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在紐西蘭也有想過,臺灣有一個特長就是科技——這個是政委的專長——科技可以跟社企或社創作結合,說不定也可以藉此導入資源跟技術,可以以科技廠商協作的方式辦理,這中間有品牌可以揭露,但某方面它的技術可以用比較低廉的方式進來,也是有可能。
不一定今天要作決定,這也可能是滾動性的,好比跟社企流合作,他做這一件事是會構思需要的資源,每個合作單位需要的資源都不相同。
有一個實際的問題,目前各部會明年度的預算都在立法院,我們的目標如果是明年的話,我們先不講政府主要協助民間的是那個部會,而是中央政府能夠提出多少資源來處理這一件事?
此外,本案在政府部門裡面,有國際鏈結、本地產業扶持,這個是為什麼我們今天請了社企聯繫會報做國際鏈結的勞動部及做國內產業扶持的經濟部一起討論有無發展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我們可以先從這三方細細盤點,先從中央政府,也就是今天先開始統合,之後跟民間、地方逐步去談,知道民間的想法是什麼,地方政府那邊,每一個地方政府的考量點不一樣,看第一次的策略性要打哪一塊,是要社企界的嘉年華,或者是標識一定的特色,方向確定了,就可以找目標來談了,這個是在這一次SEWF跟社企的朋友談的一些瞭解。
第二個,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在跟隨政委走了一圈之後,發現臺灣的社企滿多元的,也有一些以地域形成聚落的潛力,跟地方政府的結合,我們無須過慮政治性的考量,這一個議題我覺得剛好比較中性,此外,因為我們企圖心是要將它扮成延續性的活動,可以跟不同地區社企界結合,其實某方面也可以打響在臺灣的知名度,不只在國際間,在國內也是,慢慢知道有一個品牌性,我們可以串接中央、地方、社企這三塊,當然都需要去談。
從合作的面向而言,第一個講的是與民間企業的合作,剛才幾位長官都有提到了,社企流、喜憨兒等等社會企業都是很好的合作對象,但有部分的社企也遇到一些困難點,但有政府的幫忙協助,是可以協助民間延續火種與熱情。
我當初有提PO有這樣的制度在,但我覺得在執行上有一點困難。我想說部會看能不能增加一些介面與平台,讓委員認識他們,他們也認識委員,這個是這一個案子的初衷,但整理到「Join」,我覺得跟我的認知有一點落差。
當初我們在會後討論到,像本辦公室跟PO,我們辦公室會輪流,今天想要跟教育部的PO認識,也就是會去敲門,去找教育部吃午餐,瞭解工作的狀況,也讓他們瞭解我們,這一種方式在青諮也不是不行,但每一個部會那麼大,會有一點沒有頭緒。
但是我們的辦理方式卻是把「Join」上成案的議題整理出來,這樣是不是可以達到委員們當初提案的想法,然後就解除列管?這個可能要再跟阿峰確認一下。
如果我沒有記錯,第18頁「3-8」,這當初是阿峰提的,因為他在會後有跟我提過他的想法,他希望各部會其實很多跟青年有關的議題在研議的時候,其實大家都不知道,他們是希望能夠讓部會也認識他們,而他們也認識部會,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提議,他的想法很單純,也就是部會做這一件事的時候,或許不知道有一群人願意協助部會的青年委員們可以幫忙,這是我認識到他提本案的初衷。
青諮成果將結合網站,所以我剛才會問到網站的狀態,因為網站不但是委員個人的成果,還有部會跟委員間協作的成果,將來都會在上面呈現。
有個小程序請教一下,我們的青諮網站希望在最近有一個初版出來,因為這次會議來的委員滿多的,有沒有需要在前或者是在後的時候徵詢一下他們的意見?
但是是在台北的都心,裡面最核心的一塊,我覺得算是綠地保留滿好的。
這一位先進講的事情就是在行政院發生過,也就是Google Map跟Google Drive,其實Google的事業別太多了,可是這兩個顯然在國內不是同一個主管機關,光Map是不是由管圖資的內政部當主管機關,那時就有過一番爭論,更不要講Google有其他的事業領域,誰是Google的主管機關在當時的討論的確是個問題。
……對,已經有過很多案例。
但是現在的行業是不斷發展,不一定是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能涵蓋,現在有很多跨領域的新創產業,甚至同一個事業也會發展出其他變形的樣貌,就有不見得找得到主管機關,我們現在是勉強在既有的個資法裡面找到誰來管這個行業,將來不盡然全部適用。
按個資法規定,理論上每個行業都可歸屬特定部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初行政院在做爬梳的時候有的行業別很困難,像無店面零售業就是。如果按照現在這樣來講,在沒有營利專責機關之前就變成大家必須要找你的主管機關,所以像剛剛我們講的電信業者,就找到了NCC。
要看權力屬性,如果比較像執行面的(Executive),在歸屬上我認為是歸屬到行政權下……必須看界定及任務性質。
是不是在總統府底下?
