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法令有規定的話,就適用個別的法令,但是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就適用行政罰法。
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不要違反規定的行為,這個是合法的行為,當你做出一個違法的行為,也就是違反行政罰法。
像交通違規也是。
行政法上的義務,像不是刑法,比如罰款之類的,就是非刑法的處罰。
動物處。
一隻貓、狗死在那裡,他是下農藥或者是沒有下農藥,這個我們警察沒有辦法認定,這個只有農委會及農政單位去認定,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專業。
沒有職權不清啦!
我們部會會去做簡報。
從哪一個單位去作解釋?
可不可以再說一次?
有改了。
應該是動保團體吧!
我們沒有意見。
……應該是說,像編制是人事總處(管轄),法務部是就程序面的部分,也就是解釋面的部分,我們比較贊成這兩個機關來當利害關係人。
沒有必要,以免造成大家的困擾,法務部及總處是最相關的。
請法務部跟總處。
對。
這個要問縣市政府會比較清楚。
取締的工作,我們有函頒一個程序,也就是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處理程序,裡面也有寫到動物保護的取締工作是農政主管機關負責,警察機關存在是在輔助的立場,是維護執行人員的安全。
這個比較涉及實體的內容,其實在法規上的規定是,農委會是動保案件的主管機關,中央的部分是這樣,但地方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
沒有存在這一個東西。
沒有。
現在動物保護法有規定地方的縣市政府或者是直轄市政府都要有動保處,他們都有動物保護檢查員,動保檢查員是專門處理動保案件。
沒有動保警察隊,而且之前有跟雨蒼研究員提過,我們有提供資料給他。不管任務編組或者是實際上的編制,都沒有的。
利害關係人的部分,我們有意見,可以提出來嗎?
大家好,我是人事室科員蔡政偉。
我們出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