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及警察眷屬迭有質詢(問)員警因勤業務繁重過勞死問題,本署基於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及尊重主管機關權限等理由,認與治安、交通無關之事務,應回歸行政機關辦理,如主管機關執行稽查取締工作,遇有窒礙難行之處,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相關規定,個案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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