像說某連鎖餐廳遭檢舉壟斷,他們都會先派員去實地勘查。
會。
他們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是由各業務處來辦理。
不過如果以法來講的話,三級機關的數量上限70個,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的規定。如果是打算要採獨立機關的話,依第3條及第6條,必須要以委員會設置,委員會設置就必須要合議,但跟我們規劃的屬性是否符合?
有專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等於那邊的保全會照顧這側。
但是因為未來可能沒圍牆,人可以從那邊進來,這邊的管控?
另外,搭配文化部的整體規劃,將來仁愛路那面不見得會有牆,而那一面其實是有開放時限的,我看到的是早上7點到晚上10點。
所以是二十四小時都會有警衛,因此之前講刷卡的部分就不用了?
有一些小細節想請教,現在中企處規劃的進駐辦法,像我們剛剛講說將來二十四小時出入的是忠孝東路巷子的門,所以警衛亭在那邊?
蒙藏也是很認真的(笑)。
這邊提一個建議,剛剛廷卉提的意見,可以分兩部分討論。永續會設置要點當中,委員的任期是兩年,底下的分組跟政府部門、民間部門的委員其實是確定的,這是正式的組成;但是要點裡面有提到如果因為議題的需要,可以視需要彈性邀請相關機關的首長及人士列席。因此廷卉的訴求看是要建議原民會變成正式委員或者視議題需要來參加,設置要點分別有不同規定來讓你作依據,要點等等傳給你參考。
我之前處理治安會報、毒品防制會報或其他任務編組的經驗,因為正式會議資料送院的時間比較難掌控,會建議部會先把議程提出來,但會議的資料會等到會前,例如三天前送院,必須要預留時間給長官看,比較接近的時候再另外處理就好了,現在簽上院裡的議程就是讓院長知道要開會了,請指定開會時間,預備開哪些議題,先讓院長官知道,而會議資料就晚一點再補。
謝謝。
這個是界定的事情,如果你覺得這件事可以做得更好,繼續列管不是一件壞事。
這一個場景本來會在正式會議裡面發生,當內政部在院長面前時說上次提報的狀況怎麼樣,只是把在會場說邀請委員去參加會議、後續很多事做得很好,但還可以怎麼樣,如果院長覺得這一個案子還沒有辦法解除列管,就會說按照委員的意思怎麼樣,再繼續做,也就是把在正式會議討論的過程提前到今天做,之後在院長那邊會更聚焦,說不定筱玫關切的問題,內政部已經做到了,在正式會議當天議題討論的成熟度就可以更進一步。
都可以。
沙化真的非常嚴重(笑)。
這個可以跟網站結合。
大家如果認為這個案子還沒有辦到一定的程度,就繼續追蹤。
會議紀錄如果按照後續辦理,有無符合你原來對於這一個案子的期待?
我們今天是會前會,就這一個程序是要解除列管或繼續列管提建議,因為這個只是建議。筱玫說「照會議紀錄繼續辦理」;請問您有收到會議紀錄嗎?
今天有另外一個利害關係人,即內政部,沒有在場說明。
參與的部會除了剛剛參事提到的外,還有沒有其他要來?
如果以現行個資法所規範的責任,主管機關依第27條要針對主管業別來訂個資管理規範,因此在訂定盤整的時候,就必須要在個資責任上,區分共享經濟類跟專業類的。
免費的「呼叫小黃」跟開一個收錢的平台,基本上也不同,可能要課不同程度的責任,也就是法律上的注意義務不一樣。
基本上我們看是必須要負消保責任、個資責任、安全責任及繳稅責任等,看起來專業跟業餘基本上都有相似的責任,到時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切分這兩類的責任嗎?
想先釐清一些基本問題,第三題跟第四題,像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如是職業跟偶一為之做區分之後,是要求在責任上也作區分嗎?
古董幣借你。
法務部一直有做基本功課,一直有在follow一些趨勢,如果那個團隊有資料的話,其實到時候去接收,沒有那麼難。
秀玲講的也是問題,比方來的部會就當窗口,因為這一次跟堆肥有關,下次跟寵物有關,不見得是在同一個單位的時候怎麼辦?如果那個部會的人不願意當窗口的話,沒有關係,我們就公文行給他,就會知道是誰,因為聯繫會報本身就可以發文,那個是不得已的狀況,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直接找窗口比較快。