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法定管轄」及「事物管轄」法治國原則,農政機關為本案主管機關,爰對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具有相關管理、稽查、取締、處罰等法定職掌,警察機關則居於輔助及協助角色,協助農政機關執法,以落實動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