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函釋及佐證資料:95年3月1日行政院第2890次會議,蘇前院長貞昌提示,這一段請大家參考。也就是:什麼事都要警察出面,這個時代已經過去了。政府分官設職,應該是各有專司,執行公務者代表公權力,應負責認真執行,若有妨礙公務的情事,警察才出面予以排除,內政部也應該這樣堅持,不管中央或地方警察要負責公務的執行順暢,不是警察去做所有事情,或所有事情只有警察才會做,而是各種職位在平時就要建立起自己執行公權力的權威。其實動物保護法有授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有相當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