。
立法委員及警察眷屬迭有質詢(問)員警因勤業務繁重過勞死問題,本署基於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及尊重主管機關權限等理由,認與治安、交通無關之事務,應回歸行政機關辦理,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工作,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相關規定,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依現行運作模式機動性強,依現行的機制,民眾發現虐殺動物案件,向警察單位(分駐、派出所)報案,警察依規定受理,並派遣線上巡邏人員至現場處理,是非常地方便,如果成立專責的警察單位,並沒有辦法像地方的分駐、派出所那麼散。如由動物保護檢查專責處理,農政單位對於動物保護案件的專業性、機動性,無法與分駐、派出所的警力相符。
「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法定管轄」及「事物管轄」法治國原則,農政機關為本案主管機關,爰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具有相關管理、稽查、取締、處罰等法定職掌,警察機關則居於輔助及協助角色,協助農政機關執法,以落實動物保護。
有關社團法人臺灣照顧生命協會陳情書相關動物保護事項ㄧ案,本署意見略以,現行警力遍布全國各地,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工作,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相關規定,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這個是歷來一些相關的函釋及佐證,請大家參考、參閱,大部分都是在強調立法院:黃委員志雄等20人提案建議內政部成立動物保護警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處情形:建議仍宜依「動物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案情需要請求警政單位行政協助,毋須另行設立專責人員。
相關的函釋及佐證資料:95年3月1日行政院第2890次會議,蘇前院長貞昌提示,這一段請大家參考。也就是:什麼事都要警察出面,這個時代已經過去了。政府分官設職,應該是各有專司,執行公務者代表公權力,應負責認真執行,若有妨礙公務的情事,警察才出面予以排除,內政部也應該這樣堅持,不管中央或地方警察要負責公務的執行順暢,不是警察去做所有事情,或所有事情只有警察才會做,而是各種職位在平時就要建立起自己執行公權力的權威。其實動物保護法有授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有相當的權限。
第二,警察機關現有預算員額上限業經行政院匡定,現階段已無多餘警力可供成立專責編組單位。
第一,政府刻正積極推動組織改造及人力精簡政策,除政策上及國家建設迫切需要設置外,一律不得請增人員及增加組設。
接下來進行問題研析,也就是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的困難:
第五,上開統計數據,與106年農政主管機關統計約十七萬件,有明顯落差,警察機關非本案主管機關,且警察機關本身警力運用在「治安與交通」兩大工作主軸上,已捉襟見肘,實無多餘人力再成立專責單位。
第四,年度移送檢察機關總件數最多之警察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十七件(104年)。
第三,移送檢察機關總件數兩百九十二件,其中105年總件數六十五件最多。
第二,警察機關現年度受理案件最多之警察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1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2年)各九件。
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案件的情形,經統計98年至107年全國各警察機關受理動物保護法民眾報案總件數合計一百七十七件,其中102年、105年受理件數最多,均為二十八件。
第四,如果有個案需求,可回歸職務協助,可以回歸警察協助,全國警力皆可運用,機動性非常地高。
第三,警察人員是採職務協助的方式,並不是以配置專業警察、介入行政機關的業務,這個後續會有說明。如果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員警可以二十四小時直接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
第二,警察人員無法就動物保護案件作完整專業認定。誠如剛剛小姐有講到警察人員其實就算有上過課,也是對基本的動物保護有所認識而已,並沒有辦法就深入動保案件來做完整、專業的認定。
第一,地方主管機關,現在都有專任的動物保護警察員,他們擁有真正熟悉動保的法規,而且具有真正的執法權,即屬廣義之警察(大法官釋字第588 號解釋參照)。
進行問題研析的部分,是否成立動物保護警察?
到達現場之後無法馬上確認是否成立動物保護法的刑事不法案件,會向地方動保處派員到場認定,農政主管機關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時,警察機關就立場來維護執勤人員的安全。
簡報第7頁是我們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的處理流程,首先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民眾報案或警察人員勤務中發現;另外一個是農政主管機關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民眾報案的部分,經警察到場直接判定是刑事案件的話,我們就會直接移送或是報告到地檢署。
另外,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1月曾頒布「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104年12月29日修正為「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若發生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員警可24小時直接受理民眾報案,並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會同偵查、蒐證辦理。
第三點,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個部分是對於被稽查、取締的廠商或民眾,其實是有這樣的授權。
動物保護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項,也是強調動物保護檢查員是可以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其實並沒有說不得出入,這個權限是有授權的。
我們來進行問題釐清的部分,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就動保法第2條的部分,剛剛是提案人與農委會都有進行報告了,在中央是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都是由農政機關負責,警察機關是輔助的立場,維護執行人員的安全。
再強調一次,這個簡報並不是對本案的正式回應,是藉由本簡報的內容,可以讓與會來賓、大眾可以瞭解動保案件相關規範做法,本部及農委會將於107年4月30日前公布正式回應。
提案人小姐的訴求是要成立動保警察,總共有分成三點,第一個是要擁有執法權,第二個是要熟悉動保法規,第三個是需要專職人員。專職人員的部分,不是指任務編組。
這個是民眾yc小姐提議「臺灣應效法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案,我們在1月10日通過附議門檻,這個案子在3月9日要在平台進行回應,行政院唐鳳政委提出召開協作會議進行討論,聚集更多的意見,我們就把回應的期程往後延,延到4月30日,然後在平台上進行公開。
各位與會長官、來賓大家好,我是內政部警政署代表發言。
各位大家好,我是警政署人事室科員蔡政偉。
各做一份。
其實我們的困難點有點出來,就那一些困難點再上訴。
好。
電話聯繫的結果很空泛,信息的內容也不願意在電話中說明。
這個部分會有比較細緻的想法,是不是可以給主辦單位參考?
之後提案人會提出簡報嗎?
國情不一樣。
也是沒有辦法,也是被框定了。
這個事實要讓民眾知道。
我可不可以補充?像剛剛講到地方主管機關有設專任的動物檢查員,也就是廣義的動保警察,希望這一點可以列入。
這個是用議題分析表做出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